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第1143號

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鑑定能力認定辦法》的規定,我部對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和河北省農業機械鑑定站等16個農機鑑定機構進行了部級鑑定能力認定,確定了第二批承擔部級農機鑑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範圍,現予公告。
附屬檔案:第二批承擔部級農機鑑定的機構及鑑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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