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外交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旅遊局關於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徵傳入我國的公告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網站公布的信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4日,全球共向WHO通報了828例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感染實驗室確診病例,其中287例死亡。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前往中東地區國家人員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檢總局外交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旅遊局發布了關於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徵傳入我國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檢總局外交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旅遊局關於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徵傳入我國的公告
  • 時間: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4日
2014年 第76號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網站公布的信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4日,全球共向WHO通報了828例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感染實驗室確診病例,其中287例死亡。中東地區(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卡達、約旦、阿曼、科威特、葉門、伊朗);歐洲(義大利、法國、英國、德國、希臘、荷蘭、尼德蘭);非洲(突尼西亞、埃及、阿爾及利亞)、亞洲(馬來西亞、菲律賓、黎巴嫩)、北美洲(美國)等22個國家報告了確診病例。截至目前,所有中東地區以外國家報告的首發病例均有中東地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前往中東地區國家人員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來自中東地區國家的入境人員,如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急性呼吸道症狀,入境時應當主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口頭申報。口岸不能明確診斷的,應當移交指定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治。入境後2周內出現上述症狀者,應當立即到醫院就診,並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時得到診斷和治療。醫療機構發現疑似病例,應按要求及時報告。
二、來自中東地區國家的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以及旅行社領隊人員,應當配合出入境口岸檢疫人員開展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等工作,並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衛生處理措施。
三、來自上述地區的交通工具、貨櫃、貨物、行李、郵包的承運人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檢疫查驗工作,對可能被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污染的按規定採取衛生處理措施。
四、前往中東地區國家的人員,可以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諮詢或登入質檢總局網站衛生檢疫與旅行健康專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站,了解該地區的疫情和有關預防方法,增強防病意識。
五、建議前往中東地區國家的人員日常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如養成勤洗手的良好習慣,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觸口、鼻、眼;避免與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觸;儘量避免接觸單峰駱駝、蝙蝠等,必須接觸時則需注意個人防護,並及時洗手;注意飲食衛生,不吃未徹底煮熟的食物、未經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乾淨的生水等。
在旅行中如果出現發熱,伴有咳嗽、呼吸困難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應當立即就醫。在入境時要向檢驗檢疫機構主動申報。
六、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是一新型冠狀病毒,由該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稱為“中東呼吸綜合徵”。駱駝目前被懷疑是人類動物源性感染的主要來源,但是具體的感染途徑仍在進一步調查中。2014年4月以來,儘管因為人際間傳播導致的人間病例迅速增加,但WHO調查結果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出現了持續的人傳人現象。該疾病的潛伏期為2至14天,典型表現為急性呼吸道感染,起病急,高熱(可達39-40℃),可伴有畏寒、寒戰,咳嗽、胸痛、頭痛、全身肌肉關節酸痛、乏力、食慾減退等症狀。重症病例在肺炎基礎上,可很快發展為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或多器官功能衰竭,部分病例可出現腎衰和死亡。個別病例(如免疫缺陷病例)可能有腹瀉等非典型臨床表現。繼發病例病情相對較輕,或為無症狀感染。目前對該病尚無有效治療藥物和預防疫苗,主要對症治療。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個月。如中東呼吸綜合徵疫情特徵在此期間發生足以導致出入境檢驗檢疫發生相應改變的大的變化,將適時更新公告內容。

質檢總局外 交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旅遊局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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