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奴僕

康熙八年(1669) 雖有大小各官不準買良民為奴及轉相饋送、違者照掠賣良民例治罪之旨,但康熙二十一年題準,官員不許買本省之民為奴,買外省之人為奴則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買賣奴僕
  • 外文名:The sale of slaves
  • 時間:康熙八年(1669)
  • 違法:違者照掠賣良民例治罪
康熙八年(1669) 雖有大小各官不準買良民為奴及轉相饋送、違者照掠賣良民例治罪之旨,但康熙二十一年題準,官員不許買本省之民為奴,買外省之人為奴則可。駐防兵丁只要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親供、立賣身契書寫“情願”字樣,用印鈐蓋,即可適量買本省之人為奴。若未經取親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樣,也屬勒買,照例折罰議處。雍正四年(1726) 又定, 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之奴,或婢女招配已生子者,男屬世仆,永遠服役,其女婚配,悉由家主,但須造清冊呈明地方官存案。凡漢人買仆、婢女招配及投靠之人,均須書明文契,呈地方官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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