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旅遊局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暫行辦法,辦法已正式施行。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通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國家旅遊局
  • 實施時間:2015年5月起
  • 關鍵字: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發布背景,行為分類,主要內容,辦法全文,辦法評價,

發布背景

隨著國人出遊次數的增多,見識的增長,遊客文明素養得到普遍提升,但是部分遊客不文明現象卻屢禁不止。比如,一些遊客在公眾場合不遵禮儀、不講衛生、大聲喧譁、亂塗亂畫、過度維權等不文明行為還時有發生;在埃及神廟刻畫、在境內外機場過度維權、在亞洲航空飛機上潑面以及近期陸續發生的強開飛機機艙安全門事件,在境內外引起廣泛關注,使中國遊客在國際社會上留下了極壞的印象,旅遊文明建設迫在眉睫。

行為分類

遊客不文明行為指旅遊活動中因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蹟,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而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主要內容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導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導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算起。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導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導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覆。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修改(2015年5月14日)
新修改的《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5月14日正式公布。
第六條修改為“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第五款由“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修改為“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第六款“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修改為“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修改後的暫行辦法還增加了“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七款。

辦法評價

從制度設計上說,“黑名單”的確增加了遊客不文明行為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對於規範遊客行為有積極意義。不過,“黑名單”制度剛剛出台,還處在探索、積累經驗階段。一方面,打擊範圍極為有限,僅僅是“槍打出頭鳥”,首批上榜的幾名遊客都是因為嚴重影響了旅遊秩序,甚至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對於景區比較常見的不文明行為幾無約束力;另一方面,懲戒力度也不夠,比如因“滾水潑空姐”而上榜的一名遊客就表示,自己已看到國家旅遊局網站公布的信息,但到目前為止,這對他的生活沒有影響。可見,現階段靠“黑名單”制度根本無法提升全國旅遊文明水準,規範遊客行為還得靠日常的狠抓嚴管。而實際上,正是日常監管的軟弱乏力,才導致了長假期間旅遊不文明行為的集中爆發。
對於旅遊不文明行為,一些管理者總喜歡強調“取證難”,相當一部分行為無法當場抓“現行”。但既然媒體能拍到,監管者就沒有理由一個都抓不到。即便做不到“違者必究”,也能做到“殺一儆百”吧。當然,還有處罰綿軟無力的問題,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相關法規第25條第3項的規定,對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損毀公共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如此懲戒,怎能讓人引以為戒?
如果監管總是“監”而不“管”,裝再多監控探頭也是白費;如果總覺得為了一點不文明的“小事”與遊客浪費口舌,甚或爆發衝突不划算、不值得,那么旅遊不文明就會像狗皮膏藥一樣粘著長假,永遠不離不棄。治理旅遊不文明,監管必須硬氣起來,這有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考驗著管理者的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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