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門

賄賂門是中石油、中海油等9家中國企業人員在華行賄問題,美國依據《反海外賄賂法》查處CCI,美方公布的CCI賄賂額度已達到中國受賄案件的立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賄賂門
  • 外文名:bribery door
  • 解釋:美國人有意抹黑中國企業形象
  • 措施:《反海外賄賂法》等
  • 建議:不宜拖拉  要立即回應
簡介,事態發展,難以定論,法律框架,

簡介

CCI公司近日承認賄賂中石油、中海油等9家中國企業人員,將早已存在的跨國公司在華行賄問題集中暴露於公眾視野之下。
有人放言,CCI“賄賂門”是美國人有意抹黑中國企業的形象,這種陰謀論太匪夷所思。

事態發展

美國依據《反海外賄賂法》查處CCI,查的是美國人行賄,說這是針對中國人顯然有些“自作多情”。當然,在權威結論出來以前,還不能肯定地認為上述中國企業一定存在接受跨國公司賄賂問題。於是我們看到,一些企業相繼“自查”喊冤,這種舉動並無不可,只是個別企業自證清白過於神速,讓人難以置信,自證清白之舉反倒惹來了掩蓋事實的嫌疑。對於一樁在美國已是板上釘釘的“洋賄賂”案,如果我們僅僅是內部一查了之,而不是更嚴肅地進行處理,那么我國商業環境的公平廉潔、立法的權威以及執法的效率都將不可避免地受到質疑與拷問。公眾正期待相對獨立的法務部門迅速介入該案。

難以定論

從定性而論,相關企業的“自查”,甚至包括國資委的“調查”,都只能算是一種內部與準內部行為,讓人不太放心,沒有足以服眾的真正法律效力。根據以往經驗,自查的結果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2004年“朗訊門”一直到後來的德普醫療回扣事件,“洋賄賂”問題最後基本都是不了了之。

法律框架

從法理上分析,美方公布的CCI賄賂額度已達到中國受賄案件的立案,上述中國企業的工作人員涉嫌構成受賄罪,對其查處已不適合於企業的“內部解決”,而應當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追究。我國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1997年修訂的《刑法》都包含了關於商業賄賂的規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之下,法務部門應積極採取行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此外,中國從2005年就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理應在涉及本國的重大國際賄賂案查處中更加積極、公開、透明,及時給國內外輿論一個明確的交代。
建立良好的、不受商業賄賂腐蝕的市場交易秩序是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目標之一,越來越多的“洋賄賂”對我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個挑戰,不僅會打擊其他守法企業的進取心,也會損害中國消費者的利益。既然CCI在美法務部門面前都已明確交代了中國受賄單位的名稱及實施賄賂的具體細節,對這種“實名舉報”加“全球廣而告之”之舉,司法機關不宜繼續沉默,而應立即做出反應,將此事追查個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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