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收貨人與發貨人簽訂的廢物原料進口貿易契約中,必須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 機構:總計24家
  • 裝船前檢驗:日本、韓國、蒙古
  • 質檢總局公告:2007年112號
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並約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廢塑膠、廢木製品、廢紡織品等5類。
根據質檢總局2007年112號公告,39個國家和地區發往中國的廢物原料,必須做裝船前檢驗,由其認可的21個機構承擔,後於2010年增加了3個機構,總計24家。
39個必須實施裝船前檢驗的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日本、韓國、蒙古、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阿聯、沙特、阿曼、哈薩克斯坦、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德國、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奧地利、法國、義大利、希臘、瑞士、俄羅斯、烏克蘭、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企業申請裝船前檢驗必須先去的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口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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