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條例

軍法條例是英國歷史上各時期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針對軍隊的具體情況頒布的各種軍事法規的統稱。早在1527年英王波希未米和斐迪南一世就著手編制了一批旨在加強士兵紀律的軍事法令。規定士兵不經允許不準進行掠奪和洗劫城市,火炮、彈藥、軍備倉庫一律為皇帝所有。後來在英格蘭,由國王或鴦命的軍隊司令官發布過一些管理軍隊的法令。1689年在英國產生了和平時期軍隊管理的法律,稱《叛變法》。

在英國內戰時期,也發布過幾次軍事法方麵條例/如1639年條例(適用於皇家軍隊)、1642年條例(適用於議會軍隊)、1666年和1672年兩次對荷戰爭中的條例、1685年的軍法條例等。這些條例都是根據具體情況頒布的。直到1678年才產生一部《軍法條例》,其後與每年頒布的《叛變法》合併為1879年的《軍紀軍規法》,後來又發展為《軍隊法》。此外,根據國王授權,在印度的軍隊,也制定過軍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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