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心理

辯護心理(psychology in defense),刑事訴訟活動。中辯護人及其辯護行為的心理學意義與有關的心理學問題。現代刑事訴訟理論提倡攻擊與防禦,認為只有攻擊而.無防禦,或只有防禦而無攻擊,不利於辨明案件真相和情節、輕重,也不利於定性和處理。而從心理學角度,辯護之所以。必要是出於被告人能力和情緒上的原因。多數被告人的法.律知識不如公訴人,不知如何作無罪辯護,提出從輕或減免刑罰的理由,急需獲得法律知識上的幫助,以彌補能力上的j不足;在心理上,被告人因前途未卜,受消極情緒的干擾,很難在法庭上有條理地申述。而辯護人處於第蘭者地位,能夠作合乎法律的理智的辯護,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求得合理的審判。

訴訟活動中辯護人及其辯護行為的心理學問題包括:(1)辯護人的角色。辯護人處於防禦一方,需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獨立見解;其辯護行為原則上不受法庭審判人員和公訴人的干涉,只服從法律。其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處於平等地位。(2)辯護行為。辯護行為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實,尋求被告人無罪或減免刑罰的情節。有效辯護需了解、攻擊一方的薄弱環節和審判官的認知方式,考慮台適的辯護角度與方法,並選擇適當時機,以說服和影響審判人員。(3)辯護人的交往。包括與公訴人、審判人員、被告人、證人的交往。辯護人與公訴人在審判過程中處於攻與防的對立地位。應以弄清案件為目的,互相尊重,防止超越案件而意氣用事。在與審判人員的交往過程中,辯護人應尊重審判長的法庭指揮,保證辯護髮言對審判人員認知施加影響的有效性。在與被告人的交往過程中,辯護大應在準確掌握案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對其進行政策和法律教育,防止其作虛偽陳述。在與證人的交往過程中,應事先了解證人的社會背景與證言的可靠性,在法庭上進行詢問時,應講究分寸,不宜使用暗示性語言或易引起誤解的方式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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