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貨買賣

路貨買賣

路貨買賣又稱作路貨交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通常稱為路貨買賣.這種情況通常是在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出賣人已經把貨物裝上了開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後,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以出賣尚在運輸途中的貨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路貨買賣
  • 別稱:路貨交易
路貨買賣,案例,

路貨買賣

路貨買賣較一般買賣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在路貨買賣契約訂立時,貨物已經脫離了出賣人的實際控制,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毀損,滅失與出賣人並沒有直接關係;
(2)出賣人把貨物交付運輸時,通常會對貨物進行投保,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契約後,有關在途貨物的單據以及貨物的保險單都會轉移給買受人,所以,即使貨物發生了毀損,滅失,買受人也可以獲得保險收益.正由於路貨買賣的上述特點,有關路貨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在各國立法例上往往採取"在買賣契約訂立時風險轉移給買方"的原則,也即買賣成立之後,標的物尚未實際交付給買方,風險已轉由買方承擔.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就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已是該公約的成員國,所以《契約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契約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也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根據該規定,出賣在運輸途中的標的物,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賣契約成立時轉由買方承擔.
當然,在買賣在途貨物的契約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預定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將風險轉移的時間提前到訂立買賣契約之前,比如說提前至貨物交付運輸時,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中有這樣的明確規定,"……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契約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對於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可能都不知道貨物隨時所處的情況,如果貨物抵達目的地之後,發現由毀損,滅失,也很難判斷損失究竟是在契約訂立之前還是在訂立之後發生的,如果將風險轉移的時間提前到貨物交付運輸之時,可以免去調查貨物實際毀損,滅失時間的很多麻煩.當然,要達成這樣的契約,賣方通常會給買方一定的優惠條件,比如說,價格上的優惠,追索保險賠償的權利,標的物繫緊俏貨等.本案契約訂立時,標的物已經處於運輸途中,屬於買賣運輸途中貨物的契約,雙方當事人並未對其風險責任轉移另作約定,所以根據契約法的規定,該路貨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自契約成立時由買方承擔.

案例

【案例介紹】
天津某公司於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發運電腦5000台到廣州,預計7月27日貨物可以抵達廣州.貨物啟運後,天津公司在網際網路上發布電子公告一份,將這批電腦的技術指標,價格,預計到港時間等情況一一公示,7月14日廣州某公司在網上獲得這一信息後,立即發電子郵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轉讓該批電腦.7月19日,雙方在網上就電腦價格等問題達成協定,為了穩妥起見雙方又於7月22日用傳真互致加蓋公司公章的確認書.7月29日,貨物抵達廣州後,廣州公司提貨時,發現因輪船底艙進水,部分電腦包裝有海水浸漬痕跡,影響正常銷售.廣州公司提出,電腦在運抵廣州之前已經進水,據此要求天津公司賠償因部分電腦不能正常銷售造成的損失.
經調查,發現7月20日輪船經過青島海域時,曾遭受颱風侵襲,此事可能是輪船貨艙進水的原因.
【幾種觀點】
1,雙方以電子郵件形式就該批電腦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應按約定供貨付款.鑒於供方提供的電腦包裝有瑕疵,所以購買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雙方以電子郵件形式簽訂在途貨物買賣契約有效成立.該契約項下的標的物風險自契約成立時即轉移,本案中雙方於7月19日就契約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也即契約成立,標的物的風險轉移至買方,所以買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3,雙方以電子郵件形式協商一致後,又於7月22日簽訂了確認書,所以契約成立的時間為7月22日,本案標的物的損失產生於之前,故供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根據契約法的規定,該路貨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自契約成立時由買方承擔.
由上述分析可知,處理本案爭議的另一個關鍵問題是認定該契約的成立時間.廣州公司與天津公司使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契約,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以數據電文表示要約,承諾,契約即有效成立.但根據《契約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契約的,可以在契約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契約成立."由此可見適用本條規定應具有以下幾個條件:(1)是當事人先採用信件,數據電文來表現要約和承諾.如果當事人採用的本來就採用契約書形式,則不符合;(2)要求籤訂確認書應當在契約正式成立前.這就是說,在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提出確認書的,應當簽訂確認書.這時契約的生效以契約確認書生效來確定.如果當事人提出簽訂確認書的時間是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後,則因契約已經正式生效,該提議不能生效.(3)提出簽訂契約書只需一方當事人即可,不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案中雙方以傳真形式簽訂的確認書因為發生在承諾生效之後,所以不符合該條的規定,故該契約的成立時間應為7月19日,而非確認書的作出時間.此案中契約標的物電腦在運輸途中遭海水浸漬,發生損失,系在契約成立之後(7月20日輪船遭颱風襲擊,輪船可能進水,此外無其他證據能證實存在導致貨物損失的其他原因),所以損失應由買方廣州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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