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麝類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關於進一步加強麝類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麝是具有極高藥用價值和重要生態、科研價值的物種,雄麝香囊(麝香)是傳統中藥的重要原料。為保護好該物種資源,長期以來,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建立麝自然保護區,開展麝資源及其棲息地調查,鼓勵麝人工繁育,支持麝繁育技術研究和基因保存,嚴厲打擊盜獵麝、走私麝香的犯罪活動,並將保護麝資源優先列入林業重點建設工程,以促進其不斷增長。然而,由於市場的巨大需求和價格的極大誘惑,非法盜獵麝活動一直十分猖獗,擅自收購天然麝香問題嚴重,麝棲息地不斷遭受破壞,資源狀況急劇惡化。截止到目前,我國麝類資源總量已不足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5%,且基本為零散的“島嶼”狀分布,其中原麝和黑麝已瀕於滅絕。
為從根本上扭轉我國麝資源危機的嚴峻形勢,經國務院批准,我局於2003年2月21日發布第7號令,將麝科麝屬所有種由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調整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全面加強麝資源保護。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為切實促進麝資源的恢復與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麝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禁止獵捕麝和收購麝香的行為,中藥生產所需天然麝香全部從現有庫存或人工繁殖所獲天然麝香中解決。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特殊情況,確需從野外捕捉麝的,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報我局審批。
二、調查核實天然麝香庫存、生產利用和麝養殖等基本情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林業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本區域內天然麝香庫存情況、利用天然麝香生產情況、有關產品情況和麝養殖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本區域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特別是對庫存天然麝香,經核實後還必須逐一登記造冊,確定保管點、責任單位,並制定共同監管措施。各省林業主管部門要於2003年6月1日前將調查結果和強化監督管理措施上報我局。我局將指派專人對各地核查及監管情況進行抽查。
三、禁止將天然麝香用於除藥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產,加強對利用庫存及人工繁育來源的天然麝香製藥的管理。因生產重要藥品需要利用庫存的或人工繁育來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須由生產企業提出申請,說明藥品種類、生產計畫和需要天然麝香的數量及來源,並附國家藥品生產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報我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憑批准檔案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批准的數量啟用庫存天然麝香或調運人工繁育來源的天然麝香,並按批准的藥品種類、數量進行投料生產。同時,對其天然麝香庫存量進行核減,直至核銷完畢。進出口含天然麝香的產品,必須嚴格按國家法律規定報我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經營利用天然麝香生產藥品和進出口天然麝香產品。
四、6月1日前,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麝養殖單位重新審核發放《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各省林業主管部門應將麝養殖單位原《馴養繁殖許可證》依法註銷,並切實加強對麝養殖的指導監督和規範管理,促進麝養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推動我國麝資源的增長和爭取國際社會的認可。
五、加大執法力度,促進麝資源發展。將麝調整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是國務院為扭轉我國麝資源面臨的危機狀況,從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中醫藥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此要切實提高認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全面加強麝資源保護管理,對違法盜獵、破壞麝棲息地、收購天然麝香和擅自生產、經營、進出口、運輸含天然麝香產品等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懲處,並結合林業六大工程建設,大力恢復和改善麝棲息地,積極支持麝人工繁育技術和天然麝香代用品研究,發展麝放養基地,促進麝資源的快速增長。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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