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條例

農田水利條例

《農田水利條例》是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27日,《農田水利條例》由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田水利條例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 發文字號:國令第669號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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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解讀

推進農田水利建設保障糧食安全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農田水利條例》答記者問
2日,國務院公布《農田水利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何制定條例?
答:水資源短缺、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近些年來,隨著人增地減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求平衡的任務更加艱巨,而農業比較效益持續下降又制約了農田水利投入的積極性,農田水利建設組織難、管理難等問題突出。一方面缺乏科學規劃,資金投入分散、使用效率低,一方面工程建設、運行維護機制不完善,同時農田灌溉用水方式粗放,投入和保障扶持也不到位。
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問:條例的總體原則和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科學規劃、協同推進。以農田水利規劃為巨觀依據整合各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促使各方投入形成合力、工程建設形成體系。
二是建管並重、明確責任。通過標準規範、程式控制,保證農田水利工程建得好;通過明確主體、強化責任,保證農田水利工程用得上、用得久。
三是科學灌溉、節約用水。通過鼓勵採用先進的灌溉技術和高效的灌溉設施,推動農田灌溉節約、環保、可持續用水。
四是各方參與、加大扶持。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投入,統籌做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尤其是建好農田水利“大動脈”;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暢通“毛細血管”,解決好農田灌溉“最後一公里”問題;完善扶持激勵政策,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
條例對農田水利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環節進行規範,並在農田灌溉排水、加大扶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等方面作了規定。
問:條例怎樣對農田水利進行規劃?
答:一是明確了規劃編製程序。全國農田水利規劃由水利部負責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級農田水利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是明確了規劃內容。農田水利規劃應包括發展思路、總體任務、區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內容;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還應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規模、生態環境影響、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技術推廣、資金籌措等內容。
三是加強了規劃的公眾參與程度。要求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時要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方面的意見。
四是加強了相關規劃的銜接。規定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的,應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
問:條例如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答:首先,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田水利標準。
其次,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並公示工程建設情況。
再次,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並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代表參加;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竣工驗收。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投資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最後,規定農田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造冊存檔。
問:條例如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
答:一是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分別確定運行維護主體。如,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確定運行維護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按照約定確定運行維護主體等。
二是明確了運行維護職責。要求運行維護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度,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三是完善了運行維護經費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落實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
四是完善了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明確禁止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活動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怎樣加強農田灌溉排水管理?
答:首先,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其次,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應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再次,鼓勵採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促進鹽鹼地和中低產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減少肥料流失,防止農業面源污染;最後,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節水灌溉設施,採取財政補助等方式鼓勵購買節水灌溉設備。
問:條例有何措施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答:一是加強扶持引導。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時公布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畫、建設條件、補助標準等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設農田水利工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為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是鼓勵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農田灌溉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保障其合法經營收益。
三是加強金融支持。規定國家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是明確用電優惠政策。規定農田灌溉和排水的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專家解讀

《農田水利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一
——突出抓好關鍵環節 全方位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與管理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究員 王冠軍
《條例》的出台,為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對促進農業現代化、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一、以完善規劃統籌機制為重點,統一工程建設標準
我國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利、國土、農業、發改、財政、扶貧、菸草、糖業等多個部門和行業,各部門和行業在工程建設水平和質量上標準不一。為確保各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和標準開展農田水利建設,要以《條例》為依據,強化縣級政府在規劃中的主導作用,把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作為農田水利建設與管理的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統籌機制,統一工程建設標準,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為工程運行管理創造良好基礎條件。
二、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分類完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
我國農田水利工程點多、面廣、種類繁多,到2014年底,全國建成各類水庫9.8萬座、大中型灌區7700多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2000多萬處,管理體制和機制差異較大,應分類完善。對於國有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切實履行工程所有權人職責,穩定經費來源渠道、足額落實“兩費”。對於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要逐步明晰所有權、落實管護權、保障收益權,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管理體制,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確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錢管、長受益。
三、以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為重點,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我國農業用水量占用水總量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用水效率不高,節水潛力較大。要把農業節水作為國家戰略,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以縣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按照農作物灌溉用水定額,逐步把控制指標細化分解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落實到具體水源,明確水權,嚴格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形成提高效率的倒逼機制。
四、以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重點,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供水價格僅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費收取率只有80%左右,嚴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農田灌溉用水應當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綜合考慮農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環節水價並適時調整。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與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五、以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為重點,提高基層水利服務能力
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是為農村水利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務的組織和機構,主要由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準公益性專業化服務隊伍構成。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明確基層水利服務體系職能地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機制,大力促進其建設和發展。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公益性業務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和排水、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等公益性工作;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相關背景

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與區域水土資源配置與利用、農村和農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緊密相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針對面廣量大,工程形式多樣,涉及千家萬戶的農田水利工程和多渠道、多元化的建設方式與管理模式,推進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必須做好頂層設計,制定好農田水利規劃。農田水利規劃是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基礎,是指導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的重要依據。
近年來,水利部門牽頭編制了一系列農田水利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全國96%有農田水利建設任務的縣編制完成了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這些規劃在協調上下游、左右岸、現在和未來、需求和可能等關係,整合支農涉水項目,加快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無序建設、重複建設的問題,也存在該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現象,影響了農田水利整體協調推進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條例》的出台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條例》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編制農田水利規劃;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必須以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制定年度實施計畫。《條例》相關條款環環相扣,將規劃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作用落到實處。在農田水利規劃修改方面,《條例》規定,農田水利規劃一經審批,不能隨意修改,對確需修改的,要嚴格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防止了規劃的隨意性,提高了規劃的嚴肅性。
2015年,全國共落實中央水利建設投資1685.2億元,投資規模創歷史新高,較2014年1627億元增長3.6%。在2015年度中央水利投資安排中,有610億元投向重大水利工程,同時投資繼續向民生水利項目傾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67.5億元,此外,包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江河治理、水土保持和生態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等在內的投資共807.7億元。
水利部加快實施東北節水增糧等區域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行動,大力發展有效灌溉面積,加快灌區續建配套、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現代化灌區建設,繼續推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完善末級渠系和田間配套工程,解決好農田灌排“最後一公里”問題。2015年,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勢頭良好,各項建設全面加快,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2000萬畝以上,為全國糧食生產“十二連增”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十二五”時期,我國水利建設完成總投資超過2萬億元,再創歷史新高,農村飲水安全、防洪薄弱環節、抗旱水源工程、農田水利、農村水電等民生水利建設成效顯著,惠及億萬人民民眾。十二五”時期,我國172項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加快推進,投資規模超過8000億元;水利規劃體系進一步健全,前期工作和立項審批明顯提速;水利改革創新全面深化,長期制約水利發展的體制積弊逐步破除。

內容解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9號國務院令,公布《農田水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發展農業必須大力發展農田水利。制定《條例》,對於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並重的原則。
《條例》對農田水利規劃的編製程序作了規定,要求編制規劃要統籌考慮農業生產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環境保護等因素,廣泛徵求意見,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條例》明確,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竣工驗收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代表參加,並建立工程檔案。《條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和投資主體,確定農田水利工程相應的運行維護主體,明確運行維護職責,加強對履行管護責任的監督,完善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條例》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農田灌溉用水有償使用併合理確定用水價格,鼓勵推廣套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鼓勵採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條例》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排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工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實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農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田水利,是指為防治農田旱、澇、漬和鹽鹼災害,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採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關措施。
第三條 發展農田水利,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並重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措施保障農田水利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保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節約用水,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依法保護農田水利工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農田水利規劃,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規劃,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條 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供需平衡、農業生產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環境保護等因素。
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包括發展思路、總體任務、區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內容;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還應當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規模、生態環境影響、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技術推廣、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田水利調查。農田水利調查結果是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的依據。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下級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根據上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是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依據。農田水利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農田水利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農田水利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應當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並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制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的與農田水利有關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田水利標準。
農田水利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組織制定。
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五條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並公示工程建設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並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代表參加。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竣工驗收。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投資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按照水利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組織竣工驗收。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驗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農田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造冊存檔。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田水利信息系統建設,收集與發布農田水利規劃、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運行維護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維護主體: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運行維護;
(二)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按照規定交由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四)農民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五)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按照約定確定運行維護主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應當同時明確該土地上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主體。
第十九條 灌區農田水利工程實行灌區管理單位管理與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灌區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
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落實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保障運行維護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負責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度,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農田水利工程水量調度涉及航道通航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運行維護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發現影響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情形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督促負責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三)堆放阻礙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四)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向塘壩、溝渠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並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占用者應當建設與被占用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效益和功能相當的替代工程;不具備建設替代工程條件的,應當按照建設替代工程的總投資額支付占用補償費;造成運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因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喪失或者嚴重毀壞而無法繼續使用的,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並將相關情況告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灌溉排水的監督和指導,做好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農作物灌溉用水定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
第二十八條 灌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計畫,制定灌區內用水計畫和調度方案,與用水戶簽訂用水協定。
第二十九條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採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促進鹽鹼地和中低產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減少肥料流失,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排水試驗工作。灌溉試驗站應當做好農田灌溉排水試驗研究,加強科技成果示範推廣,指導用水戶科學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推廣套用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條 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國家鼓勵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節水灌溉設施,採取財政補助等方式鼓勵購買節水灌溉設備。
第三十四條 規劃建設商品糧、棉、油、菜等農業生產基地,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水資源短缺地區,限制發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 保障與扶持
第三十五條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資金,保障農田水利建設投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畫、建設條件、補助標準等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設農田水利工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農田灌溉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保障其合法經營收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三十七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農田灌溉和排水的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將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公益性業務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應當履行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和排水、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農田水利新技術推廣目錄和培訓計畫,加強對基層水利服務人員和農民的培訓。
第四十條 對農田水利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農田水利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維修養護和調度、不執行年度取用水計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發生責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二)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塘壩、溝渠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農田水利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水利部起草了《農田水利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了《農田水利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2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略),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農田水利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5年1月26日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農田水利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田水利,是指為防治農田(牧區草地、飼草料地)旱、澇、漬和鹽鹼災害,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採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關措施。
第三條 農田水利事業是基礎性公益事業,國家採取措施保障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發展農田水利,實行以政府為主導、農民等生產經營主體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發展規劃,完善政策措施,落實資金投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行農田水利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在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等方面的任務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田水利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全國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組織和個人依法進行農田水利建設、管理,保護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厲行節約用水,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田水利調查。農田水利調查結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是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的依據。
第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農田水利規劃,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規劃,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時,應當徵求農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下級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根據上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並符合上級農田水利規劃的要求。
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是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依據。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的程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供需平衡、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生態環境影響等因素。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包括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田水利發展思路、目標、任務、區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內容。
設區的市、縣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包括水源保障、建設目標、資金籌措、工程布局、工程建設與管理、技術推廣、生態環境影響、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田水利規劃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的與農田水利有關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統籌協調,組織制定統一的實施計畫。
第十一條 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的,應當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並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田水利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和項目管理要求。地方審批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求。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節約集約用地,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組織制定相應的農田水利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符合農田水利技術標準。現有農田水利工程達不到農田水利技術標準的,應當通過改造逐步達到標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加強監督管理。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公示工程建設項目情況,接受民眾監督,對農田水利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其他主體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竣工後,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驗收。
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應當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規程組織驗收。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驗收程式和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農田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
第四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主體: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二)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財政補助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按照規定交由受益農戶、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三)農民集體投資投勞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民集體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四)農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五)政府以及其他社會主體共同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按照約定確定運行管理和維護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應當同時明確該土地上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十九條 灌區骨幹工程由灌區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灌區其他工程可以由受益農戶、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灌區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和維護制度,按照有關規範和規程進行調度、維修養護,保障工程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工程保護,依法劃定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
禁止在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或者盜竊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
(二)從事危害農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三)堆放阻礙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四)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向灌溉排水渠(溝)道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危害農田水利工程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毀壞農田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按照等效替代或者有償占用的原則進行補償。
占用農田灌溉水源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協商一致,並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的,占用者應當徵求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並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占用其他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的,應當經工程所有者同意,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占用者應當負責興建與被占用的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效益和功能相當的替代工程;不具備興建替代工程條件的,占用者應當按照建設替代工程的總投資額支付占用補償費;造成運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由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銷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
(二)被其他工程替代已無必要繼續使用,或者灌溉、排水功能基本喪失、無法繼續使用的;
(三)工程嚴重毀壞,無法繼續使用的。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田灌溉用水管理,完善用水計量監控設施,加強技術服務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用水定額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 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尚不具備計量收費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農田灌溉實際受益面積收費。
第二十七條 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保護社會投資積極性的原則確定。具體價格構成、定價許可權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供用水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確定用水價格。
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因地制宜實行豐枯季節水價和基本水價加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逐步推行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農業水價制度。
第二十八條 灌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計畫,制定供水計畫和調度方案,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協定,並按照供用水協定保障供水。
灌區內用水戶節約的年度用水量,可以按照自願和有償的原則向其他用水戶轉讓,並報灌區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九條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質監測。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做好灌溉試驗工作,制定科學的灌溉制度和灌溉方式,並加強推廣套用。
灌溉試驗站應當加強灌溉基礎數據採集與整理、灌溉制度試驗研究、農田灌排科技成果示範推廣、農田灌溉用水效率監測、農田灌溉預測預報,指導用水戶科學灌溉。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推廣套用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措施,減少灌溉退水量和水肥流失,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國家支持在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優先發展節水灌溉,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節水灌溉設施,對節水灌溉設備與產品的購買者予以補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排水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提供應急用水和農田排澇。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排水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以灌溉功能為主的水源工程,在農田灌溉期應當優先保證灌溉用水。
第三十三條 規劃建設商品糧、棉、油、菜等農業生產基地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水資源短缺地區,限制發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 保障與扶持
第三十四條 農田水利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機制。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採取政府投入、農民投資投勞和社會資本投入相結合的方式。
國家鼓勵農民採取一事一議、投資投勞方式建設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採取財政獎補、民辦公助等方式組織引導農民投資投勞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保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入)中計提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第三十六條 國家按照符合規劃、政策扶持、保障權益、公平對待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開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年度項目計畫、建設條件、補助標準等信息,引導社會資本申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服務,指導投資者做好工程設計、建設和管理。
社會資本依照規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財政支持和用地、用電等優惠政策。承擔公益性任務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或者管護經費財政補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制定農田水利用地、用電等優惠政策。農田水利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條 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保證工程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和財政補助機制,工程供農業用水水費難以完全補償運行維護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以鄉鎮或者小流域為單元健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履行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公益性業務經費,保障和改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基層水利服務機構隊伍穩定。
抗旱(排澇)服務、灌排設備設施維修、灌溉試驗等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公益性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助,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農田水利公共服務市場,發展專業化運行和維護的技術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田水利先進、適用技術和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制定新技術推廣目錄和培訓計畫,加強對基層水利服務人員和農民的培訓,提高其參與農田水利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田水利信息系統建設,收集與發布農田水利規劃、建設、管理、運行和服務等信息,提高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 對農田水利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審批、安排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
(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違法批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擅自修建農田水利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下罰款。符合農田水利規劃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不符合農田水利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
雖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但未按照要求修建農田水利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從事危害農田水利工程活動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雖經批准但未按照要求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或者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指設計灌溉面積1萬畝以上的灌溉工程,控制除澇面積3萬畝以上的排澇工程,裝機功率1000千瓦或者設計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單座泵站或者泵站系統。
本條例所稱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指除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農田水利工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見稿說明

關於《農田水利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從農業用水看,畝均水資源量只有1400立方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50%。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的特點十分突出,降水量和河川徑流量的60%-80%主要集中在汛期,連續豐水年或枯水年經常出現,水旱災害頻發多發,北方地區耕地占全國60%,水資源量僅占全國19%。農業水資源稟賦先天不足的基本國情,決定了發展農業必須大力發展農田水利。建國以來,黨和政府領導人民大興水利,農田水利得到了長足發展。根據2013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結果,全國共修建水庫98002座,塘壩456.51萬處,泵站424451座,萬畝以上灌區7772處,農田有效灌溉面積由新中國成立初的2.4億畝增至9.22億畝。我國以占世界6%的淡水資源和9%的耕地,解決了占世界21%人口的吃飯問題,農田水利功不可沒。
當前我國農田水利發展形勢總體向好,但農田水利建設歷史欠賬多、薄弱環節多、矛盾積累多。同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人增地減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求平衡的任務更加艱巨,農田水利支撐保障能力不足的現狀沒有得到根本緩解。主要問題體現在:一是缺乏統籌規劃。農田水利建設巨觀層面統籌規劃缺位,條塊管理、多頭管理特點明顯,無序建設、重複建設現象較為嚴重。二是投資體制不健全。近年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區域投資不平衡、資金缺口大,社會投資機制不健全。三是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機制不完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驗收標準不統一,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權利義務模糊,工程建、管、用一定程度上存在脫節,工程運行維護不到位,影響工程效益充分發揮。四是農業用水粗放。農業灌溉用水效率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較大,無序用水、大水漫灌現象較為普遍。五是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農田水利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必須在政策、經費、公共服務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和保障。近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不斷加大對農田水利的投入,但缺乏長效機制,亟需從制度上予以保障。
為解決以上突出問題,有必要在全面總結農田水利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行政法規,為今後一個時期農田水利發展提供基本遵循。
二、立法總體思路和原則
農田水利立法的總體思路是,以新時期農田水利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農田水利發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進農田水利健康發展,主要遵循5條原則:一是統籌規劃、協同推進。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等制定農田水利規劃,加強規劃實施與評估,加強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統籌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既重視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這樣的“大動脈”,又兼顧田間地頭的“毛細血管”,解決好農田灌溉“最後一公里”問題。二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強化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政府主導責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由政府、農民和社會主體多方參與。突出市場機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晰農田水利工程產權。三是加強管護、明確職責。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程式和要求,加強質量監管。細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主體,明確管理維護職責,加強工程保護。四是節約用水、科學灌溉。實行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推行豐枯季節水價和基本水價加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推廣節水治污、科學灌溉先進技術,提高農田用水效率,控制面源污染。五是加強保障、合理扶持。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資金穩定持續投入,在農田水利用地、用電、信貸等方面予以優惠政策扶持,加強農田水利公共服務。
三、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8章46條,除總則部分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職責要求外,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農田水利規劃。規定在農田水利調查的基礎上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明確編制要求,規範規劃實施。(第二章)
(二)關於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一是規範工程建設程式和項目管理要求。二是統一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符合工程技術標準。三是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監管,明確工程驗收程式。(第三章)
(三)關於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一是確定工程管理主體,按照不同投資類型分別確定相應的工程管理主體。二是明確工程管理單位的管理維護職責。三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禁止在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石、排污等危害工程的活動。四是規定占用農田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備設施的,應當按照等效替代或者有償占用的原則進行補償。五是規範工程的註銷與處置。(第四章)
(四)關於用水管理。一是規定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二是規定農田水利工程供水有償使用制度,因地制宜實行豐枯季節水價和基本水價加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逐步推行定額內優惠水價與超定額累進加價相結合的農業水價。三是加強節水治污,鼓勵推廣套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鼓勵投資興建節水灌溉設施,加強農田灌溉供排水水質監測,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四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農田灌溉排水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用水和農田排澇。五是規定水資源承載要求,規劃建設商品糧、油等農業生產基地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第五章)
(五)關於保障與扶持。一是明確農田水利投入機制、明晰工程產權,規定農田水利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機制,鼓勵社會投資,鼓勵農民參與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工程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二是加強政府農田水利投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穩定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保障機制,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入)中計提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實行工程運行維護經費財政補助。三是加強農田水利發展政策扶持,規定在用地、用電、信貸等方面對農田水利實行優惠政策。四是加強農田水利公共服務,規定建立健全基層農田水利服務體系,培育農田水利公共服務市場,加強農田水利先進技術推廣和信息服務。(第六章)
(六)關於法律責任。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行為,以及違法修建農田水利工程、危害農田水利工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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