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脹稅

通脹稅

通脹稅, 也稱為“貨幣稅”。指發行貨幣的組織或國家,在發行貨幣並吸納等值黃金等財富後,貨幣貶值,使持幣方財富減少,發行方財富增加的經濟現象。

基本介紹

金幣之類的足值貨幣,包含著價值上同硬幣面值大致相當的金屬。在金本位制下,黃金可以隨意送到造幣廠鑄成金幣,只需為這一特權支付少量鑄幣稅。相比之下,輔幣和紙幣的成本則比它們的面值要小得多。通貨的幣面價值超出生產成本的部分也被稱作鑄幣稅,因為它在早先時候屬於發行的封建領主或統治者。
通脹稅
現代政府使用紙幣以取代足值硬幣,產生資源使用方面的巨大節約,否則將大大增加金屬的開採與熔煉。這種鑄幣稅的價值可通過把貨幣的總需求量曲線當作利息率的函式來衡量。在這個需求曲線以下的範圍代表在某些假設一下因擁有通貨而獲得的總的社會利益。持有通貨社會成本則用該通貨所含資產的機會成本來衡量。如果黃金被用為通貨,把它們移作其他用途時,其機會成本則將用所可以獲得的利率來計算。因此,在需求曲線以下介於市場利率和供給紙幣的成本之間的範圍,可表示鑄幣稅或用紙幣代替黃金所增加的社會節約。
國際貨幣體系中,黃金仍然在國際儲備中占有很大部分,約占總儲備的1/3。使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建立的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或美元之間的信用資產採取代黃金,將會產生以鑄幣稅形式出現的大量社會利益,其數量等於資產的機會成本減去為提供該信用資產所花成本的部分,包括向儲備財產持有者支付的利息
正是這些巨額鑄幣稅收益的存在,導致了金匯兌本位制的發展,在這種本位制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是英鎊,戰後是美元和其他貨幣在國際儲備中取代了黃金。假如向美元的財產持有者支付低於市場利率的利息,鑄幣稅將被發行者和持有者瓜分。
人們經常建議在國際貨幣體系中進一步以信用儲備資產取代黃金。1978年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章程第二修正本就提出了這樣的目標。但是,在這方面至今少有進展,因為根本問題在於人們對發行者的財政殷實程度和持續的政治穩定性是否信任,以及他們是不是始終願意長期將儲備資產兌換成可使用的通貨。在國家貨幣體系中,名義貨幣的使用給中央貨幣局帶來了鑄幣收益稅,可被中央政府挪用作為收入來源。如凱恩斯(KcyneS)所說,“在別無他法時,一個政府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生存下去”(凱恩斯,19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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