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員

足球裁判員

在每一場正式足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將在201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六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泛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足球裁判員
  • 外文名:Football referee 
  • 規定:每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員控制
  • 權力: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 通過時間:2010年7月21日
裁判權力,控制比賽,許可權和職責,裁判員的決定,國際決議,決議一,決議二,決議三,體測方法,測試目的和方法,測試時間,

裁判權力

控制比賽

每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員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⒈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⒉只有在足球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⒈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⒉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⒊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樑、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體測方法

測試目的和方法

《國際足聯最新裁判員,助理裁判員體能測試方法》 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
測試一
測試目的:在特定比賽距離下反覆跑動過程中的平均跑速
測試方法:
·6組40米衝刺跑,每組衝刺後1分30秒恢復(從終點走回起點).
·行進間起動,前腳在距離起點電子計時門1.5米遠處的線上.
提示:如果不能採用電子計時,那么就由一名觀察員在測試裁判員通過第一個門的瞬間給出準確的旗示信號,另一名觀察員在終點處當裁判員衝過終點瞬間停表.
·為保持測試的一致性,本測試應在田徑跑道上完成.
測試過程:
·所有測試裁判員列隊站好,當裁判長發出電子計時門準備好的信號後,裁判員自己決定什麼時候起動.
·計時設備:在起點和終點放置電子計時門.
·時間要求:
⒈國際裁判每次測試不能超過6.2〃,國際助理裁判不能超過6〃.
⒉國家級裁判每次測試不能超過6.4〃,助理裁判不能超過6.2〃.
⒊女子國際裁判每次測試不能超過6.6〃,助理裁判不能超過6.4〃.
⒋女子國家級裁判每次測試不能超過6.8〃,助理裁判不能超過6.6〃.
其它指示:
·如果裁判員在測試過程中摔倒或失誤,則可以補測一次
·如果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在6次測試中有一次失敗,那他只有一次補測機會(在6次測試完成後馬上進行),如果失敗兩次,則為測試失敗.
·在測試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帶釘子的跑鞋.
測試二
測試目的:高強度反覆跑能力
測試方法:間歇式聽哨聲跑動.(為保證測試的一致性,測試應在田徑跑道上完成)
50米慢走--150米跑
測試過程:
·每一名測試者必須在哨聲響前到達用四個標誌桶標出的慢走區域(跑道從起點1開始150處前後各3米放置標誌桶),如果裁判員在30秒內沒有任何一隻腳到達慢走區域,測試人員將給信號讓其停止測試.
·測試者在第二聲哨響起前不能離開慢走區域,因此,助理測試人員必須拿著旗子站在起點處,在第二聲哨響起前,他們應將旗子平舉,攔在跑道上,哨聲一響,他們必須馬上放下旗子,被測試裁判員才能起跑.助理測試員要讀秒(例如15秒,10秒,5秒),以通知·被測試裁判員準確的時間.旗子必須是聽到哨音後放下.
·被測試裁判以最多6人一小組為測試組合(最好).
提示:如果可能,可以採用4個不同的起點,每一組有一個監督員監督完成整個測試.
·計時設備:
一個計時器和一把哨子,跑動和慢走區域要標誌清晰.
·其它指示:
每個助理測試員必須配備秒表,用來計算慢走區域恢復時間.

測試時間

關於男子測試時間
· 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國際級裁判從起點1開始起跑,30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35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0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35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國際級助理裁判員測試程式:方法與裁判員測試相同,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助理裁判員從起點1開始起跑,30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40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0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40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國家級裁判從起點1開始起跑,30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40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0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40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國家級助理裁判員測試程式:方法與裁判員測試相同,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助理裁判員從起點1開始起跑,30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45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0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45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關於女子測試時間
·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國際級女子裁判從起點1開始起跑,35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40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5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40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國際級助理裁判員測試程式:方法與裁判員測試相同,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助理裁判員從起點1開始起跑,35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45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5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45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國家級女子裁判從起點1開始起跑,35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45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5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45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國家級助理裁判員測試程式:方法與裁判員測試相同,裁判長第一聲哨後,助理裁判員從起點1開始起跑,35秒內跑完150米;然後50米慢走,50秒內完成;第二聲哨後,從起點2起跑150米,35秒內完成;然後再慢走50米,50秒內完成.這樣剛好完成一圈.這個測試最少測10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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