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國債

轉換國債是為轉換尚未清償的舊債而發行的新國債,又稱“倒換國債”或“調換國債”,主要用於國家償債困難時延長還債期限、降低利率或減少本金。其核心功能是通過債務置換緩解短期償債壓力。

轉換國債分為自願與強制兩種形式:自願轉換允許持券人自主選擇兌換新債或要求償還舊債;強制轉換則必須接受新債替換舊債。該制度與“以舊換新”存在本質差異,前者為政府主導的債務置換,後者是通過優惠措施(如利率上浮)吸引投資者自願認購新債。例如1994年實施的“以舊換新”即通過提前兌付、增加利息1%等方式推廣新債。

我國於1990-1992年三次發行轉換債,將單位持有的到期國庫券統一轉換為五年期新債,年利率均為8%,採用債券收款單代用形式,利息按原債和新債階段分段計算。1993年後推行“以舊換新”政策,調整措施包括提前兌付期限、提升利率等,逐步替代原先的強制置換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換國債
  • 外文名:Conversion of national debt
轉換國債形式,與國債以舊換新,

轉換國債形式

其形式有二:一為自願轉換。持券人自願以新債換舊債,或要求政府償還舊債;二是強制轉換。持券人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以新債還舊債。舉借轉換國債,雖能暫緩償債危機,但也降低了國家債信。

與國債以舊換新

發行轉換國債是進行國債轉換與整理的一種形式。所謂轉換國債是指對巳到期的國債下直接予以償還,而將其轉換成等額的新債,發行利率與期限可以根據形勢變化作相應調整,並用法的形式予以固定。我國已發行的轉換債有:(1)1990年轉換債:將1990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5年國庫券和1987年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轉換成等額的新債,期限5年,年利率8%,不計複利,1995年償還;(2)1991年轉換債:將1991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1982年、1983年、1984年、1986年和1988年國庫券,轉換成等額的新債,期限5年,年利率8%,不計複利,1996年償還;(3)1992年轉換債:將1992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1993年、1994年和1987年國庫券,轉換成等額的新債,期限5年,年利率8%,不計複利,1997年償還。以上三個年度的轉換債,用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手續,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別計算,即原發債券改為轉換債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計算,改為轉換債以後利息按新利率計算。
國債的“以舊換新”不同於發行轉換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舊換新”是我國在發行1993年國庫券時開始啟用的一種倡導人們踴躍認購新國庫券的一種措施,鼓勵人們用到期的國庫券換買新發行的國庫券,因而“以舊換新”是指視投資者自願,用到期的國庫券本金或本息兌付後直接購買新發行的國庫券。為了鼓勵投資者“以舊換新”,在1994年國家採取了一系列優惠措施,即1994年2年期國庫券實行“以舊換新”,投資者凡是用在1994年到期的1991年國庫券和1989年特種國債換買1994年二年期國庫券的,一律提前到1994年4月1日兌付(1991年國庫券的原定到期日為1994年7月1日)。並按原債券利率加一個百分點,1991年國庫券按11%的利率計付利息(1991年國庫券原定票面利率為10%),1989年特種國債按16%的利率計付利息(1989年特種國債的原定利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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