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交貨不符

賣方交貨不符是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未達到契約規定的各項標準,在品質上或權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賣方交貨不符從廣義上說應包括賣方在交貨過程中任何違反契約義務的情形,也包括賣方依據契約所交付的單據不符契約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賣方交貨不符 
  • 類型:經濟術語
救濟
對於賣方交貨不符,買方可影頸翻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採取解除契約、減價、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實際履行、要求修補等救濟方法。
1.解除契約
當賣方交貨不符構成根本性違約時,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買方一旦解除契約,可拒收賣方所交貨物,或退還其已接收的由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但如果買方已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賣方所交付貨物時貨物的原狀將貨物退還賣方,他將喪失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如買方在接收賣方貨物後如已轉售,使用或經過加工改變了貨物,以至於無法將貨物按原狀返還,買方就無權主張解約戲棗市。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買方仍有權主張解約。
(1)不能按原狀返還是由於買方以外的原因,如系遭遇意外風險或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損壞、改變等;
(2)貨物的改變、使用等是由於檢驗貨物所造成的;
(3)貨物在買方發現或理應發現瑕疵之前,已在正常的營業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對於買方所交貨物中僅是部分不符契約,則要考慮該部分不符對整個契約的影響,如果已足以構成根本性違約時,買方可以主張解約,否則不能主張宣告整個契約無效。
2.減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50條規定,如果貨物不符契約,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迎甩漏臘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契約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賣方有權按第37條和第48條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自負費用對貨物不符合契約的情形進行補救,如果賣方已進行了這種補救,買方便不得再要求減價。對於減價的計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的規定可表達為這樣的公式:
減價後的價金=
契約價×與契約不符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
與契約相符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
因此,
可減價金=契約價-
契約價×與契約不符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
與契約相符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

從這一規定還可以看出,買方主張減價,一般都發生在其已接收貨物之後。但可以是在買方支付貨款之前,也可以是在已支付貨款之後。在未支付貨款時,買方的減價可從貨款中扣除,這時,減價這一救濟方法對於買方來說具有自助色彩。對於買方來說,當賣方交貨不符時,他可以在減價與請求損害賠償之間進行選擇。一般情況下,對於價格部分的損失,如果已經減價,他就不能再就該部分要求損害賠償。
3.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賣方交貨不刪淋符,買方即使已採取其他救濟方法,仍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賣方汁算損害賠償額的方法卻因買方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不同。如果賣方交貨不符並構成根本性違約,在買方主張解除契約的同時又主張損害賠償,這時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可根據《聯船朽槓愉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75條和第76條的規定進行,而如買方不主張解除契約,這時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可適用第74條的規定。
4.請求實際履行
賣方交貨不符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實際履行,交付符合契約規定的替代貨物,但是此種救濟方拘潤葛法在使用時是有條件限制的。第一,賣方交貨不符契約必須達到構成根本性違約的程度;第二,買方必須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39條及時向賣方發出要求交付替代物的通知。只有在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買方才可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而在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櫻希凳物的合理時間內,他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5.要求修補
對於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契約,買方也可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規定,要求賣方進行修補。但是這種修補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如果買方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買方可拒絕賣方的修補。買方要求修補不影響其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5.要求修補
對於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契約,買方也可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規定,要求賣方進行修補。但是這種修補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如果買方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買方可拒絕賣方的修補。買方要求修補不影響其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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