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

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是國務院經濟管理部門根據中國《憲法》制定的鼓勵和引導農民股份合作企業健康發展的部分規定。1990年2月12日由農業部部長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施行。暫行規定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農民股份合作企業的社會主義勞動農民集體所有制性質、任務和經營範圍;企業的領導、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開辦、生產經營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等,它是國家對農民股份合作企業實行規範化管理和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
  • 性質:政府檔案
  • 提出時間:2004年
  • 提出單位:國家發改委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引導農民股份合作企業健康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加強規範化管理,進一步繁榮農
村經濟,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是指,由三戶以上勞動農民,按照協定,以資金、實物、技術
、勞力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國家計畫指導,實行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
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有公共積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依法批准建立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民股份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勞動農民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
濟,是鄉鎮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 企業的主要任務是: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安排農村剩餘勞動力,支援農業生產,增加農
民和國家財政收入,發展出口創匯生產,為大工業配套和服務,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
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條 企業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可以興辦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以及其他
開發性事業。
第六條 開辦企業須持有村民委員會證明,並提交合股者的協定書和企業股份合作章程(見附屬檔案:《農民
股份合作企業示範章程》)等檔案報鄉級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辦理工商、企業法人和稅務登記。
第七條 企業股份資產屬舉辦該企業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
會代表全體股東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企業在稅後利潤中,必須提取一部分作為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
第八條 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享有自行確定企業的組織管理機構,經營方式、
生產計畫、產品銷售、資金使用、計酬形式、收益分配,職工招聘或辭退等權利。
第九條 企業招聘職工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雙方簽訂書面的勞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
括期限、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等。
有條件的企業應逐步建立職工退休勞動保險制度。
嚴禁企業招用童工。
第十條 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
經營者的報酬可以從優,但一般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和獎金收入的五倍。個人收入超過國家規定征
稅標準的,應依法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一條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在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
和監督。
企業應按國家對集體企業徵稅的有關規定,依法納稅。企業減免稅款必須轉入生產發展基金,全部用於發
展生產,不得作為盈利用於分配。
第十二條 企業應注重自身積累。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可以擴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銀行(信用社)申請貸
款。
第十三條 生產列入國家計畫產品、名優新特產品、出口產品和市場緊缺商品的企業,在稅收、信貸、能
源、原材料和運輸等方面,享受鄉鎮集體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制定的鄉村集體企業財會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企業各項專用基金、經營費用和補農建農基金,可按鄉村集體企業的標準提取和列支。
股金分紅中相當於儲蓄利息部分,企業可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企業應按農業部、財政部〔1988〕農(企)字10號檔案規定,及時、足額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交納
管理費。
第十五條 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應有60%以上用於擴大再生產(其中50%作為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
,其餘40%用於股金分紅(股金分紅一般不得超過稅後利潤的20%)、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
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實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
構,可選舉產生董事會作為常設機構。
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負責,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企業的廠長(經理)由董事會在董事中選舉或對外招標聘任。廠長(經理)對企業董事會負責
,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廠長(經理)負責制。
第十九條 股份是投資入股者在企業財產中所占的份額。
為保證企業穩定發展,企業必須加強股份管理。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個別因特殊情況要求退股的,在注
冊資本不減少的前提下,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准可以退股。
股權可依法繼承、轉讓、饋贈,但須向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企業改變名稱、合併、分立、遷移、歇業、終止或其他登記事項,須向原批准和發證機關申請
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分立、合併或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公共積累或其剩餘部分的
處理,可以用於發展新企業,可以作為股份對外入股,可以用於支農建農,也可以用於建立職工保險、福利基
金等,但不得分給職工個人。具體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定。
企業破產,應組建清產組織、依法進行清算,以企業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藉口,平調、侵占和無
償使用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和勞力。企業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規定交納費用後,有權抵制和拒付其他
各種攤派。
第二十三條 企業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利益,開展合法的生產
經營活動。違者,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追究行政責任;觸犯
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是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進行指導、管理、監督、
協調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鄉鎮企業司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
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 農民股份合作企業示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辦好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
程。
第二條 本企業是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接受國家計畫指導,實行入股自願,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
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留有公共積累的原則,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企業可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股份可以等額或不等額,由本企業發給記名股
份證書作為股東的股權憑證。股東以其股份享受權益,分擔風險。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 本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註冊資金:××××××元;
企業經營範圍:××××××。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投入股份,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為本企業股東。
第八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自己投入企業的股份擁有所有權;
二、參加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範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及關停並轉等重大問題;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企業股東代表大會代表或董事會董事;
四、在同等條件下,有被聘任為廠長(經理)的優先權;
五、對董事會的工作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監督權;
六、有認購新股的優先權;
七、有按股分紅的權利。
第九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企業的章程;
二、按股份分擔企業經營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章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股東
或董事也可提議,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股東(股東代表大會代表)同意,也可臨時召開股
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權利是:
一、制定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選舉產生董事會,改選、罷免董事;
三、審議董事會、廠長(經理)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範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及關停並轉等問題。
不設董事會的,直接選舉、罷免或聘任、解聘廠長(經理)。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是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在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行使以下權利:
一、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董事長;
三、聘任、解聘企業的廠長(經理)並規定廠長(經理)的報酬和待遇;
四、代表企業所有者與廠長(經理)簽訂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
五、審議批准本企業年度計畫、財務預算、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
六、監督企業經營者正確行使職權。
第五章 廠長(經理)
第十二條 廠長(經理)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指揮者;
企業的廠長(經理)有以下權利:
一、設定企業的管理機構;
二、聘任、解聘企業副廠長以下的管理人員;
三、制訂企業的計酬方式和獎罰辦法;
四、招聘或辭退企業的職工。
第十三條 企業廠長(經理)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向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報送統計報表及有關情況;
四、定期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報告工作,接受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的檢
查監督;
五、加強民主管理,接受職工監督;
六、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章 職 工
第十四條 本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擇優招聘職工,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五條 企業職工有如下權利:
一、在同等條件下,本企業職工有優先入股權;
二、規模較大的企業可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評議廠長(經理)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有建議權;
四、享有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服從廠長(經理)的指揮;
二、履行勞動契約規定的各項義務;
三、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遵守社會主義職業道德。
第七章 對股份的管理
第十七條 本企業股份一般不得退股,因特殊情況要求退股的,在註冊資本不減少的前提下,經股東大會
(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准方可退股。
股份可依法繼承、轉讓、饋贈,但須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章 收 益 分 配
第十八條 本企業執行農業部、財政部制定的鄉村集體企業財會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
益關係。企業稅後利潤60%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其中50%作為企業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40%用於
股金分紅(股金分紅不超過稅後利潤的20%)、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根據縣鄉鎮企業局
規定另定。
第十九條 本企業的公共積累不得分割。如遇企業分立、合併或終止時,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公共積累或
其剩餘部分的處理,可以用於發展新企業,可以作為股份對外入股,可以用於支農建農,也可以用於建立職工
保險、福利基金等,但不分給職工個人,具體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同國家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牴觸時,必須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企業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時間

2004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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