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遵守紀律十項要求

軍人遵守紀律十項要求是中央軍委1990年6月9日,重新修訂發布施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所增加的軍人遵守紀律必須做到的10項要求。即:(1)一切行動聽指揮;(2)嚴守崗位,履行職責;(3)愛護裝備和公共財物;(4)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5)廉潔奉公,不謀私利;(5)尊乾愛兵,維護內部團結;(7)擁政愛民,維護民眾利益;(8)軍容嚴整,舉止端莊;(9)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10)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軍事法規送審與審定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軍事法規的送審和審定的主要內容有:(1)呈報法規草案。由呈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聯合呈報的,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並以單位的正式檔案上報,同時附送草案的說明和有關材料。(2)報送中央軍委審定的法規草案由軍委法制局負責審査或由被授權的有關部門或組織負責審查。報送國務院、中央軍委共同審定的法規草案,按各自的審查程式協同辦理。(3)軍委法制局對法規草案進行審査後,可根據立法條件成熟、基本成熟或不成熟等幾種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處理。(4)擬提交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由中央軍委發布的軍事法規,應經軍委常務會議討論審定。擬由國防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委有關總部、國防科工委聯合發布的軍事行政法規,擬由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各軍兵種發布的軍事法規,可以由軍委領導直接審批。(5)軍委常務會議討論法規草案時,呈報單位或起草單位的負責人應到會作起草說明,軍委法制局或由被授權審査的部門或組織的負責人到會作審査說明。需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經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軍委主席簽署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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