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是指原告C先生就貴陽慈銘體檢中心跨性別就業歧視,向雲岩區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C先生的心理性別是男性,生理性別是女性,是性少數群體中的跨性別。

2015年4月,他因“愛穿男裝,形象與公司要求不符”,工作一周后被貴陽慈銘體檢中心辭退。2016年3月開始,C先生先向雲岩區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被駁回後,又向雲岩區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12月30日,原告C先生收到了勝訴判決,貴陽市雲岩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將其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 外文名:The transgender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case in Guiyang
  • 地點: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
  • 人物:C先生
  • 結果:原告C先生勝訴
案件背景,案件審理,審判結果,

案件背景

C先生是貴州黔程工作組的負責人,是國內跨性別運動推動者之一,曾參加2013年聯合國跨性別會議。
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非異性戀、心理性別與生理性別不同均屬於性少數群體。C先生心理性別是男性,生理性別是女性,是性少數群體中的跨性別,屬女跨男。

案件審理

C先生堅持維權,是認為慈銘對他的辭退是出於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單方面與他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行為。
2016年3月7日,C先生向雲岩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慈銘支付工資和經濟損失,並公開道歉。
雲岩區勞動仲裁委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於2016年5月9日作出裁決。裁決書稱,C先生主張被慈銘違法辭退,要求慈銘支付2000元經濟賠償金,但是證據不足以支持該主張,仲裁委不予採納。而慈銘稱, C先生沒有被錄用是因為不符合錄用標準,仲裁委予以採信。
因對仲裁結果不服,C先生隨後又向雲岩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慈銘支付其7天工資以及經濟賠償2000元。
2016年6月17日,雲岩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慈銘提交了C先生的試用人員工作評估表和工會小組會議決議,以證明C先生的工作評估情況不符合錄用標準。
但C先生及其代理律師質疑,上述檔案上公章的形成時間與落款時間不一致,檔案是在C先生被辭退之後才擬定的,因此申請對該檔案進行司法鑑定,法庭因此決定中止審理。
2016年12月14日,該案在中止審理6個月後恢複審理。而對於此前被告證據造假的質疑,司法機構鑑定後稱,由於油墨不能比對,終止鑑定。
這次開庭,C先生的代理律師指出,被告用以證明其開除C先生程式合法的工會決議,由於工會的組成違法而當屬無效,“依據《貴州省工會條例》規定,工會主席不能是公司的人事負責人,而慈銘的工會主席就是其人事負責人金某。”
此外,C先生說:“儘管慈銘提供的證據中顯示其他員工的試用期都是2個月,但我的試用期評估表中卻明確提到試用期是4天,慈銘沒有對這一矛盾點作出解釋。所以我認為我(被辭退時)是不在試用期內的一個正式員工,在這種情況下,慈銘將我開除屬於違法辭退。”

審判結果

2016年12月30日,C先生收到了雲岩區法院於12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慈銘支付C先生工資483元、經濟賠償金1500元。
判決書顯示,此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存在於三個方面,即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是在試用期還是契約期內;被告是否違法解除與原告勞動關係;被告解除於原告勞動關係是否構成對其跨性別身份的就業歧視。
雲岩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試用期應在書面勞動契約中約定,但慈銘未與C先生簽訂勞動契約,C先生亦不能證明雙方約定明確的契約試用期,原告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因此認定, C先生2015年4月21日入職慈銘,上訪即建立勞動關係。
其次,慈銘據《試用期人員工作評估表》及《工會小組會議決議》認定C先生礦工一天,但未提供考勤記錄。由於該院認定雙方為正式勞動契約關係,慈銘辭退C先生需符合《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天、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情形,但慈銘所舉證據不能認定C先生有相關情形,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慈銘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解除與C先生勞動關係,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經濟補償。
判決書稱,C先生提供的錄音雖顯示,其與慈銘員工楊某的談話涉及對其跨性別身份的質疑,但楊某未出庭接受雙方質訊,且楊某作為被告單位普通員工,其言論不能代表單位意見,因此,對原告稱被告解除與其勞動關係系慈銘對其跨性別身份歧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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