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喪失領域罪是指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的人,意圖使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的行為。中國台灣省刑法中規定的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使民國喪失領域的不法意圖,而故意與外國或其派遣的人通謀。(2)本罪的行為表現為行為人與外國或其派遣的人通謀,通謀的內容必須使民國喪失其領域。領域是指領土、領空與領海。本罪的預備犯、陰謀犯和未遂犯,設有處罰的規定。

死刑執行前查驗被執行人是否確屬該項判決的本人。在中國,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執行法院於接到最高法院或被授權的高級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命令,應在7日內交付執行。執行死刑,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認真查對罪犯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犯罪事實,經驗明確鑿無誤,並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以防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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