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項目竣工決(結)算真實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以《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資金來源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變更工程簽證,是指按程式經縣政府批准實施的工程現場簽證,包括:契約約定可以發生變更的情況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工程量增減的現場簽證。
第四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原因,確需變更工程預算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程式辦理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五條工程變更的限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制,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超過契約價15%以內的,按原契約執行;超過15%以上(含15%)的,必須編制變更預算,經財政評審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定,作為結算的依據;超過契約價30%以上(含30%)的,且增加工程部分造價達到200萬元以上(系單體項目,可以進行單體設計、單體施工),並符合公開招標規定的,建設單位必須重新招標。簽訂施工契約時,必須將該條內容作為必要條款在契約中進行明確。
第六條變更工程簽證按以下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分管縣領導審批;
(二)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
(四)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並報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
(五)因事發突然,須緊急處理且總額不超過5000元的項目,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可口頭請示建設單位負責人同意,事後按正常程式補辦審批手續;
(六)工程簽證項目涉及工程造價增減數額不明確時,由工程造價人員暫估價格,按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審批。
第七條所有涉及變更的工程實行先審批、再實施、後簽證的程式。
(一)變更工程的審批。工程確需變更,由施工單位提交“變更工程報審單”,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對其論證並進行預算,經縣財政、縣審計部門現場勘查簽署意見後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准。變更工程經審批後,建設單位將變更工程的預算相關資料送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算評審,增加變更預算。
(二)變更工程的實施。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下達指令,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現場監理員監督施工單位按審批內容施工落實,並製作好施工過程中的影像資料;
(三)簽證流程。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工程報審單”提出變更申請→建設單位現場代表以及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財政、審計部門負責人實地查驗、確定工程量→監理單位依據實物工作量,對工程完成質量及價格進行複查→建設單位審查→資料歸檔(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八條工程簽證必須及時,儘量不影響工程施工,簽證涉及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
(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財政評審部門在接到施工單位提交的《變更工程報審單》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7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完成審批,審批後由監理單位下發給施工單位實施;
(二)施工單位在完成變更工程審批後,能當天簽證的應當天簽證確認,不能當天簽證的,必須在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變更工程簽證單》。監理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後1個工作日內確認,建設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後2個工作日內確認;
(三)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視同認可。
第九條變更工程簽證時各級審核意見不得簡化為“同意”、“屬實”、“工程量屬實”、“以審計核實為準”等詞語或無任何審核意見而只作簽名。變更工程簽證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簽明發生的原始狀況,反映事件的真實、全面和關聯有效性;
(二)“變更工程簽證單”填寫時必須註明具體簽證原因、位置等,同時註明簽證提交日期、簽證事實發生時間、簽證事實及完成情況簡述、執行簽證事實的書面依據等,簽證涉及的工程數量應有邏輯關係、清晰的計算式及計算依據;
(三)變更工程簽證時,相關人員要認真研究施工契約、招投標檔案及相關定額,明確變更工程發生的事實及圖紙上不能標識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簽證工程量準確、字跡清晰、書寫規範、原因清楚、計量單位與定額或清單相符;
(四)所有簽證均應避免以點工或台班計算。如確需以點工或台班計算,則審核意見必須說明工人人數、每日工作起止時間、機械設備運轉時間及數量,或者對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簽證應在簽署時給予編號並由建設單位在編號處蓋章,以避免重複簽證;
(六)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由設計單位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變更工程價款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契約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契約已有的價格變更契約價款;
(二)契約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的價格變更契約價款;
(三)契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施工單位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建設單位審查並報財政評審後再按財政評審的價格執行;
(四)變更工程項目涉及的材料價格應執行縣相關部門發布的信息指導價,縣相關部門沒有發布信息指導價的,參考懷化市的信息指導價及地方實際市場價;
(五)除上述(一)、(二)、(三)項外,確實無法確定計價的,由建設單位會同縣財政、住建、發改、監察、審計部門通過調查會商確定。
第十一條隱蔽工程完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建設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組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審計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形成隱蔽工程記錄和影像資料。如隱蔽工程按設計要求發生工程量增減變化,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時,應在契約條款中明確註明執行本辦法的相關內容,否則不能作為辦理工程決(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簽證相關單位和工程簽證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崗位職責意識,監控投資管理,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工程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簽證人員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因簽證記錄不全面、不準確、不及時產生異議,導致經濟損失,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建設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未執行本辦法或執行不到位造成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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