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 告: 工裝2009第50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現予以發布,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2009年08月05日

規定解讀,規定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標示要求,第三章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則,

規定解讀

一、背景、目的和意義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對石油資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對進口石油的依賴度不斷提高。據海關統計,2008年全年進口原油17888萬噸,石油消費對外依存度達到49.8%。同時,中國汽車工業發展迅速,產銷總量持續增長,2008年汽車銷售量為938.05萬輛,汽車保有總量達到6467萬輛。由汽車消耗的燃料占我國燃料消耗總量的40%左右。據預測到2020年車用燃油消耗為3.05億噸,換算成原油將超過5億噸,車用燃油成為我國新增石油消耗的主體。目前,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在內的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根據各自國情實施了不同形式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制度,作為控制汽車二氧化碳排放和油耗的支柱措施之一。
作為汽車產品節能管理的重要內容,《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是國家對汽車產品進行科學系統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立汽車節能長效管理機制的必要措施,涉及政府管理職能、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社會的整體利益以及監督責任等。 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制度的建立,將向消費者提供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導消費者購買低油耗節能汽車,促使汽車製造商開發更加節能的車輛,推動汽車節能技術發展進步,對加快我國汽車工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節能減排發揮重要作用。
二、主要依據和起草過程
作為完善汽車產品管理的舉措之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6年下達了“汽車燃料消耗量公示管理制度‘十一?五’實施規劃”項目,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領導下、牽頭組織進行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制度研究,對標示制度在國外的實施情況、目標和原則、關鍵環節等進行可行性研究。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明確提出“汽車生產商和進口商要按照統一的檢測方法,測定並申報汽車燃料消耗量,新生產和進口汽車銷售時必須在顯著位置貼上燃料消耗量標識。有關部門要定期公告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汽車工業主管部門把汽車節能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強了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制度研究與完善,多次召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座談會,就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制度的建立、實施與相關部委協商,並聽取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以及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次修改形成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2009年6月22日至7月6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等多種形式向汽車生產企業和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收到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技術組織和社會各界反饋意見近百條。2009年7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國內外主要汽車生產企業的技術專家和代表就意見徵集和反饋情況進行專題討論,在此基礎上對《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管理對象和適用範圍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的對象是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適用的車輛範圍與強制性國家標準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一致,即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 500kg的M1、M2類和N1類車輛。
(二)燃料消耗量檢測
標示的燃料消耗量採用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T 19233-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的要求申報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其中進口汽車可經質檢部門指定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的燃料消耗量數據。
(三)燃料消耗量標示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包括標識、海報、展示牌等多種形式,標識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強制性國家標準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對標識的內容、格式、貼上與保持、燃料消耗量數據要求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必須按照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印製、貼上標識並確保汽車產品在銷售時貼上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可使用等比例放大或縮小的標識。
(四)標識樣本備案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於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將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備案。其中,國產汽車採用車輛識別代號(VIN)或公告的車輛型號加後綴識別號作為備案號,進口汽車採用車輛一致性證書編號作為備案號。
(五)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汽車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實施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定期向社會和消費者公布國產汽車、進口汽車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導消費者購買低油耗節能車輛。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指定機構確認查實未按規定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或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標示內容與公布數據不符的,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特別說明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數據系根據GB/T 19233-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測定,包括市區、市郊、綜合三種工況的燃料消耗量。《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採用模擬試驗工況,分市區、市郊兩部分,分別模擬車輛在城市市區道路和市區以外其它典型道路條件下的行駛狀態。通過測量車輛在上述道路模擬循環下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的排放量,計算得出市區、市郊和綜合燃料消耗量。消費者在選購車輛時可以根據車輛的預期使用情況選擇不同工況下的燃料消耗量作為主要參考。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任何試驗室試驗和道路試驗都不能完全模擬所有駕駛者的實際駕駛狀態,由於氣候條件、道路狀況、油品質量、交通擁擠程度以及駕駛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實際燃料消耗量有可能會與《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上標示的數據存在一定的差異。

  

規定全文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檔案要求,確保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M2類和N1類車輛。

第二章 標示要求

第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都貼上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
第四條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印製、貼上。
第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貼上在汽車產品上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的標識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三章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

第六條 企業標誌的標註
(一)國產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漢字標註,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註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
(二)進口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註冊圖形商標或註冊文字標註。
第七條 燃料消耗量的標註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T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申報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其中進口汽車可經質檢部門指定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的燃料消耗量數據。
第八條 啟用日期的標註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啟用日期為整車出廠合格證上列印的製造日期或《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日期。
第九條 備案號的標註
(一)國產汽車採用車輛識別代號(VIN)或《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型號加後綴識別號,後綴識別號應能區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車型,其編號規則由企業自行確定;
(二)進口汽車採用車輛一致性證書編號。
第十條 其他內容的標註
按GB22757-2008要求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於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備案。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公告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
第十三條 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標示、貼上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報《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的;
(三)標示內容與備案內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M1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2.1款定義的“包括駕駛員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2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2.2款定義的“包括駕駛員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載客車輛”;N1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3.1款定義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汽車生產企業”是指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進口汽車經銷商”是指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進口汽車經銷商。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是指承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
第十八條 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備案的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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