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迴審計亦稱輪番審計。審計部門為有組織有計畫地對全部被審單位進行輪流普遍審查的一種形式。 國家審計機關或內審機構,對所管轄的被審單位,為了加強審計的覆蓋面和威懾力,考察每一審計循環周期所需的時間和人力,或有時因受審計力量限制,不能按年對被審單位普遍檢查時,則採取按審計項目(如財務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或分二年或三年為期的輪迴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