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庚子賠款興辦教育

退還庚子賠款興辦教育是指美、英等國利用“退還”部分庚子賠款干預中國文化教育事業的措施。清光緒二十六年(1900),英、美、德、法、俄、日、意、奧等國,為鎮壓義和團運動組成八國聯軍侵入北京。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強迫清政府簽訂《辛丑條約》,其中規定,中國賠償各國軍費及各種損失費用計海關平銀4 億 5 千萬兩,分 39 年還清,年息 4 厘,本息總計九億八千二百二十三萬八千一百五十兩。以海關稅、部分地區的常關稅和鹽稅作抵押。

因該項賠款系針對二十六年(庚子年)的義和團運動,故名。三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聯合議決,“免除”美國所得賠款的大部分,折合美金一千零七十八萬五千二百九十六元一角二分(實際數額為一千一百九十六萬一千一百三十一元一角二分),從宣統元年(1909)起至1940年,逐年按月“退還”中國,用作設立留學預備學校及選派學生赴美留學之用。此為“退還” 庚款興辦教育之始。宣統元年清政府外務部、學部會奏《派遣學生赴美謹擬辦法折》,具體規定該款項使用方法:從宣統元年起,最初 4年,中國每年派遣學生約 100名赴美留學;自第 5年起,每年至少續派 50名。派遣學生以80%肄習農、工、商、礦等科,20%肄習法政、理財、師範諸學。成立遊美學務處專司其事,設定肄業館對出國學生進行短期訓練(1911年 2月改稱清華學堂)。1924年美國又將全部賠款“退還”,指定用於中國教育文化事業。同年,蘇聯政府主動放棄賠款要求,與中國政府議定,該項賠款俟清償所擔保之各種債務後,撥作提倡中國教育之款項。在此前後,英、法、比、荷 4 國亦相繼與中國政府簽訂協定,“退還”賠款,設立機構,管理使用。除用於鐵道、交通、水利、實業等各項建設事業外,以其息金辦理文教事業。各國“退還”庚款主要用於:(1)設定學校;(2)設定研究所;(3)選派留學生;(4)補助國內各學校;(5)補助國內各教育文化團體;(6)設定研究補助金額;(7)編譯世界名著;(8)聘請外國學者來華講學;(9)交換出版物;(10)舉辦或補助其他有關教育文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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