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通州區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規範資金的使用程式,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關於北京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77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市交通委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劃轉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2009]384號)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州區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通州區政府
  • 發文目的:為加強通州區鄉村公路建設
  • 發文字號:京財經[2009]38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建設、養護資金的分配,第四章 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第五章 建設、養護資金的撥付,第六章 建養資金監督與考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通州區內列入市交通委路政局鄉村公路路網路線的建設、養護工程,以及列入已批覆《北京市通州區縣鄉(村)公路網規劃》中的鄉村公路新改建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均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鄉鎮政府所報建設計畫需經通州公路分局核實、平衡、匯總,並報送區政府批准後,上報市交通委路政局備案。
第四條 全區每年新增鄉村公路里程需經通州公路分局核實、匯總,並上報市交通委路政局審批後,方可列入鄉村公路養護里程。
第五條 財政補助資金50萬元(含)以上或總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鄉村公路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招投標法規定進行施工招投標;工程交付使用後進行項目評審。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必須設立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專用帳戶或分帳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鄉村公路實行區(縣)、鄉鎮分級負責,以鄉鎮為主體的建設養護管理體制。
各鄉鎮政府負責具體落實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工作,負責本鄉鎮鄉村公路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質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負責本鄉鎮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保證鄉村公路暢通;負責鄉村公路各項數據的統計及上報,並對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全面性負責。
第八條 通州公路分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規定,具體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負責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支付前的確認和支付憑證的製作。
第九條 區財政局負責按照上報通州公路分局備案的年度鄉村公路養護計畫落實資金,保障本轄區內鄉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開展,負責對申報的預算進行審核批覆,負責對劃轉事項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建設、養護資金的分配

第十條 鄉村公路養護內容包括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橋涵)及其沿線設施進行清除路面雜物、(預防性)維護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對公路進行定期巡視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鄉村公路建設工程包括鄉村公路新改建工程、路面大修工程、橋樑新建和改造工程以及應急搶修工程等,建設工程資金主要用於建設改造費用以及工程設計、工程招投標、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
第十一條 養護費補助標準:鄉村公路的養護資金由市財政、區政府、鄉鎮政府三方共同負擔。鄉公路市財政補助資金4500元/公里年,區政府配套資金2060.5元/公里年,鄉鎮政府配套資金2060.5元/公里年。村公路市財政補助資金3500元/公里年,區政府配套資金為1760.5元/公里年,鄉鎮政府配套資金1760.5元/公里年。
建設工程費補助標準:鄉村公路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市財政補助標準為:鄉級公路25萬元/公里,村級公路20萬元/公里;橋樑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不高於2000元,擋牆每立方米不高於50元。其餘不足部分由鄉鎮政府自籌。

第四章 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資金包括工程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監督試驗檢測等相關費用,工程設計、招投標、監理、監督試驗檢測費用由市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施工費用按以上補助標準從市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不提取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十三條 養護資金包括公路日常養護和指令性中、小修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四條 日常養護資金占養護資金總額的70%,主要用於鄉村公路路基、路面、排水以及橋樑的日常維護,以及鄉鎮公路管理機構及養護人員費用,也可用於橋樑定期檢查(應委託專業諮詢公司)、突發緊急事件處置等計畫外項目。每季度撥款時,區財政局只撥付季度日常維護資金的90%,其餘10%與績效考評掛鈎。
第十五條 指令性中小修工程項目占養護資金總額的30%,用於逐步恢復、改善道路路況。中小修項目由通州公路分局與鄉鎮政府共同確定,其費用按計畫總投資進行控制,鄉鎮政府負責編制預算。

第五章 建設、養護資金的撥付

第十六條 各鄉鎮將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報通州公路分局備案並開工後,通州公路分局負責製作支付單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向鄉鎮政府支付部分補助工程預付款,待工程完工並經過共同驗收後,區財政局根據通州公路分局支付憑證支付餘下補助工程款,各鄉鎮應按進度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每季度末通州公路分局負責根據鄉村公路養護實際完成及檢查驗收評分情況,確定應支付各鄉鎮公路管理站的養護費用,編制支付憑證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在下季度初將上季度將養護費用撥付各鄉鎮。各鄉鎮向公路管理站撥付三方養護資金。
第十八條 中小修工程由通州公路分局監督實施,經驗收合格後,由通州公路分局向區財政局上報計量支付報表,作為可核撥養護資金的依據。各鄉鎮按工程進度向施工單位撥付三方資金。

第六章 建養資金監督與考核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制度,並對轄區鄉鎮養護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通州公路分局配合區財政局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制度,審查鄉村公路建養資金計畫,並組織對各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進行定期檢查,監督計畫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要合理安排切實保證鄉村公路建養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建養資金做到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建養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內部監督制度,並自覺接受區財政部門、區審計部門、通州公路分局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建立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主要從鄉村公路的制度建立情況、組織機構建立及養護人員到位情況、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養護計畫執行情況、路網技術狀況、資金保障情況、社會評價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區對鄉鎮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綜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