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封制度

賜封制度

賜封制度是西班牙殖民者在西屬殖民地(拉美,菲律賓等地)實行的土地制度。源自西班牙語encomienda,意為委託。指由西班牙君主將在一定範圍的賜封地內向當地原住民徵收賦稅的權力授予在殖民事業中有“功”的人員,這些被賜予徵稅權的人稱為封君封君僅受委託徵稅,並未得到賜封地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地說,徵稅權力也只傳到第二代(也有傳到三、四代的,但事例不多),因此,賜封制並不是拉美和菲律賓近代大農莊的先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賜封制度
  • 外文名:encomienda system
  • 實施者:西班牙殖民者
  • 實施地點:菲律賓,拉丁美洲
受封職責,演變過程,賜封種類,負面影響,

受封職責

封君被賜予徵稅權力後,須負責維持賜封地內的和平秩序,保護人民並在發生災害時給以援助,協助基督教會進行傳教工作等,但實際上這些任務常被封君置諸腦後。

演變過程

西班牙侵占菲律賓後,把從15世紀末已在拉丁美洲西班牙屬地陸續實施的賜封制度推廣到菲律賓,由黎牙實比於1563年在宿務分發第一批賜封地。由於大多數封君忽視協助教會工作及其他原因,西班牙傳教士對賜封制十分不滿。以薩拉薩爾主教為代表,對賜封制的弊害進行了揭發和控訴。他們憤怒地提出,賜封制已經使西班牙人在菲律賓蒙受恥辱,並且為居民所憤恨。殖民當局被迫採取一些補救的措施。1595年,馬尼拉最高法院重申貢賦應以實物和貨幣繳納,其中實物部分套用本地出產的物品。1604年,西班牙駐菲總督又規定:貢賦10里爾中,4里爾應繳實物(包括家禽1隻),6里爾應交現金。禁止封君強征居民開礦及服役。儘管有這些規定,賜封制的弊害仍未能消除。17世紀後半期,賜封制已開始衰落。1721年 9月,西班牙王室下令,此後如遇私人賜封地出缺時,應收歸王室,不再分授私人。私人賜封地總戶數逐步下降,從1665年的61260戶降至1700年的41205戶,到1750年只剩下2萬戶左右。19世紀初葉,菲律賓賜封制完全廢止,不復存在。

賜封種類

賜封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海港及大城鎮等人口稠密地區,由殖民當局直接掌管,稱為王家賜封地;另一類是由菲總督分別授予的私人賜封地。到1591年,全菲賜封地共有 267處,其中王家賜封地31處,私人賜封地 236處,共有應繳貢賦的居民667612人。

負面影響

封君們為了迅速致富,就濫用權力,對賜封地內納稅戶(每份賜封地內一般有300~500戶)加重盤剝。根據西班牙殖民當局的規定,賦稅是用實物或貨幣交納的,但封君們無視法令,強制菲律賓人服徭役,替封君建築房屋、伐木、開礦、輾米、運輸等,不給予任何報酬。封君對菲律賓人交來的實物,故意低估價格,有時則刁難交稅人,指定須索當地並不出產的物品,因此每個納稅戶一年中實際交納稅款常常達到15~30里爾,遠比規定稅額(初時是 8里爾,後來增加為10里爾)為重。菲律賓原來村社組織(巴朗圭)里的首領(達圖)及其長子,按西班牙當局規定是免納賦稅的,但要幫助封君收稅,實際上他們成為封君盤剝的對象。如果徵收稅款達不到要求,他們就要用自己的財產來補償。有時首領被封君嚴刑拷打,搶去財物,走投無路,被迫自殺。封君只求增加稅款,不擇手段,違反法令規定強制老人及幼童一律交稅,在交稅人死亡後還要家屬代為負擔,以致菲律賓人不敢結婚,甚至殺嬰以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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