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資格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資格是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規定。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首先向省、市、自治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後,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並聯合頒發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①必須是已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或受託的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正式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兼營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設有獨立的資產評估業務部門。②必須是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社會信譽高並擁有豐富評估經驗的具有正式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以往沒有發生過明顯工作失誤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③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10人,其中職齡人員(非離退休人員) 不得少於5人,專職人員超過17人的評估機構,其中職齡人員所占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④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資產評估水平、經驗和技能,並具有較豐富的證券業務及相關金融、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其中,骨幹人員須參加過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工作。⑤評估機構的實有資本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風險準備金不得少於5萬元人民幣,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不少於4%的風險準備金。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業務準則。在該機構執業的專業人員每年須接受不少於一周的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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