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觀察團

軍事觀察團是聯合國派往衝突地區監督停火和執行其他和平任務的非武裝軍事人員。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負責監督衝突地區的停火,觀察和報告有關各方違反停火要求的行動,說服違反停火各方恢復停火,監督有關方面脫離接觸或撤軍等等,截至1988年底,聯合國共派有8個軍事觀察團,即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1948年6月至今),聯合國駐印度巴基斯坦軍事觀察小組(“印巴觀察小組”,1949年1月至今),聯合國黎巴嫩觀察組(1958年6月至12月),聯合國駐葉門觀察團(1963年6月至1964年9月),聯合國駐印度巴基斯坦觀察團(“印巴觀察團”,1965年9月至1966年2月),秘書長駐多米尼加共和國代表團(1965年5月至1966年10月),聯合國駐伊朗伊拉克軍事觀察團和聯合國駐阿富汗監督撤軍小組(1988年至今)。其中除印巴觀察團由秘書長決定設立外,其餘各觀察團均由安理會決議派駐。

軍用航空器是塗有國籍和軍用標誌並由軍人駕駛的屬國家武裝力量組成部分的國家航空器。平時未經別國特別許可不得飛越別國領空或在別國領土降落,對違反本國法律和規章的外國船舶有權進行緊追,在公海上對涉嫌從事海盜、販賣奴隸、未經許可的廣播等行為的外國船舶或其他嫌疑船舶有權進行臨檢。戰時具有交戰資格,有權在本國領水和公海上對敵國船貨或破壞中立義務的中立國船貨進行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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