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

《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是由200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
  • 地點:貴陽市
  • 時間:2001年9月12日
  • 施行:2002年1月1日
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辦法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

(2001年9月1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00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2001年11月27日公布 200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計畫、稅務、工商、財政等經濟綜合管理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協同做好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應建設和發展市科技信息網路,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庫,定期發布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第五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或個人在本市實施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在本市轉化後,當年內上繳稅收300萬元以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相當於所交稅額的5%至10%的獎金,獎勵該高新技術成果持有者。
科技成果轉化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權屬證明;
(二)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剩餘的法定保護期不少於3年;
(三)技術秘密或已申請專利未獲授權的技術,能在短期內傳授;
(四)經生產實踐或技術鑑定證明已經成熟。
第七條 作價出資的高新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國家科學技術部頒布的高新技術範圍;
(二)為公司或企業產品的核心技術;
(三)技術成果的出資者對該項技術合法享有處分權;
(四)按規定通過認定的。
第八條 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作價出資金額可達註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作價出資金額可達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價出資有關事項應寫入公司章程。
第九條 科技成果作價出資不涉及國有資產的,可選擇協商或評估方式作價;涉及國有資產的,應評估作價,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評估作價應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須出資各方認可。
第十條 單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在轉讓資金到位後30日內對完成人和為
科技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以技術轉讓方式轉化的,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技術轉讓淨收入的20%;
(二)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內,按不
低於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年新增留利5%的比例或以此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
(三)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獎勵可折算為股份或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所持股份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對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的主要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獎勵總額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由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定。
第十一條 職務科技成果獎勵的具體比例,由完成單位與完成人依下列因素協商確定:
(一)技術水平、難度、創新程度;
(二)生產規模、經濟效益;
(三)貢獻大小;
(四)對單位生存、發展的作用。
第十二條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和由企業承擔的財政資助科技計畫項目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國家規定必須向社會無償推廣或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與本單位協定進行轉化,並享有協定約定的權益,協定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二)與本單位協定不成的,經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依法自行創辦企業或與他人合作進行轉化,項目成功投產後,應連續3年從轉化所得的年淨收入中提取10%返還本單位。
職務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十三條 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應專項進行會計核算,完成人有權查詢會計資料。
第十四條 公司根據科技人員的研究開發能力、技術崗位和工作業績等綜合因素,可由原有股東轉讓、資本公積金或盈餘公積金轉贈和配贈給予科技人員期股。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可用企業近3年由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後資產淨增值的20%至30%,獎勵技術創新主要貢獻人員。
對技術創新主要貢獻人員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第十六條 以套用開發類項目實施轉化為主的中小型企業,關係企業生存發展的科技人員持股比例最高可達總股本的50%。
第十七條 阻礙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按規定轉化科技成果的,由科技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不按規定的比例和時間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獎勵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1年9月1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當前,隨著科技創新和經濟科技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範圍內的科技競爭和科技為核心的經濟競爭、乃至綜合國力的競爭更為激烈。科技創新能力成為經濟實力、綜合國力競爭的決定性因素,成為國際競爭或地區競爭的制高點。科技創新的實力和優勢源自於高水平的科技人才,而科技人才的爭奪則成為當今國際激烈競爭的焦點。事實證明,誰擁有科技創新的優勢和大批高素質的科技人才,誰就掌握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動權,誰就占領國際競爭的制高點。
朱鎔基總理在《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畫建議的說明》中指出,“人才是最重要、最寶貴的資源。要把培養、吸引和用好人才作為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
改革開放20多年來,貴陽市的經濟、社會、科技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與沿海發達地區及周邊省會城市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高素質科技人員較為短缺,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與數量欠高,科技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能力較弱,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程度較低等,致使科技財富的巨大潛力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國有單位較多地存在著設備閒置,科技人員所取得的收入與其貢獻不一致或對科技人員獲得利益保護力度不大、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嚴重等導致了人才流失、科技人員出工不出力,科技成果不能及時轉化、科技產品銷售不暢等,從而造成科技資產積壓甚至流失。這些都增加了我市經濟結構調整的難度,也不利於全市科技與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將要如入WTO,為我市發揮後發優勢、實現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帶來了一次歷史性機遇,也使我市面臨嚴峻的挑戰。為此,下力氣落實好黨的十五大關於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政策,制定能有效發揮科技人員、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決策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地方性法規,以法規的形式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行為進行規範,對其合法權益給予保護,以盤活科技資產、促進科技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加速科技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是適時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二、《辦法》起草過程和依據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辦法》列入2001年立法計畫,市科委根據立法計畫,組織了《辦法》起草領導小組,負責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借鑑外地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擬出《辦法(草案)》初稿。市人大教科委提前介入,與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部分科技界人士和部分企業負責人,就《辦法(草案)》進行了論證,通過反覆論證,形成《辦法(草案)》。2001年9月12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對(草案)進行認真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廣泛徵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不同類型企業的意見,提交常委會再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在市人大教科委、市科委的協同下,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逐條推敲、逐條研究、逐條修改,經多次修改論證後,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意見,併到貴州工業大學、貴陽生物工程研究所、貴陽變壓器廠、貴州輪胎廠、貴州新天藥業有限公司、貴州益佰製藥廠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企業進行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廣納民言。在此基礎上,對《辦法(草案)》進行補充完善,形成《辦法(草案)》修改稿。2001年9月12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本《辦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通過對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註冊資金和提成獎勵的比例作出規定,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和吸引人才,促進我市的經濟建設。因而《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都作了具體規定,便於操作。
(二)關於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註冊資金和提成獎勵比例
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註冊資金和提成獎勵的比例是本《辦法》的核心,在比例的規定上科技成果和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比例遵循《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設定,以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國家尚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提成獎勵比例,根據我市實際作細化補充規定,既保證可操作性,又切實起到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的目的。
以上說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1年9月12日通過了《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1年9月1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10月9日召開了有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協科技委員會、科技廳、財政廳、省國稅局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辦法》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2日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對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進行規範化管理,制定關於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規定,激勵和引導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創業,促進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對於實施西部大開發,充分發揮科技人員在“科技興市”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第五條第一款對高新技術成果在本市轉化後,當年內上繳稅收達300萬元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5%至10%的比例獎勵該高新技術成果持有者的規定,表述不夠清楚,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鼓勵境內外組織或個人在本市實施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在本市轉化後,當年內上繳稅收300萬元以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相當於所交稅額的5%至10%的比例,獎勵該高新技術成果持有者。”
二、第七條中第二項規定作價出資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為公司或企業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經了解,作價出資中的產品的核心技術不僅僅為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因此,建議將該項修改為“為公司或企業產品的核心技術。”同時,建議將第四項修改為“按規定通過認定的。”
三、第八條對科技成果作價出資作為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了規定,第九條中對超過註冊資本35%的情況在第八條中“另有約定的除外”中已有規定,因此,建議刪去第九條。
四、第十條規定科技成果作價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應評估作價,評估結果須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審核,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為了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科技成果作價出資不涉及國有資產,可選擇協商或評估方式作價;涉及國有資產的,應評估作價,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五、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獲得專利的科技成果的轉化,依專利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專利法已有明確的規定,在此不重複有關規定。因此,建議刪去該款。
六、建議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可用企業近3 年由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後資產淨增值的20%至30%,獎勵技術創新主要貢獻人員。”
七、第十七條中對以套用開發類項目實施轉化為主的中小型企業中科技人員持股比例的表述不準確,建議將這條修改為:“以套用開發類項目實施轉化為主的中小型企業,關係企業生存發展的科技人員持股比例最高可達總股本的50%。”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第五條第一款中對獎勵數額表述不準確,因此,將這條修改為:“鼓勵境內外組織或個人在本市實施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在本市轉化後,當年內上繳稅收300萬元以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相當於所交稅額的5%至10%的獎金,獎勵該高新技術成果持有者。“
2、第七條第(二)項中作價出資的產品的核心技術不僅僅為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因此,將這項修改為“為公司或企業產品的核心技術”。同時,將第(四)項修改為“按規定通過認定的”。
3、第九條規定對作價出資超過註冊資本35%的審核認定程式,實際工作中,作價總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均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和認定,本條是重複規定,故予刪去。以下條文順序相應調整。
4、為了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將第十條修改為:“科技成果作價出資不涉及國有資產的,可選擇協商或評估方式作價;涉及國有資產的,應評估作價,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第十三條第三款中對獲得專利的科技成果的轉化的規定,鑒於專利法已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將該款刪去。
6、第十六條第一款表述不準確。因此,將該款修改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可用企業近3 年由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後資產淨增值的20%至30%,獎勵技術創新主要貢獻人員。”
7、第十七條中對以套用開發類項目實施轉化為主的中小型企業中科技人員持股比例的表述不準確。因此,將這條修改為:“以套用開發類項目實施轉化為主的中小型企業,關係企業生存發展的科技人員持股比例最高可達總股本的50%。”
8、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審議中,有委員建議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當年”改為“一年”。經徵求市人大的意見,他們提出以不改為宜。對“當年”的界定由市人大常委會作解釋。
此外,對《辦法》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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