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務

跨境服務

跨境服務即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又稱跨境交付。即自一成員境內向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如通過郵電、計算機網路進行的視聽、信息傳遞和國際資金劃撥等。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務”過境,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聯網等實現,至於人員和物資在現代科技環境下則一般無需過境。例如,國際金融中的電子清算與支付、國際電信服務、信息諮詢服務、衛星影視服務、離岸外包的ITO/BPO/KPO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境提供
  • 外文名:cross-border supply
  • 別名:跨境服務
定義,特點,動因,稅收政策,跨境服務結算,

定義

跨境提供是指從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務”過境,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聯網等實現,至於人員和物資在現代科技環境下則一般無需過境。

特點

跨境交付的特點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分處不同國家,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就服務內容本身而言已跨越了國境。它可以沒有人員、物資和資本的流動,而是通過電訊、計算機的聯網實現,如一國諮詢公司在本國向另一成員客戶提供法律、管理、信息等專業性服務,以及國際金融服務、國際電訊服務、視聽服務等。也可以有人員或物資或資金的流動,如一國租賃公司向另一國用戶提供租賃服務以及金融、運輸服務等。這類服務貿易充分體現了國際貿易的一般特徵,是國際服務貿易的基本形式。
就費用與成本而言,跨境提供是最便捷和最經濟的一種服務提供模式。一方面,服務的消費者和提供者不必承擔像其他3種服務提供模式下一方或雙方必須流動才能提供或接受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或成本,如在境外消費的模式下消費者流動到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提供地國,在商業存在的模式下服務提供者以設立新的商業實體的形式流動到東道國,而在自然人流動的模式下服務的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流動到東道國提供服務。另一方面,由於提供者和消費者都不必流動,跨境提供實際上為消費者和提供者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資源而收益並不一定會遜色於其他的服務提供模式。

動因

跨境交付是典型的服務出口,但跨境交付的服務產品並非典型的服務產品,它的歷史要比典型的服務產品短得多。因為它需要現代通信和電子手段的支持。這種服務產品(比如銀行的異地結算、遠程教學等) 的非典型性是因為它是被分離的服務或長距離服務,即服務被運輸了,並通過運輸而交付。這就是說,這種服務貿易模式是不需要服務供給者和服務需求者“面對面 ”交易的。正因為服務被“運輸”,供需雙方才可以不直接接觸而完成交易。服務產品的所謂“非貿易品”特徵在跨境交付模式中並不存在,所以,跨境交付的國際服務貿易只要是部門間的,沒有理由說明其動因與作為可貿易品的貨物國際貿易是不一致的。可以認為,比較成本理論對國際貨物貿易與跨境交付的服務貿易動因的解釋力是一致的。之所以國際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適用於同樣的動因理論,是因為服務的被“運輸”。據此,那些具有光碟、檔案和其他物質載體的,而產品核心內容是服務的服務產品的國際貿易,包括正在蓬勃發展的大量離岸服務外包,也都作為跨境的服務貿易而適用貨物貿易理論。

稅收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下列跨境服務可以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六)提供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服務但未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服務。
(七)向境外單位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八)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RTF提示要注意判別跨境應稅服務與離岸外包服務的歸屬):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契約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裝卸搬運服務、認證服務、鑑證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跨境服務結算

跨境服務的結算涉及付匯結匯兩部分,中國作為外匯管制國家,較為複雜的是付匯項目。跨境服務的付匯對應為非貿易售付匯。企業與境外公司簽訂服務契約需要往境外付匯時,每付一筆款到境外,就需要持相關契約等檔案到稅務部門審核;稅務部門將會按照契約類型及簽訂契約的內容進行境內外服務比例的劃分。契約內容是稅務核定境外工作比例的關鍵 ,結合雙邊貿易協定直接影響企業能夠對外付匯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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