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索賠

進口索賠一般是指貨物自賣方交到買方的過程中,由於人為、天災或其他種種原因,使買方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契約規定或貨物有其他損害(包括質量低劣、數量短少等不符合契約規定,或因運輸過程造成的損害等),買方依其責任歸屬,向有關方面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損失。

進口商品到貨後,經檢驗,如有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契約規定的,需要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在進口索賠過程之中,應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分別向有關責任方索賠。[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索賠
  • 詞性:名字
  • 對象:賣方,承運人,保險公司
  • 工作:索賠證據
進口索賠的對象,進口索賠的工作,進口索賠應注意的問題,

進口索賠的對象

進口索賠按照不同的損失責任人,從而不同的責任對象主要有以下三個類型:
1、向賣方索賠
賣方不交貨或不按期交貨或交貨的品質、數量、包裝與全同規定不符等,均構成賣方違約,賣方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根據有關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買方可以根據賣方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區別情況,依法提出撤銷全同或提出損害賠償。
2、向承運人索賠
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契約中,通過鐵路、公路、航空、內河運輸或這些方式的聯合運輸,承擔履行行運輸任務或輸運輸業務的任何人。進口的貨物,如發生殘損或到貨數量少於擔單所載數量,而運輸單據是清潔的,則表明是承運人的過失造成貨物殘損、缺少,買方即可根據不同運輸方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承運人提出索賠。
3、向保險公司索賠
如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運輸裝卸過程中事故等致使貨物受損,並屬於承保範圍以內的,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凡屬於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貨物殘損、遺失,而承運人不予賠償或賠償金額不足抵補損失的,只要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以內的,也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進口索賠的工作

在進口索賠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製作索賠證據,首先制定索賠清單,隨附商檢部門的檢驗證書、發票、裝箱單、提單副本,其次,根據不同的索賠對象,另附不同的證明檔案,向賣方索賠時,應在索賠證件中提出確切的根據或理由;向輪船公司索賠時,須另附由船長及港口理貨員簽證的理貨報告及船長簽證短卸或殘損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須另附保險公司與買方的聯合檢驗報告。
2、計算索賠金額,除包括受損商品的價值外,還包括其它有關費用,一般有商品檢驗費、裝卸費、銀行手續費、倉租費、利息等。
3、必須在索賠的有效期限內提出,過期,責任方有權不予受理。

進口索賠應注意的問題

(1)索賠證據
在辦理索賠時要注意證據確鑿,還必須製備索賠清單和證明檔案,並且應隨附檢驗證明書、發票、裝箱單、提單副本等。同時,對不同的索賠對象還要另附有關檔案,如保險單、聯合檢驗報告、理貨報告、殘損短缺證明等。在問題未解決前,索賠的商品應當保持原狀,有的還要拍照存查,以便必要時作舉證之用。
(2)索賠金額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買方向賣方索賠的金額應與因賣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相等,除受損商品的價值外,有關的費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檢驗費、裝卸費、倉租費、合理的預期利潤等也應計入索賠金額。
(3)索賠期限
索賠應在契約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提出,過期無效。如果商檢工作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可向對方要求延長索賠期限。《公約》規定,買方行使索賠權的最長期限是自其實際收到貨物起不超過2年。我國則規定為4年。向輪船公司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後1年之內。但索賠一旦提出,就不再受索賠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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