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強(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趙強(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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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強,男,漢族,1957年8月出生,籍貫山東萊州,出生安徽省蕪湖,大學學歷。1975年3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8年11月20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涉嫌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強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蕪湖
  • 出生日期:1957年8月
  • 信仰:共產主義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審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5.03--1976.02 安徽省和縣歷陽鎮第五國小民辦教師
1976.02--1977.12 安徽省和縣二中民辦教師;
1977.12--1978.01 安徽省和縣廣播站編播員;
1978.01--1982.01安徽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2.01--1991.09 安徽省公安廳政治部秘書科辦事員、科員、副科長、科長;
1991.09--1993.01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93.01--1997.07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兼秘書科科長;
1997.07--2000.05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調研員;
2000.05--2004.09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其間:2002.03--2002.05參加省委黨校縣處一班學習);
2004.09--2014.04 安徽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4.04—2014.05 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4.05—2017.09 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7.09— 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審查

2018年4月4日,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8月13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轉移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不動產及投資情況,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等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趙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不講忠誠、忘卻初心,知法犯法、亦官亦商,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2018年8月21日,經安徽省監察委員會移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以涉嫌受賄罪逮捕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趙強(副廳級),並指定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趙強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接、獲取車牌號碼、催要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12日,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趙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趙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強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申報、設備採購、車牌號辦理、車輛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安徽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0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涉嫌受賄一案。
趙強在2004年至2018年間,利用擔任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76.8227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2007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人民幣124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500.8227萬元。
趙強受審現場趙強受審現場
檢察機關認為,趙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趙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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