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收管理體制

農業稅的基本法規和中央頒發的單行規定統一由國務院、財政部解釋。地方制定的實施細則不得與中央頒發的法規牴觸,也不得自行解釋中央的法規,只能解釋因地制宜規定的內容。中國的農業稅收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充分體現因地制宜的靈活性。一方面中央政府對於必須統一的重大政策問題,都作了統一的規定。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幅員廣大,情況複雜,各地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應給予地方政府以較大的機動權力,以便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之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農業稅的稅率確定以後,在一定時期內不作變動。如果全國徵收總額調整,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按法定程式相應調整稅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稅收管理體制
  • 類型:管理體制
  • 解釋部門:國務院、財政部
  • 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正文,

正文

中國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對農業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農業稅收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充分體現因地制宜的靈活性。一方面中央政府對於必須統一的重大政策問題,都作了統一的規定。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幅員廣大,情況複雜,各地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應給予地方政府以較大的機動權力,以便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之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確定政策 農業稅收政策有兩類:①處理國家同農民之間、農民內部相互之間的利益關係,調節其中的矛盾,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基本政策。②貫徹、體現基本政策的具體規定或措施,包括確定負擔水平、調整負擔幅度、穩定負擔年限和水平、控制稅負標準、優待減免照顧的重點等。基本政策由中央政府統一確定,地方政府必須貫徹執行,不得違背或變動,如要變動須報經中央政府批准。具體規定則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確定。
制定稅法農業稅的法令和徵收制度,按內容可以劃分為基本法規、單行規定、實施細則等三類。制定和頒發的程式,亦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基本法規即農業稅條例,由國務院提出草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單行規定是就某個問題或某件事情作出的專門規定,有的由國務院頒發,有的由財政部頒發。實施細則是地方政府根據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規和單行規定,因地制宜頒發的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規定: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述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制定本自治區的農業稅徵收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州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上述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制定本自治州的農業稅徵收辦法,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中國對牧業區、半農半牧區牧養牲畜徵收的牧業稅,也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牧業稅制度,是根據中央政府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原則,結合本省、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自行制定的。
規定稅率 農業稅稅率分為兩類:①平均稅率。全國的平均稅率由中央政府確定;地方的平均稅率由各級政府逐級規定。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率,結合所屬各地區的經濟情況,分別規定所屬自治州的平均稅率。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結合所屬各地區的經濟情況,分別規定所屬縣、自治縣、市的稅率。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指每個納稅人應納稅的法定比例,即納稅人依率計征的稅率,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濟情況核定。一般做法是:把全縣劃分為若干個經濟類型區,按經濟類型區分別規定差別稅率;在同一經濟類型區內的各納稅人,一般適用同一稅率。這樣,就使農業稅的稅率適應了千差萬別的農村經濟情況,使納稅人的稅負與負擔能力大體一致。
農業稅的稅率確定以後,在一定時期內不作變動。如果全國徵收總額調整,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按法定程式相應調整稅率。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負擔調整,則由省級政府相應調整有關縣的平均稅率,由縣級政府相應調整納稅人的適用稅率。
農林特產稅的稅率由國務院按產品規定。國務院只規定應稅產品的幅度稅率,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對少數獲利較大的產品,地方政府可以適當提高稅率,但最高不能超過30%。省級政府若變動最高稅率或最低稅率,需報經國務院批准。目的是要把農林特產稅率的地區差別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防止差別過大。
規定附加 隨同農業稅正稅徵收的地方附加比例,中央政府只規定一個最高限度,在此之內省級政府可自行確定本地區的具體附加比例。地方附加包括省級附加、縣級附加和鄉自籌在內,各級附加所占份額,由省級政府確定。地方附加收入作預算外收入管理。中央政府只規定附加收入的使用原則,具體使用範圍由地方政府自定。
減免稅許可權 農業稅的減免管理許可權劃分是:①為鼓勵發展生產的優待,全國範圍內需要優待的生產項目,由中央政府統一規定;地區性需優待的生產項目,由省級政府確定。中央政府統一確定的生產項目,只規定免稅的最短年限和最長年限,具體免稅幾年,由省級政府核定。②災歉減免。減免辦法和減免額,全部由省級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政策原則自行確定。如遇特大自然災害,地方財政無力承受時,可以向中央財政提出申請減免額,經批准後可以減少當年農業稅計畫徵收額。③一般社會減免。中央政府只規定若干重點減免對象,具體減免辦法和標準,均由地方政府核定。④特殊減免。因政策需要給予定期免稅或減稅。此項減免,統一由中央政府確定。如需延期,由國務院或財政部另行規定。
稅法解釋 農業稅的基本法規和中央頒發的單行規定統一由國務院、財政部解釋。地方制定的實施細則不得與中央頒發的法規牴觸,也不得自行解釋中央的法規,只能解釋因地制宜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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