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金額是經濟學術語,指持票人或其他追索權人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的匯票金額及相關費用,主要適用於票據法領域。其核心功能是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通過法定程式保障持票人權益。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0條規定,追索金額涵蓋被拒付的匯票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及取得拒絕證明、發出通知的合理費用。首次追索與再追索的範圍不同:前者包括本金、利息及首次維權費用;後者則覆蓋已清償金額及其利息、後續通知費用。利息計算需扣除未到期利息,間接損失及律師費等未被納入法定範圍。
該術語具有法定性、遞增性和補償性特徵。其金額範圍由法律嚴格限定,隨追索次數與時間延長遞增,並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不具懲罰性質。相關制度平衡了票據流通中各方權益,體現安全性與效率兼顧的法律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追索金額
- 特點:法定性、遞增性、補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