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趙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是2015年04月14日在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大刑初字第28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4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由,案例,

案由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28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2014年7月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公訴刑訴[201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於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斌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間,非法使用木馬程式獲取北京市×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駕校)網站管理許可權,並在該網站添加賭博網站連結和控制程式,導致網站不能正常運行。經勘驗,共有8140次數量IP訪問該賭博網站,趙×違法所得16280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搜查筆錄、遠程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碟、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及被告人身份證明等證據。並認為,被告人趙×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間,被告人趙×非法使用木馬程式獲取×駕校管理許可權,並在該網站添加賭博網站連結和控制程式,導致網站不能正常運行。經勘驗,期間共有8140次數量IP訪問該賭博網站,被告人趙×違法所得16280元。民警接報警後於2014年7月8日將被告人趙×抓獲到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的供述,2014年2月份,我在一個QQ群里看到有個暱稱叫“公×”的發布信息尋求推廣賭博網站的廣告,我就跟他聯繫,幫他推廣,他每月通過該賭博網站的點擊量支付我勞務費,每點擊一次給我2元。2014年3月底我在家裡用技術手段通過搜尋工具查到×駕校網站存在漏洞,就在該網站上傳了木馬後門程式“×.php”,獲取了×駕校的許可權,將賭博網站的連結替換了上去,並上傳了一個流量控制程式“j×.php”,但該程式依靠×駕校的伺服器的資源運行,訪問量越大占用資源越多。
2、證人吳×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9日,我發現我們學校網站×.com訪問速度極慢,伴隨間歇性網站打不開,特別是每天早上學員約車時間網站無法正常打開,通過搜尋引擎點擊我校網站連結直接會跳轉到一個賭博網站,這種現象這幾天一直在發生。到4月13日那天,我校網站因上述問題斷網長達12小時,當天訪問學校網站的學員數達2萬多,造成學員對學校嚴重不滿,差點造成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經營秩序。
3、證人周×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9日,學校(×駕校)網站管理員告訴我學校網站×.com無法正常訪問,學員無法正常約車,並打電話投訴。後來打開學校網址後發現彈出賭博網址的界面,於是我就派學校的技術員搶修維護,但無法徹底刪除該“黑鏈”。到4月13日,該“黑鏈”造成學校網站癱瘓,學員無法約車並情緒激動,差點造成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經營秩序。
4、證人夏×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底我公司(負責×駕校伺服器維護工作)接×駕校通知其學校網站×.com訪問速度極慢,伴隨間歇性的網站打不開,我們通過技術手段在伺服器上進行一些最佳化,然後對伺服器進行一些設定,但效果不明顯。到4月13日通過檢查伺服器發現有人利用“bbs論壇”漏洞上傳過木馬程式“×.php”,伺服器的系統命令也被篡改,常用命令都無效了。4月15日我公司又接到×駕校通知通過搜尋引擎搜尋駕校網站會直接跳轉到一個賭博網站,經我們分析發現是駕校網站被植入“黑鏈”,經多次刪除設定均無法把“黑鏈”徹底刪除。經過我們後台反覆掃描發現網站伺服器被上傳了一個檔案“j×.php”,該檔案自動運行對伺服器作業系統進行修改,故“黑鏈”一直無法徹底刪除。
5、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出具的遠程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工作說明,證實通過對被告人趙×的“×s.com.com”網站賬號的勘查,從2014年3月被告人趙×開始攻擊至案件破獲期間,共有8140次數量IP訪問,其獲利應有16280元。
6、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5月12日,吳×報警稱2014年3月27日以來,趙×使用木馬程式獲取北京市×汽車駕駛學校網站管理許可權,並非法添加賭博網站連結地址及流量控制程式,導致該網站不能正常運行。
7、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民警接報警後於2014年7月8日將被告人趙×抓獲並將其刑事傳喚至西平縣公安局。
8、被告人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趙×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趙×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瑋喆
人民陪審員閆占芳
人民陪審員梁淑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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