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紅專

趙紅專

趙紅專,男,漢族,1958年4月生,陝西千陽人,1975年1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曾任陝西省西安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18年6月20日上午10點30分,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趙紅專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紅專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紅專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千陽
  • 出生日期:1958年4月
  • 畢業院校:北京理工大學
  • 信仰: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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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趙紅專趙紅專
1975.01—1978.01 陝西省千陽縣水溝公社插隊勞動;
1978.01—1991.02 兵器總公司西光廠檢驗處試驗站工人、主任,檢驗處試驗中心主任、檢驗處副處長(其間:1982.07—1987.07參加西安交通大學夜大工業自動化專業學習);
1991.02—1995.02 兵器總公司兵器工業第一環境模擬與可靠性試驗中心主任,西光廠質檢處處長、質保部部長、副總工程師;
1995.02—1996.02 兵器總公司首期優秀中青年後備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2—1997.05 兵器總公司西光廠廠長助理(其間:1996.09—1999.07參加北京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習);
1997.05—1997.08 陝西省西安市西安高科(集團)公司投資開發部負責人;
1997.08—2001.05 陝西省西安市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招商局局長(正處級);
2001.05—2005.01 陝西省西安市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
2005.01—2005.08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西安市分會會長、黨組書記;
2005.08—2006.11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西安市分會(西安國際商會)會長;(2002.09—2006.09 參加西北工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
2006.11—2008.05 陝西省西安市西安航天科技產業基地管委會主任;
2008.05—2011.01 陝西省西安市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1.01—2011.03 陝西省西安市委常委,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
2011.03—2012.04 西安市委常委,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西安灃渭新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2.04—2013.05 西安市委常委,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
2013.05—2017.01 西安市委常委,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7.01—2017.02 西安市政協黨組副書記;
2017.02—2017.08 西安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任免信息

2017年2月23日,政協西安市第十四屆一次會議閉幕,趙紅專當選政協西安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副主席。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7月3日,據陝西省紀委訊息:西安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趙紅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7年8月31日據陝西省紀委訊息:日前,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對西安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趙紅專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紅專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多次違規接受他人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和宴請,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規劃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趙紅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對黨不忠誠,喪失理想信念,漠視黨紀國法,毫無黨性原則和黨性觀念,說兩面話,耍兩面派,做“兩面人”,思想墮落,道德敗壞,頂風違紀,恣意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嚴重破壞“親”“清”政商關係、市場秩序和投資環境,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紅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獲刑

2018年6月20日上午10點30分,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趙紅專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紅專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紅專在擔任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招商局局長、西安航天產業基地管委會主任、西安市委常委、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土地徵用、協調辦理土地手續、承攬建築工程、項目進入產業園、企業經營發展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
趙紅專於2008年至2016年間,非法收受財物1130萬元人民幣、106萬美元、20萬歐元、20萬新加坡元、20萬港幣、10.3千克黃金、5幅畫,總計折合人民幣2491.8709萬元。
其中未退回的財物251.6103萬元人民幣、20萬新加坡元、5.568萬美元、500克黃金,總計折合人民幣403.422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紅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紅專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罪行,系坦白,且其積極退還了大部分贓款贓物,應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趙紅專表示認罪服法,當庭未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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