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污染

跨國污染

跨國污染是通過把污染企業轉移到其他國家的手段。環境問題無國界,它的影響力遍及國際社會和全球。跨國污染往往牽涉的不會是一個國家,也還會有別的因素,污染問題已經構成一個社會性問題了,不能拿一個單純的國內的一個標準來適用解決。另外,從法律上講,責任也比較明確,環境問題比反恐或走私等更具有法律意義、更有代表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國污染
  • 外文名:Beside CP
  • 形式:跨國
  • 類型:國際問題
法律規制,法律性質,國家責任,法律辨析,原則適用,除外責任,管轄與時效,水資源污染,環境整治,

法律規制

在保護臭氧層方面,國際社會較早地制定了相關法律。1977年3月,臭氧層問題國際專家會議在華盛頓舉行,通過《關於臭氧層的世界行動計畫》 ,1985年3月5日關於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通過。1987年9月8日~9月16日聯合國環境署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保護臭氧層會議,討論控制全球耗減臭氧層物質的排放量,以保護臭氧層。46個國家出席了會議,通過了《蒙特婁協定》 。在防治大氣環境污染方面,1987年4月27日,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向全世界公布《我們共同的未來》的長篇報告,全面闡述了當今人類面臨的重大環境問題,並提出了一項前所未有的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戰略。1989年3月20日~3月23日聯合國環境署在瑞士巴塞爾召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部長級會議,100個國家代表參加,通過了《巴塞爾公約》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 《21世紀議程》 、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多項重要國際檔案。
在保護水資源立法方面,1966年8月,國際法協會(其性質就是非政府團體)通過《關於國際河流使用的赫爾辛基規則》 ,1982年,通過《適用於跨國界污染的國際法規則》 。1990年9月10日~9月14日,由聯合國組織的安全供水和衛生設備國際會議在新德里召開,102國的52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發表了《新德里聲明》 ,強調安全供水和排污是改善人們的健康狀況、脫貧和環保工作的重點,呼籲通過社會管理實現安全供水和排污。199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通過《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條文草案》 ,1996年,擬定《國際法未加禁止之行為引起有害後果之國際責任草案》 。1966年8月國際法協會(其性質就是非政府團體)通過《關於國際河流使用的赫爾辛基規則》 。

法律性質

國際公約要求,沒有國家有權利用其領地給其它國家領地財產造成損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跨國污染行為,原則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在使用其領土或允許他人使用其領土時,有權以煙氣、有害氣體對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其中的財產或人員造成損害。如一國的工業廢水隨河流進入下游國,對下游國造成嚴重損害,就是對鄰國的合法權益的侵犯。發展的權利並不意味著給其它國家造成污染。確定責任的關鍵在於對受害者的補償和治理,對加害者的有效限制和處罰。

國家責任

行為者對受害者(國)而言,應具有能力承擔損失,行為者可以在某項活動尚未進行時,就預測損害後果及賠償責任,把損失賠償費列入生產成本之中。從國家責任承擔來講,國家一般對私人或各類企業活動不承擔責任(各國內國法都這樣規定)。但是如果這些企業或私人行為構成了跨國界損害,就意味受害國存在維護其領土完整的問題,也涉及到行為國是否誠實履行國際義務的問題,從而就會引起國家責任。法國阿爾薩斯鉀礦開採和冶煉中將大量氯化物傾入萊茵河,造成下游荷蘭環境的損害,荷蘭自來水公司和菜農就控告了法國政府。多國河流一旦形成污染,往往會給沿岸各國帶來不同的損失,這些行為將涉及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國的國家責任。大氣污染帶來的SO2,NOX和顆粒物漂浮和物理運動達數千公里。一旦跨越人為的國界,就會給他國環境造成損害,也會涉及國家責任的歸咎。
跨國污染跨國污染

法律辨析

原則適用

責任確定要明確後果責任與危險責任。一個是基於行為結果,一個是基於行為性質,但都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危險責任應當作為一般國際法原則普遍適用於造成跨國界損害(包括跨國界環境污染)後果的行為。如果適用國家責任原則,行為者只要以無過失為理由就可以拒絕對其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因此危險責任必須與後果責任相聯繫,對行為者(國)的損害後果承擔後果責任(包括跨國污染責任)。將責任基礎由過失轉移到危險上,可以使行為者有能力承擔損失——將賠償損失列入成本通過市場轉移給消費者,或通過責任賠償保險分攤給社會。

除外責任

在海上石油污染事件中,船舶所有人如能證實損害系屬於以下情況,即對之不負責任:1、由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內戰或武裝暴動,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現象所引起的損害;2、完全是由於第三者有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怠慢所引起的損害;3、完全是由於負責燈塔或其他助航設備的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執行其職責時,疏忽或其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4、如船舶所有人證明,污染損害完全或部分地由於遭受損害人有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於該人的疏忽所造成,則該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對該人所負的責任。

管轄與時效

涉及國家之間的爭端跨國污染,原則上應由國際法院管轄。一些已開發國家,將有嚴重污染源的工廠轉移到開發中國家或在開發中國家投資興辦類似工廠,這類工廠造成的污染的管轄就存在爭論。如1984年印度發生的美國聯合碳化公司博帕爾農藥公司毒氣泄漏事件,雖然後來印度政府去美國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向博帕爾農藥分公司的母公司聯合碳化物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美國法院認為應由印度法院審理,駁回了起訴。雖然國際法沒有嚴格規定跨國污染行為的歸咎規定,但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全球化,對於國家構成的跨國界污染行為,應承擔國家責任。有關海洋污染的法律規定,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領土(包括領海)內發生了油污損害事件,或在上述領土(包括領海)內採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的情況下,賠償訴訟只能向上述的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訴訟的合理通知均應送交給被告人。每一締約國都應保證它的法院具有處理上述賠償訴訟的必要管轄權。在時效方面,海洋污染的法律規定,如果不能在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訴訟,賠償的權利即告失效。無論如何不得在引起損害的事件發生之日起六年之後提出訴訟。如該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應自第一個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水資源污染

水污染的機理
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人類疾病80%與水污染有關。每年世界上有2500萬名以上的兒童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水是重要環境因素之一,也是人體的重要組成成分。成年人體內含水量約占體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約2—3升。人體的一切生理活動,如體溫調節、營養輸送、廢物排泄等都需要水來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為“水污染”下了明確的定義,即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徵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稱為水污染。
水污染表現
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由於人類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燒後產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氣中經過複雜的化學反應,形成硫酸或硝酸氣懸膠,或為雲、雨雪、霧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為酸雨。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種形式。海洋面積約占地球表面積的四分之三,由於人類毫無節制的開發,所製造出來的污染問題,不僅危及人類在陸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變成一個超大型垃圾場。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來自於兩方面:來自陸上的污染——人類生活的廢棄物。
跨國水污染的特點
1、上游有毒化學物質污染下游。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學公司桑多茲化學公司一座大型倉庫發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學物質外泄。有10噸殺蟲劑和含有多種有毒化學物質的污水流入萊茵河,其影響達500多公里。萊茵河受到嚴重污染,使50萬尾河魚、數以千計只水鳥死亡。2000年1月30日,羅馬尼亞邊境城鎮奧拉迪亞一座金礦泄漏出氰化物廢水,流到了南聯盟境內。毒水流經之處,所有生物全都在極短時間內暴死。流經羅馬尼亞、匈牙利和南聯盟的歐洲大河之——蒂薩河及其支流內80%的魚類完全滅絕,沿河地區進入緊急狀態。這是自前蘇聯車諾比核電站事故以來歐洲最大環境災難。
2、戰爭中傾倒石油污染海洋。1990年8月,在海灣戰爭中,伊拉克軍隊向海洋傾倒大量原油和在科威特油井縱火,造成海洋和大氣嚴重污染等。1991年11月6日,科威特最後一口油井大火被撲滅。至此,海灣戰爭造成的727口油井大火被全部撲滅。但海灣戰爭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卻難以恢復。
3、油輪發生重大泄漏事故污染海洋。1978年3月16日利比亞油輪“卡迪茲”號在英國沿海擱淺,致使23萬噸石油溢入大海並擴散到法國沿岸。1986年1月24日希臘一艘滿載5×105t原油的超級油船在北海與一艘荷蘭拖網漁船相撞,造成漏油事故,英國東海96km的海面被污染。1992年12月3日,裝載7.9萬噸原油的希臘“愛琴海”號油輪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魯尼亞海域斷裂爆炸,泄漏的原油污染了當地約100公里的海岸。
空氣污染
(一)空氣污染的機理 所謂空氣污染,即指空氣中含有一種或多種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質及時間會傷害到人類、植物及動物的生命,損害財物,或干擾舒適的生活環境,如臭味的存在。換言之,只要是某一種物質其存在的量、性質及時間足夠對人類或其它生物、財物產生影響者,就稱其為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物質,在乾淨空氣中之含量均極微少;但在受到污染的情形下,這些特定物質中的某些種類會大量增加。換言之,某些物質在空氣中不正常的增量就產生空氣污染的情形。空氣污染物的種類包含很多,它們的型態可能是固體狀的粒子,也可能是被滴或是氣體,或是這些型態的混合存在。
(二)空氣跨國污染的特點 1、發電廠煤炭燃燒形成跨國污染。1934年,美國與加拿大邊境就特雷爾冶煉廠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氣體給美國境內森林、湖泊、農產品造成的嚴重污染、損害一案,最終達成協定。雖然加方同意賠償美國的經濟損失,並將確定賠償額事宜提交仲裁,但加方不承認其行為違反國際法原則。2001年2月,美國紐約和康乃狄克州的兩位首席檢察官埃利奧特·施皮策爾和理察德·布盧門撒爾寫信給加拿大環境部長戴維·安德森,譴責加拿大安大略的發電廠污染環境,致使一些美國人患病。
2、油庫爆炸形成的濃煙污染。2005年12月12日,英國第五大燃油儲存庫班斯費爾德油庫發生爆炸。巨大的有毒蘑菇雲煙霧瀰漫了英格蘭的天空,並隨風飄移,直逼法國、西班牙等國。有毒煙霧飄向法國西北部上空,隨後抵達西班牙,嚴重威脅沿途1200萬居民的健康。
3、森林大火形成的煙霧污染。1997年以來,印尼尼亞每年都要產生大量煙霾飄蕩到周圍各國。煙霾除了造成本國人民生活的不便、損害健康、影響生產力、破壞旅遊業等情況外,還使周邊地區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該國1997年的霾害導致整個區域損失13億美元。2005年8月11日,馬來西亞被籠罩在一片濃煙之中,學校停課,機場關閉,不少地方的空氣污染指數超過500,大大高於300的“危險水平”。受災最嚴重的全國最大海港巴生港和瓜拉雪蘭莪兩地進入煙霾緊急狀態。根據緊急狀態令,除了必要服務設施外,兩地所有公共和私人機構都已關閉。農業、漁業和建築業的戶外活動全部停止,居民閉門不出,經濟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4、核試驗造成核輻射污染。1998年6月,南亞兩個國家相繼進行核試驗,既威脅南亞地區和平與安全,又污染大氣、水質、土壤等。

環境整治

當一個國家發生災難性的污染超過本國的治理能力時,受害國如果一味地主動自己的補償權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情況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治理災難,化解危險,比坐著受害要好得多。2005年8月15日,馬來西亞消防及拯救部隊128人進駐印尼廖內羅乾希里,即主要林火熱點黑區,展開滅火行動。2005年8月16日,澳洲大利亞向印尼蘇門答臘派遣了一支12人的林火消防專家,以協助解決印尼林火問題。2005年10月1日,馬來西亞呼籲鄰國採取更多有力措施制止林火。他還呼籲印尼批准2002年的《防止跨國界煙霧污染協定》 。協定要求各國採取一系列措施解決煙霧問題,包括使用熱感應衛星,及採取強硬手段打擊縱火者和不負責任的種植園主。在東協成員國10國中,只有7個國家批准了上述旨在消除和控制跨國界煙霧污染問題的《防止跨國界煙霧污染協定》,而印尼是其中一個仍未批准協定的國家。東協環境部長還同意成立一個由林火和煙霧評估專家組成的區域小組,加強受影響國家間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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