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約)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

越南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或《越南條款》,又稱《李巴條約》。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於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特納(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簽訂。共十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法會訂越南條約
  • 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 時間:於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
  • 簽訂人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特納
主要內容,影響,

主要內容

(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
(2)在中越邊界保勝以上和諒山以北指定兩處為通商地點,允許法國商人在此居住並設領事;
(3)降低中國雲南、廣西同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稅率;
(4)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
(5)法軍退出台灣、澎湖。

影響

1、條約簽訂後,法國侵略勢力開始伸入雲南和廣西。
2、中國同意法國與越南之間“所有已定與未定各條約”一概不加過問,亦即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法國約明“應保全助護”中國與越南毗連的邊界,中國約明“將所駐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中國同意中越邊界開放通商,並約明將來與法國議定有關的商約稅則時,應使之“於法國商務極為有利”;本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雙方派代表會議詳細條款。
6月17日,福祿諾交給李鴻章一份節略,通告法國已派巴德諾為全權公使來華會議詳細條款,並單方面規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國軍隊原駐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鴻章沒有肯定同意這個規定,又沒有明確反對,亦未上報清朝中央政府。
一些傳統觀點認為這是中國軍隊在戰場上取得重大勝利之後,簽訂的一個地地道道的喪權辱國條約, 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絕後的奇聞。左宗棠領銜反對,說“對中國而言,十個法國將軍,也比不上一個李鴻章壞事”,還說:“李鴻章誤盡蒼生,將落個千古罵名”。全國的清流們輿論譁然,群情激憤,弄得李鴻章狼狽不堪,有說法稱之後李鴻章惱怒之餘決定拿左宗棠的下屬開刀,殺雞給猴看。指使親信潘鼎新、劉銘傳等陷害 “恪靖定邊軍”首領王德榜、台灣兵備道劉,將他們充軍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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