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為規範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監管工作,加強對進出口玩具的管理,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和安全,2009年3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就進出口玩具的準入條件、進口玩具檢驗、出口玩具檢驗、出口玩具登記註冊、進出口玩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第 111 號
  • 日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進口玩具的檢驗,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檢驗,第四章 註冊登記,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相關資料,《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新在哪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口玩具檢驗管理規定》,局務會議的審議通過,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11 號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監管工作,加強對進出口玩具的管理,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和監督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和從事進出口玩具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檢驗檢疫機構對目錄外的進出口玩具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抽查檢驗。
第四條 進口玩具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實施檢驗。
出口玩具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實施檢驗,如貿易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高於技術法規和標準的,按照約定要求實施檢驗。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無明確規定的,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實施檢驗。
政府間已簽訂協定的,應當按照協定規定的要求實施檢驗。
第五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獲得出口玩具註冊登記,方能從事出口玩具的生產和出口。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存在缺陷可能導致兒童傷害的進出口玩具的召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進口玩具的檢驗

第七條 進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報檢時,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如實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提供有關單證。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進口玩具還應當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進口玩具,按照《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驗證管理。
對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進口玩具,報檢人已提供進出口玩具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玩具實驗室)出具的合格的檢測報告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人提供的有關單證與貨物是否符合進行審核。
對未能提供檢測報告或者經審核發現有關單證與貨物不相符的,應當對該批貨物實施現場檢驗並抽樣送玩具實驗室檢測。
第九條 進口玩具經檢驗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證明。
第十條 進口玩具經檢驗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退貨或者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條 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標識應當符合我國玩具安全的有關強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檢驗

第十二條 出口玩具報檢時,報檢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除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該批貨物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技術法規要求的聲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無明確規定的,提供該批貨物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聲明;
(三)玩具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出口玩具實施檢驗。
出口玩具應當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出口玩具經檢驗合格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換證憑單;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直接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玩具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單。
第十四條 出口玩具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發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貨物通關單。貨證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檢驗有效期內出口或者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輸入國家或者地區且檢驗要求不同的,應當重新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十五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購的玩具應當來自獲得出口玩具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十六條 出口玩具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其經營的出口玩具應當是獲得出口玩具註冊登記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玩具。
第十七條 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分包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分包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的明顯位置上標註該企業的出口玩具註冊登記證書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內的出口玩具,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實施註冊登記。
第二十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玩具註冊登記,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出口玩具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申請註冊登記玩具的首件產品名稱、相片、貨號、檢測報告、使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以及玩具擬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等資料。使用特殊化學物質的,還必須提供化學物質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關機構的毒理測試或者評估報告;屬於貼牌產品的,還應當提供品牌商對產品設計的確認書和品牌商對企業授權生產的證明檔案等;
(四)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產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與所生產出口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生產條件、設備、能力、檢驗手段等證明檔案;
(六)與所生產出口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技術檔案;
(七)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已獲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應當提供證書複印件);
(八)產品符合擬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聲明;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條第(三)項所列資料有變化的,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變更後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出口玩具註冊登記,應當符合產品型式試驗合格及其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合格2個條件。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出口玩具註冊登記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頒發《出口玩具註冊登記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對產品類別型式試驗不合格的,應當要求企業進行整改,經重新抽樣檢驗合格,方可予以註冊登記。
對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不合格的,應當要求企業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據,經重新審核合格,方可予以註冊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按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對所使用的高風險原材料應當實施進貨台賬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企業質量控制過程;企業在原料、產品設計、生產工藝、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質量關鍵控制點情況;企業使用原料情況;企業所使用的塗料、添加劑等高風險原材料的進貨台賬等。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產、經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一)企業安全質量控制體系未能有效運行的;
(二)發生國外預警通報或者召回、退運事件經檢驗檢疫機構調查確屬企業責任的;
(三)出口玩具經抽批檢驗連續2次,或者6個月內累計3次出現安全項目檢驗不合格的;
(四)進口玩具在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質量缺陷,或者發生相關安全質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動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和配合調查的;
(五)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對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對該企業加嚴管理,對該企業的進出口產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為6個月。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玩具實驗室實施監督管理。玩具實驗室應當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資質認可並獲得國家質檢總局指定。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現檢測責任事故的玩具實驗室,暫停其檢測資格,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指定實驗室資格。
第二十九條 進出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對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申請復驗。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玩具的召回實施監督管理。
進入我國國內市場的進口玩具存在缺陷的,進口玩具的經營者、品牌商應當主動召回;不主動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
進口玩具的經營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產經營者、品牌商獲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進行調查,確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同時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召回時應當製作並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並在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和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召回總結。
已經出口的玩具在國外被召回、通報或者出現安全質量問題的,其生產經營者、品牌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擅自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玩具,或者擅自銷售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擅自出口未經檢驗的出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擅自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玩具,或者出口經檢驗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並處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進出口玩具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未如實提供進出口玩具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逃避檢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撤銷其報檢註冊登記、報檢從業註冊。
進出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委託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託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託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對委託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撤銷其報檢註冊登記、報檢從業註冊。
第三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誌、封識、貨物通關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誌、封識、貨物通關單,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出口玩具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吊銷該企業的出口玩具註冊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擅自調換檢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或者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出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出口未獲得註冊登記的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出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擅自調換、損毀檢驗檢疫機構加施的標誌、封識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我國境內的進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經營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出口玩具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發生質量安全事件隱瞞不報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玩具缺陷而未報告的;
(三)對應當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首件產品是指玩具批量生產前的試產產品。首件產品的結構或者使用的關鍵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等發生變更的,視為不同的首件產品。
本辦法所稱產品抽批檢驗是指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對報檢的出口產品按照規定的比例實施現場檢驗和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資料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新在哪裡?

2009年9月15日,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將對玩具業界產生哪些大的影響?請看廣東檢驗檢疫局技術專家的解讀。
2009年9月15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頒布的《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從而取代實行了13年的《進出口玩具檢驗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舊《管理規定》),成為我國玩具進出口檢驗、註冊登記、監督管理之最權威的法律依據。《管理辦法》制定專家組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對於我國玩具界而言,這是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例。
近年來,我國的玩具產量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國內外對玩具的安衛環檢驗要求不斷提高,由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於1996年發布的舊《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玩具的形勢和進出口玩具的監督管理要求。為了解決玩具的源頭管理與質量控制問題,健全進出口玩具質量控制體系,進一步明確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於2009年3月發布了《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的制定將有利於提高我國進出口玩具質量安全的長期穩定,對維護我國玩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良好形象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該《管理辦法》共分7章45條,內容涵蓋了進出口玩具檢驗、註冊登記、監督管理、分類管理、質量追溯、產品召回等環節。將以往我國玩具進出口檢驗、註冊登記、監督管理等相關的法規法令做了全面梳理、補充、完善,其內容更加全面、系統化,讀者可按以下關注點結合《管理辦法》原文加以對照理解:
一、舊《管理規定》自1996年發布實施以來,我國先後出台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該《管理辦法》以這些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並參考我國玩具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歐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美國《消費產品安全法令》第16部分等國內外與玩具產品密切相關的管理要求制訂而成,並將於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管理辦法》適用於進出口玩具業務的相關方,檢驗檢疫機構和從事進出口玩具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在《管理辦法》中除規定了檢驗檢疫機構的責任要求外,還對從事進出口玩具的生產、經營企業明確了相關要求,若生產企業、經營公司、品牌商等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將實施必要的追究制度。
三、實施14年的出口玩具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於2007年變更為出口玩具註冊登記制度,《管理辦法》把註冊登記的相關內容放入了第四章中。出口玩具註冊登記制度從認證對象、產品類別單元劃分、抽樣要求、檢驗標準、對生產企業的審核要求及證書內容、格式、有效期等做出了全新的規定,更利於統一考核標準和管理方式,是促進我國出口玩具貿易的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出口玩具的國際聲譽的有效手段。(註:據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人介紹,2007年我國新的出口玩具註冊登記制度出台前後,全國各地檢驗檢疫分局對玩具企業進行全面摸查、整頓。之後廣東省局重新頒發證件,獲得玩具出口許可證的企業大概是1200家。加上深圳、珠海的數據,廣東境內擁有玩具出口許可證的企業超過1800家。2年之後的今天,這總數大約減少了百餘家。)
四、在本《管理辦法》中提出了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按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實施分類管理。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6月14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並於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新《分類管理辦法》加強了產品風險分析、企業誠信評價以及企業日常監管,不斷完善各類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式,是結合源頭管理、過程監控等生產企業品質控制手段所採取的必要的、也是比較有效的檢驗模式,有利於提高檢驗的有效性和科學性,有利於從整體上提高出口玩具產品質量水平。
五、《管理辦法》中健全了追溯和召回的要求。對於出口玩具,其本體或最小銷售包裝的明顯位置上標註該企業的出口玩具註冊登記證書號,這既是對舊《管理規定》在出口玩具追溯要求方面的完善,也便於檢驗檢疫機構對有安全質量問題的出口玩具產品實施必要的追溯制度。《管理辦法》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對存在缺陷可能導致兒童傷害的進出口玩具的召回實施監督管理,使追溯和召回有機結合,強化了進出口玩具的追溯管理和問題產品的召回管理,保護了國內外消費者的利益和安全。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一方面從源頭上加強了對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保護國內外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管理,體現了檢驗檢疫機構把關與服務相結合的指導方針,為企業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質量是企業高速成長的生命線。企業真正實現從源頭上抓產品質量,對玩具的設計、生產工藝、檢驗手段進行改進,這無疑會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贏得優勢和競爭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修正)

《進出口玩具檢驗管理規定》

(國檢檢[1996] 134號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玩具檢驗管理工作,保證進出口玩具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商檢機構組織實施的進出口布絨玩具、機械玩具、電動玩具、塑膠玩具、充氣玩具、木製玩具、童車以及列入《種類表》內的其他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進出口玩具,必須逐批實施檢驗。出口玩具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進口玩具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銷售、使用。
第二章 檢驗依據
第四條 商檢機構按照下列標準對進出口玩具實施檢驗: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契約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憑樣成交的,應當按照樣品檢驗;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低於對外貿易契約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契約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憑樣成交的,並應當按照樣品檢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對外貿易契約又未約定檢驗標準或者約定檢驗標準不明確的,按照生產國標準、有關國際標準或者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標準檢驗。
第三章 報驗
第五條 出口玩具的發貨人應在貨物裝運十天前向商檢機構報驗。
進口玩具的收貨人應在貨物卸貨口岸或到達站且不少於三分之一索賠有效期的時間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第六條 被列入《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出口玩具,憑質量許可證報驗。
第四章 檢驗方式
第七條 進出口玩具的檢驗方式可採取商檢機構自驗、組織有關單位共同檢驗、認可檢驗員檢驗的方式。
進出口玩具涉及安全衛生項目的由商檢機構檢驗為主。
第八條 商檢機構對於具備良好檢驗條件的生產企業,可由商檢機構組織共同檢驗;商檢機構對生產企業質量體系完善,產品質量穩定,工廠檢驗員素質高的企業實行認可檢驗員檢驗,商檢機構應定期進行抽查;對尚達不到上述條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商檢機構實行自驗。
第九條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檢證書的,由商檢機構自驗。
進口玩具由商檢機構自驗。
第五章 抽樣方案
第十條 出口玩具檢驗抽樣按GB2828--87,採取一次抽樣方案。安全項目檢驗採用特別檢查水平S--2。對於機械、電動、電子玩具的其他項目檢驗採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採用一般水平Ⅰ。
開箱檢驗數的確定:布絨玩具從整批總箱數中按特殊水平S--4確定,其他玩具按S--2確定。
第十一條 出口玩具合格質量水平AQL值確定如下:
1.檢驗項目中A類不合格:AQL值為0.065
2.檢驗項目中B類不合格:AQL值為2.5
3.檢驗項目中C類不合格:AQL值為4.0
第十二條 進口玩具根據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貨號抽樣1至4隻進行安全衛生檢測。
第六章 檢驗
第十三條 出口玩具的品質、外觀、機構物理安全性能的檢驗按契約要求及相關檢驗操作規程檢驗。
對阻燃性、化學安全衛生項目的檢驗,進口玩具應逐批檢驗;出口玩具可採取周期性抽樣測試,可按相關檢驗標準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商檢機構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生產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安全、衛生項目的測試。每次抽取二個貨號(款式),每貨號抽取樣品4隻(童車3輛)。
第十五條 出口玩具檢驗不合格缺陷分類為A、B、C三類。機械、電動玩具、充氣玩具、木製玩具的不合格分類按附屬檔案一確定。
第十六條 出口玩具一次檢驗不合格者,商檢機構簽發不合格通知單。工廠經返工整理後,可允許重新報驗一次。
出口玩具經檢驗合格者,根據需要可出具商檢證書、換證憑單或蓋章放行。
進口玩具經檢驗合格的,商檢機構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經檢驗不合格的,商檢機構應出具檢驗索賠證書。
進口玩具安全衛生項目經檢驗不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並且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或銷售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十七條 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單證,應按契約、信用證或檢驗操作規程要求的項目,填寫檢驗結果;需出具CE檢驗報告的,應在國家商檢局認可的玩具檢驗中心進行檢測,CE檢驗報告應按其統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條 出口玩具檢驗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 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工作周期為;
(一)出口玩具檢驗換證放行:4個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檢驗出證:7個工作日。
(三)進口玩具檢驗出證:15個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條 出口玩具商檢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貨號或同一契約、同一生產周期生產的玩具確定為一個商檢批次。
商檢批次編號:OOOOWXXX5001
OOOO--商檢機構編號,由四位數字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屬商檢局名稱(見附屬檔案二),後二位OO代表各地區商檢局名稱(由各直屬商檢局編號)。例“16OO”,代表江西商檢局。
W--玩具代號
XXX--工廠編號,由數字或字母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內批次順序號,由三位至四位序數組成。
第二十一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在商品外包裝上清晰地印上商檢批次編號。
第二十二條 發貨人對出口玩具應按批次分別堆放,不得混批,保證貨證相符。
第八章 產地檢驗和口岸查驗
第二十三條 出口玩具實行產地檢驗,口岸查驗原則。經產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出具“換證憑單”。“換證憑單”上應註明批次編號、貨號、品名、契約號、報驗人、生產企業及質量許可證編號、檢驗結果、數(重)量(其中每個貨號的數量應分別列明)及換證憑單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口岸商檢機構根據“換證憑單”對出口玩具進行口岸查驗,檢查包裝情況、嘜頭、批次編號,經查驗合格後予以放行。
對於批次混亂、包裝破損、標記嘜頭不清的,不予換證放行,並及時通知產地商檢局。
第九章 樣品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玩具樣品管理按《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樣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章 商品技術檔案、統計和質量分析
第二十六條 商檢機構應建立進出口玩具技術檔案,內容包括:各類檢驗規程、國內外檢驗標準或方法、玩具質量分析、統計報表、檢驗原始記錄、證書(稿)及工廠檔案。其中,檢驗原始記錄保存期為二年。
第二十七條 商檢機構每年應對本地區進出口玩具檢驗情況進行質量分析和工作總結,於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報國家商檢局(質量分析應列出各類玩具檢驗情況的統計表)。

局務會議的審議通過

2008年5月30日上午,李長江局長主持召開國家質檢總局局務會議。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進一步修改後按程式報批、發布和向WTO通報。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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