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黎平(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

趙黎平(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

趙黎平,男,漢族,1951年8月生,遼寧建平人。1969年4月參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畢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在職研究生班畢業,研究生學歷,副總警監警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政協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2017年2月28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一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趙黎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趙黎平執行了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黎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建平
  • 出生日期:1951年8月
  • 逝世日期:2017年5月26日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殺人,批准逮捕,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死刑,

人物履歷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隊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遼市教育印刷廠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處偵察員(其間: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幹校痕跡檢驗專業學習);
1979.07——1983.11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公安處刑偵科偵察員;
1983.11——1984.12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公安處刑偵科副科長、公安處秘書科長;
1984.12——1990.08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公安處副處長(1982.09—1985.10在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學習;1985.09—1986.01在內蒙古黨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訓班學習);
1990.08——1991.10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偵處副處長;
1991.10——1992.07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偵處處長;
1992.07——1994.02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2000.03正廳級)(其間:2002.07—2002.08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廳局長研修班學習);
2005.03——2007.02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廳長(2003.02——2005.07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7.02——2007.12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武警內蒙古總隊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主席助理,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其間:2008.05—2008.08在中央黨校科學發展觀理論培訓班學習);
2010.05——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2010.09副總警監)(其間:2011.09——2011.11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戰略班學習);
2011.12.30增補為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2012.02——2012.07,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自治區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黨委委員;
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殺人

2015年3月20日晚9時30分左右,已經退休的趙黎平駕駛黑色奧迪車追趕一輛白色轎車。在赤峰市百合新城小區內,他追上白色轎車,並持槍擊中車內女駕駛員頭部,後趙黎平將該女子帶至提前踩點的荒山中焚屍、掩埋。3月21日凌晨,警方在內蒙古克什克騰旗境內將趙黎平抓獲。被警方截住時,趙黎平身上帶血,沒有反抗。

批准逮捕

2015年3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趙黎平涉嫌故意殺人罪向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經依法審查於2015年3月25日,由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趙黎平批准逮捕,同時對其是否涉嫌私藏槍枝罪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

開除黨籍

2015年7月3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黎平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其中,受賄和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問題涉嫌犯罪。此外,經公安機關偵查,趙黎平還涉嫌故意殺人罪。
趙黎平身為長期從事公安工作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知紀違紀,執法犯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趙黎平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涉嫌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黎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錢款;違反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公安機關勘查殺人相關現場時查獲了趙黎平藏匿的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在趙黎平的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根據趙黎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判決

2017年2月22日至2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原審被告人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抗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抗訴人趙黎平及其辯護人、證人、偵查人員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主要圍繞趙黎平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所提異議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護人在庭審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檢察員針對趙黎平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出示了新證據,證人、偵查人員應法庭通知出庭作證、說明情況。在法庭主持下,檢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質證意見並進行了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趙黎平做了最後陳述。
2017年2月28日下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一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一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對趙黎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死刑

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趙黎平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26歲)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有關公司和個人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託人的錢款總計人民幣2368萬元。2015年3月21日,公安機關對趙黎平殺害李某某的拋物現場進行勘查時,提取了趙所藏匿的一支轉輪手槍、一支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同月23日,公安機關對趙黎平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警體中心二樓的辦公室進行搜查時,從保險柜內查獲91枚雷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黎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趙黎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及49發子彈,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趙黎平非法存放91枚雷管,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趙黎平受賄人民幣236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2支,情節嚴重。對趙黎平所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西省高級人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黎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趙黎平進行了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趙黎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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