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義

現任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高級合伙人律師、再審申訴暨死刑覆核法律事務部主任,盈科律師事務所第一屆黨總支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聯合導師;現任第一屆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委員。

基本信息,經典案例,

基本信息

2011年被授予“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榮譽稱號,2012年入選法律出版社編著的《中國刑辯大律師》。
《中國網·中國訪談》專題報導:以黨員律師的名義擔當起正義的責任---訪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再審申訴暨死刑覆核法律事務部主任車行義律師,連續多年被評為北京市朝陽區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車行義律師執業20多年來,秉承“誠信做人,紮實辦案”的執業信條,辦理各類案件近千件,沉澱、積累了豐富的訴訟實務經驗。

經典案例

第一部分:疑難、複雜的民商事案件
一、代理中國某公司訴河南某公司借款契約糾紛,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抗訴案【一審判決部分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本息合計不過1400萬元。二審代理意見被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了全部債權本金及利息合計近6500餘萬元】。本案二審判決書登載於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任總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任主編的《民商事審判指導》2005年第2輯(第249頁-第256頁)。
二、代理西安某公司清算組與鹹陽市廣電局合作契約糾紛,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抗訴案【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並判決廣電局補償955萬餘元】。本案登載於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任總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任主編的《民商事審判指導》2004年第1輯(第128頁-第142頁)。
三、代理某公司訴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借款契約糾紛申請抗訴、再審案【原審一、二審判決均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此案通過了河南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審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河南高院再審。河南高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判決焦作市人民政府償還借款本息。此案已經於2007年底執行完畢】。本案登載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總第4集)。
四、代理某公司訴中國某總公司借款契約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抗訴案【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債務重組協定》有效並清償債務近6000萬元,由北京高院執行並全額劃扣】。本案登載於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任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
五、代理江蘇某公司因聯營契約糾紛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抗訴案【雙方爭議標的近20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將一審判決的由該公司給付700餘萬元改判為給付10萬餘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萬餘元由對方承擔23萬餘元】。本案二審判決書登載於《中外民商審判網》。
六、代理某公司訴中國某(集團)總公司企業兼併協定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抗訴案【涉案的債權合計為1.2億元。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七、代理某公司因建築工程契約糾紛不服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八、代理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九、代理某清算組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十、代理河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建築工程契約承包工程糾紛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抗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結案,為委託人挽回了數百萬元經濟損失】。
十一、代理四川某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的再審改判判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案。目前案件尚在辦理之中。
十二、代理江蘇某公司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申請再審案。
十三、代理青島化工醫藥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市分行、青島塑膠總廠借款抵押擔保契約糾紛的申請再審案。
十四、代理某建行信用證墊款糾紛二審抗訴案【爭議金額2.46億日元。代理意見被高級人民法院採納,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委託人的全部抗訴請求】。
十五、代理某公司應訴該公司股東白某向法院起訴的“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向法院提出了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白某主動撤訴】。
十六、代理民營企業家劉某應訴某房地產公司起訴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代理意見被二審法院採納: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十七、代理佟女士與其夫某民營企業家離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房地產、路橋、蓄電池等5家公司的股權】。
十八、代理陝西民營企業家張某等人起訴內蒙古某礦業公司“承包契約”糾紛案【本訴10467萬元,反訴660萬元。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幾次開庭,目前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十九、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某公司建築工程契約糾紛案。
二十、代理由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河南省杉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省軍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協定糾紛案。
二十一、代理因合作開發房地產引發的“預期可得利益”糾紛案,其中還涉及仲裁委裁決被法院撤銷事項。案件在法院重新立案,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訴訟請求(賠償“預期可得利益”2000餘萬元)。
二十二、代理江蘇某集團公司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訴訟請求5000萬元被駁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二十三、代理某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投資權益”轉讓合法有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二十四、代理某公司不服某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解除房地產買賣契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第二部分: 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
一、劉某因運輸毒品(海洛因1735克)犯罪,一審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擔任其二審的辯護律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某因此成為雲南德宏三年來類似案件改判第一人。
二、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因契約詐欺犯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擔任其二審的辯護律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何某無罪釋放。
三、辦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犯罪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依法提出了丁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予以採納,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四、擔任上海職業證券投資人郭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犯罪一案在偵查階段的律師。依法提出了郭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法律意見。此案經檢察院審查後,認定郭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未批准逮捕。公安機關遂將對郭某的強制措施由羈押改變為取保候審,數月後解除了取保候審。
五、擔任清華大學工程物理系碩士研究生郟楊斌侵犯商業秘密、詐欺一案在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二審辯護人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周光權教授擔任】該案收錄在由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疑難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
六、擔任遼寧錦州陳某被控“具有殺人惡念”“心狠手辣”“不計後果”故意殺人一案的辯護人。提出了案件定性不準確,三名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等辯護意見。案件最終由市檢察院移送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區法院對陳某判以緩刑。
七、擔任由某省檢察院反貪局直接督辦的吉林省著名民營企業家郭某涉嫌行賄、虛報註冊資金犯罪案的辯護律師。在認真仔細地分析、研究案卷材料,多次會見被告人,旁聽了相關的袁某受賄案的庭審,調取了相關的張某受賄案的判決書,從中挖掘案件的突破點,在此基礎上,完成了近萬字的辯護意見。法院對被告人郭某數罪併罰判處一年零三個月(此時對郭某的羈押已經長達一年零三個月,郭某當即釋放。檢察機關未抗訴)。
八、在廣東省四個法人和四個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偷逃稅款數百萬元一案中,擔任被列為首位的廣東某公司副總經理張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關於張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只是幫助和協助的辯護意見被採納,檢察機關對張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九、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長被控系該公司(單位犯罪)逃稅1600餘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擔任其辯護人,提出了其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該董事長被判處緩刑)。
十、擔任深圳某青年販賣、運輸毒品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中的辯護律師。
十一、作為律師團成員,擔任被媒體稱作“中國最大腎臟買賣案”【涉案被告人16名,摘取腎臟51枚,贓款1000多萬元】
當中的主要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目前案件尚在辦理之中。
十二、參與辦理浙江賈建軍、陳東訊等3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件中,與賈建軍、陳東訊同為“股東”的何新樟的會見、申訴及辯護工作。
十三、浙江省溫州市樂清9家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被勒令每人交納幾十萬元至一百餘萬元不等的“暫扣款”。擔任其代理人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最終,“暫扣款”得以退還。
十四、擔任唐某因組織賣淫罪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案的代理人。
十五、擔任北京某律師涉嫌職務侵占犯罪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起訴書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人的行為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犯罪的辯護意見。
十六、擔任廣受媒體關注的“將高考落榜生送進軍校,將來轉為部隊正式幹部”的許諾,涉嫌詐欺全國25個省、市,140餘名家長1900餘萬元一案中范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
十七、擔任某省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工程項目總指揮馮某涉嫌受賄案的辯護律師。對馮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
十八、擔任東北某鋼鐵集團公司所屬供應公司原總經理李某在反貪局偵查階段的律師和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
十九、擔任河北秦皇島姜某涉嫌契約詐欺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姜某的行為不構成契約詐欺犯罪辯護意見。此案在公安部經偵局、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檢察院的督促下,某市檢察院認定姜某涉嫌契約詐欺證據不足,作出了取保候審的決定。後該案由某市公安局撤案。
二十、擔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會計、出納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會計武某的一審辯護人,武某被某區法院判處緩刑。
二十一、擔任商某(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購買、塗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超額進口棉花17000餘噸,偷逃稅款7000餘萬元的走私普通貨物犯罪的辯護人。一方面,從海關監管的角度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和根據;另一方面,對於海關查扣的商某及其家人的在滬房產,提出了《關於涉案財產的法律意見書》,要求將與本案無關的“扣押房產”“扣押車輛”返還個人。
二十二、作為律師團負責人,擔任民營企業家婁某被控“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案的辯護律師。從“法、理、情”三方面提出了婁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事實根據及理由。
二十三、作為律師團負責人,擔任社會及媒體廣泛關注的“因‘愛’拔管殺妻案”中被害人親屬不服深圳中院、廣東高院判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案的代理人。該案件已立案複查。
二十四、在北京特大“票據詐欺”犯罪案當中,擔任在該公司任財務總監的邢某的辯護律師,提出了邢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審改判無罪)。
第三部分: 主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一、在天津天凱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天凱新盛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中,擔任政府“處置工作組”的專項法律顧問。
主要工作事項:
1、參加“處置工作組”的相關會議,就涉案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2、參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各類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包括對涉案財產實地調查,與“天凱”交易的第三方的談判,起草、確定涉案資產處置的相關法律檔案等;
3、與“處置工作組”相關領導分別在天津、北京兩地共同接待上訪的集資民眾,解釋相關法律規定,澄清集資民眾對法律的誤讀;
4、與政府相關領導共同接待媒體記者,使案件處置工作“公開、透明”;
5、為各部門抽調、臨時組成的20個工作小組人員進行相關的(多次)培訓工作;
6、其他有關的法律諮詢事項;
等等。
二、擔任某契約詐欺案件被害人(案款3000餘萬元)就公安偵查程式當中“追繳”涉案財物的專項法律顧問。對公安機關追繳涉案財物的範圍,實施“扣押”等強制措施以及其他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三、在北京高院二審判決的李某契約詐欺案中“追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所涉及的案外人財產權益事宜,為案外人提供相關的申訴諮詢意見。
四、某(集團)公司發行“企業債”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
五、某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發行“企業債”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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