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為了規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國家發布了《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 類型:鑑定標準
  • 時間: 2009-11-25 19:18
  • 參照法規: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基本依據。 本辦法所稱軍人,是指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
第三條 總後勤部衛生部是全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軍人醫學鑑定工作的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檢查全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軍人醫學鑑定工作;負責總後勤部駐京直屬單位和全軍疑難、複雜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組織、審批工作。
第四條 軍區聯勤部衛生部負責駐戰區內部隊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組織、審批工作。
軍兵種後勤部衛生部負責本級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組織、審批工作;指導、協調所屬部隊申請醫學鑑定人員參加軍區聯勤部衛生部門組織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
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工部、總裝備部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校務部的衛生部門,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方面,按照第二款規定履行職責。
總後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衛生處負責總後勤部機關和本局駐京直屬單位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組織、審批工作。
軍區級以下單位軍務、幹部部門負責鑑定申請人身份審核。
第五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第六條 軍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下同)患病醫療期滿後,認為符合《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
第七條 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軍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
(三)門診、住院病歷和相關檢查結果等材料複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第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受理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申請後,應當會同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逐級審核,並將審核合格的有關材料按照聯勤渠道上報至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
第九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於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組織實施。
第十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由總醫院或者由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承擔
第十一條 承擔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醫院,應當根據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人員的病情,抽組相關學科專家成立醫學鑑定專家組,醫學鑑定專家組成員不少於7人,組長從組員中選舉產生。
醫學鑑定專家組具體承擔醫學鑑定的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專家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第十三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專家組成員與被鑑定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醫學鑑定公正、公平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結論,由鑑定專家組成員根據被鑑定人的病情和臨床檢查結果,結合既往門診、住院病歷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集體討論通過後,填寫《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經專家組成員集體簽名,報總後勤部衛生部、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對鑑定結論審批後,將其《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發給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衛生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軍務、幹部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承擔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醫院和醫學鑑定專家組成員應當妥善保管被鑑定人的有關材料,保護被鑑定人的隱私和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被鑑定人對醫學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於收到醫學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向本人所在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提出醫學鑑定複議申請。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的15日內重新組織專家複議。對複議結論仍不服的,可以向總後勤部衛生部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十八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以前,將本單位年度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軍人醫學鑑定情況,報總後勤部衛生部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應當建立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資料登(統)計、報告制度,並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員變動時,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塗改、隱匿、偽造醫療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三)收受、索要現金或者禮品,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軍人隱私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干擾醫學鑑定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問問123 發表於 2009-11-25 19:18
附屬檔案 1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
軍人因病醫療期滿,經醫學鑑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
1.神經系統疾病經治療後遺留肢體癱瘓(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或雙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或三肢癱瘓肌力4級以下並1項以上相關的陽性體徵或客觀檢查)、球麻痹、失語;
2.中度癲癇;
3.經正規治療1年以上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
4.脫髓鞘疾病: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障礙;
5.遺傳及非遺傳性神經系統變性及代謝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且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6.由各種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導致的永久性輕度以上智慧型減退;
7.肌張力異常性疾病導致中度以上運動障礙;
8.慢性腦器質性精神障礙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執性精神障礙;
11.反覆發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礙
12.難治性強迫症;
13.其他精神障礙(經精神專科住院系統治療6個月以上未愈者,或因病情反覆發作,多次住院治療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14.器質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臟手術後,導致長期(≥2年)心功能在Ⅱ級以上;
15.冠心病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後;
16.高血壓病伴心、腦、’腎2個臟器以上損害
17.夾層動脈瘤;
18.心臟移植術後;
19.各種嚴重心律失常經治療無效或需安裝永久性人工心臟起搏器;
20.血栓閉塞性脈管炎;
21:呼吸系統疾病導致呼吸困難Ⅱ級以上
22.支氣管擴張感染伴反覆咯血
23.支氣管胸膜瘺,經1年以上系統治療不愈;
24.氣管、支氣管支架植入術後;
25.肺移植術後;
26.各種原因所致的食管嚴重狹窄,不能正常進食
27,反覆發生的消化道出血,並有中度以上貧血;
28.中度以上炎症性腸病;
29.腹腔結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廣泛腸粘連導致反覆發作的腸梗阻
30.肝硬化失代償期;
31.慢性肝臟疾病,經肝活檢證實組織學改變≥G2/S2;
32、慢性胰腺炎反覆急性發作且伴有嚴重的消化功能障礙;
33.胃切除≥2/3;
34.小腸切除≥2/3;
35.全結腸切除或肛門切除;
36.肝切除術後伴有肝功能損害;
37.永久性胃、腸造瘺;
38.肝移植術後;
39.小腸移植術後;
40.胰腺移植術後;
41.消化道安裝永久性人工支架術後;
42.腹壁全層缺損≥1/2;
43.各種原因引起慢性腎功能衰竭
44.腎移植術後;
45.慢性腎臟病持續或反覆發作1年以上,24小時尿蛋白定量≥2克,需長期服藥治療;
46.先天性多囊腎繼發腎性高血壓及腎功能損害;
47.膀胱永久性造瘺
48.神經原性膀脆;
49.膀脆全切術後
50.一側腎切除伴對側腎功能損害;
51.尿崩症伴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損害;
52. 2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損害;
53.垂體瘤、胰島細胞瘤(含增生)有手術禁忌症或術後復發;
54.內分泌、代謝疾病合併心、腦、腎、肺、肝一個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損害,達不完全失代償期;糖尿病合併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或足壞疽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已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
57.內分泌浸潤性突眼;
58.腎上腺功能性腫瘤或增生(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質醇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等)無法手術
59.原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術後伴中度骨質疏鬆;
60.甲狀腺功能中度低下;
61.甲狀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62.嚴重骨質疏鬆;
63.急性白血病;
6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65.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RA、RAS)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需要長期治療;
66.淋巴瘤
67.中性粒細胞減少,且白細胞低於1. 5×109 /L,依賴長期藥物治療
68.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69.多發性骨髓瘤;
70.慢性琳巴細胞白血病;
71.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純紅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需要長期治療);
72.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溶血性貧血(頻繁發作、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需要長期治療);
73.不能治癒的POEMS綜合徵; B p ~e @ n
74.血小板持續減少(≤30×109 /L)伴有反覆出血傾向;
75.特發性骨髓纖維化(需要長期治療,血紅蛋白持續低於70g/L,血小板≤50×109 /L
76.各種血液病同基因或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未達到持續完全緩解的;
77.真性紅細胞增多症;
78.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
79.原發性脾功能亢進,白細胞低於1. 5×109 /L,或者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或者血小板≤5×109/L
80.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81.惡性組織細胞病;
82.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83.雙耳感音神經性耳聾,病程3個月以上,較好耳聽力損失≥70dBHL;
84,嚴重的前庭周圍疾病,一側前庭功能異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償;
85.口腔頜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創傷或疾病導致吞咽功能障礙,經系統治療1年以上不能治癒;
86.喉氣管狹窄、喉返神經受損,經系統治療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難的;
87.氣管切開需終生帶管的;
88.氣管食管瘺,治療1年以上不愈
89.一眼嬌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6或雙眼矯正視力簇≤0.3;
90.雙眼視野≤48%(或半徑鎮≤30°);
91.一側眼球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 8 ;
92.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 l0 cm2;
93.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l0cm2
94.上唇或下唇缺損≥2/3;
9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
96.舌缺損>全舌1/3;
97.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且張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緣間距)﹤lcm
98.嚴重的面肌痙攣;
99.類風濕關節炎三個以上關節區X線平片Ⅲ期改變;
100.強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陰性脊柱關節病,X線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節樣改變或雙骶髂關節Ⅲ期改變;
101.瀰漫性結締組織病、系統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轉的功能損害;
102.大關節置換術後;
103.各種惡性腫瘤;
104. HIV感染;
105.慢性血吸蟲病;
106.慢性細菌性痢疾治療1年以上不愈;#| \ S | b!F R"G
107.乙腦治療半年以上遺留嚴重後遺症;
108.其它非因戰、因公達到《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四級以上殘情的。
說明:
1.醫療期滿系指經過“系統治療”,即住院治療,或每月2次以上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堅持服藥一個療程(精神病人一般為三個月)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2.各種理化檢查結果必須取近半年內三次以上檢查結果
3.聽力檢查必須具備。純音測聽,聲導抗檢查,誘發性耳聲發射,聽覺誘發電位
4.眼部相關檢查記錄,包括眼科各類必要的主客觀檢查記錄。如視力、視野、視網膜電圖、眼電圖和視覺誘發電位等功能檢查;眼科A/B超,前節生物顯微鏡,OCT,眼底螢光造影和脈絡膜造影等影像檢查資料。
5,功能分級判定依據及基準參照《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發〔2006〕 110號)附屬檔案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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