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士授官制

順治三年(1646)三月十七日,清廷批准了吏部右侍郎金之俊的奏請,決定變通明朝進士授官制,使得“政體人情,俱得其平”。其具體措施如下:新過士除一甲外,二甲前五十名選部屬,後二十名選評博中行;三甲前十名選評博中行,十一名至二十名選知州,二十一名至七十名選推官,其餘盡數選為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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