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經2017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並公布,共八章五十六條,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8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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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市人大字〔2018〕3號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8年4月18日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經2017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2017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規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運營秩序和運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綜合開發和應急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等城市大運量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定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系統、機電設備系統、供電系統和通信信號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屬於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經營,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安全便捷、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重大事項。
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投資、建設的組織實施和運營的監督檢查。
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審計、公安、衛生、國有資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督、城市管理、林業綠化、環境保護、人防、消防、金融、應急等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和應急等相關工作。
供電、供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正常需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實施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照本條例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集相結合。市人民政府根據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運營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等各類公共資產和資源給予軌道交通項目一定補貼。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教育和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社會公眾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有權投訴、舉報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編制,並與城市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分為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規劃、線路沿線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規劃,應當徵求市級相關行政部門、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規劃,按照程式報請批准。
經批准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空間布局、用地指標、線路走向、站點功能與位置,以及其他配套需求。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優先安排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四條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規劃紅線,嚴格控制建設其他項目。確需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線、合建的項目以及其他設施,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徵詢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並出具規劃條件,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根據規劃審批條件,在確保其上方建(構)築物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式徵求相鄰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依法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期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已有建(構)築物和供電、供水、排水、輸油(氣)、通信等設施進行調查、記錄,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涉及的檔案資料,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提供。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已有建(構)築物和供電、供水、排水、輸油(氣)、通信等設施資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避免造成建(構)築物和設施的損壞。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移管線、管道及其構築物的,由產權單位組織實施,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協商確定遷移方案,遷移費用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產權單位要求增加管線或者管道容量、數量,或者採取其他方式提高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影響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擬定交通疏解方案,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可以試運行;具備試運營條件的,可以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主體。
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主體。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設定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
控制保護區範圍包括: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車輛基地、控制中心、變電站、冷卻塔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重點保護區範圍包括: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車輛基地、控制中心、變電站、冷卻塔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範圍的,由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審核確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重點保護區內除必需的接駁通道和市政、園林、環衛、人防等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的意見: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從事建設勘察、鑽探、打井、打樁、挖掘、地下頂進、灌漿、爆破、降水、地基加固、錨桿、錨索等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採石挖沙;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穿鑿通過軌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等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的活動。
前款規定的施工作業活動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作業前書面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第二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涉及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施工作業影響區域動態監測,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發現施工作業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停止施工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安全需要拆除控制保護區內建(構)築物,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等種植物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簽訂協定,給予補償或者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標識的區域;
(二)在車站、車廂和其他與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相關的區域攜帶國家管制的器具,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
(三)非法攔截列車運行、阻斷運輸;
(四)強行上下列車;
(五)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桿、閘機、電扶梯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七)擅自移動、遮蓋、污損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疏散導向標識、軌道交通指示標識、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監視等設備;
(八)在軌行區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等投擲物品;
(九)損壞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軌道、車站、車輛及其附屬設施等;
(十)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十一)在地面線路軌道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二)在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軌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前款第二項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公告,並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範;
(二)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軌道交通沿線各站點公交線路接駁換乘方案;
(四)對軌道交通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
(五)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履行安全運營責任;
(六)受理公眾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投訴;
(七)依法查處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設定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標識。
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範圍內設定導向標識的,周邊物業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範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運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規範設定乘車導向標識,保證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示。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國家對從業資格有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衛生管理檔案,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車廂的整潔衛生,保證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空氣品質和衛生狀況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調整。
現役軍人、殘疾人、老年人、學生等群體,按照規定憑有效證件享受乘車優惠。
第三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實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工作由市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檢查和監控的設備設定、人員配備、建設分類分級標準以及操作規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
實施安全檢查時,乘客和其他進入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文明乘車。
乘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並接受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乘客超程逾時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乘客有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行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乘車,應當有健康成年人的陪護。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其他設施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點或者擅自派發印刷品;
(二)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設施內吸菸、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便溺;
(三)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設施內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四)在車站、車廂內擅自進行廣告、電影、電視劇拍攝等易引起人群圍觀和集結的活動;
(五)在車站、車廂內攬客、拉客、兜售商品;
(六)在車廂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七)在車廂內飲食,嬰兒餵食、特殊病人進食、病人服藥除外;
(八)在車廂內大聲喧譁、播放音響;
(九)在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台打鬧或者逆向行走;
(十)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進站、乘車,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
(十一)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平衡車等進站、乘車;
(十二)攜帶腳踏車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已經摺疊的腳踏車除外;
(十三)攜帶充氣氣球、尖銳物品以及超大行包進站、乘車;
(十四)使用燃油、燃氣類的輪椅等代步車;
(十五)其他影響運營秩序、環境衛生的行為。
前款第十三項中超大行包的尺寸,經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確定後,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乘客遺失的物品,應當及時公告招領。公告發布滿30日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日內做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做出答覆。
第三十七條 採用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需要實行運營補貼的,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國資等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應當按照政府與社會資本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協定執行。
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相關費用,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成本。

第五章 綜合開發

第三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綜合開發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評審後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綜合開發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和相關聯的地下、地上空間區域、鄰近區域,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和實施的開發項目,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廣告、通信、物業管理等綜合開發。
綜合開發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運輸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設施。
第四十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通過作價出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綜合開發,並實行封閉管理。
第四十一條毗鄰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的商業項目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連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接口工程實施條件、運營管理要求收取接口費,並納入綜合開發收益。
第四十二條綜合開發收益應當專項用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以及其他與綜合開發有關的項目。
綜合開發收益,應當依法納入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特許經營權協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編制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應急工作機構組織市公安、安全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應急工作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先期應急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市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乘客應當服從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向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時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級人民政府以及電力、供水、通信、公交、醫療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協助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儘快恢復運營。
第四十六條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增加運力仍不能滿足運營需求,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量、臨時停運措施,並向社會公告,造成乘客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增加其他客運運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施工,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的,施工活動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未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由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實施以上行為的,對主要負責人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未開展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規範提供服務,未規範設定乘車導向標識,未能保證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未依法公布提示、指示、告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未及時增加運力的。
第五十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乘客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線網最高票價補收票款,處以線網最高票價5倍金額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五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說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決定報請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市新興的城市公共運輸系統。貴陽市軌道交通線路建成投入運營後,將極大緩解中心城區交通擁堵,方便市民出行、工作和生活,並引領城市空間拓展,加速區域經濟的發展。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從2005年開始啟動,2010年9月3日,國家發改委批覆首期《貴陽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規劃(2010~2020年)》。2013年下半年,貴陽市及貴安新區共同啟動了貴陽市軌道交通線網修編,修編的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9條線的總規模約467公里,總投資估算約為2800億元。2016年7月11日,國家發改委批覆第二期《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2016-2022年)》。2009年4月,我市組建成立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全面推進了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2015年11月組建成立貴陽市交通委員會,明確其負責全市軌道交通的行業管理。2013年10月,軌道交通1號線進入全面建設階段,項目總投資概算214.31億元,全長35.11公里,計畫2018年完成系統聯調並開始試運行,其中觀山湖段已於2017年6月底投入試運行,即將於12月試運營。按批覆的建設規劃要求,到2022年,貴陽市將有5條約180公里的線路建成並投入運營,屆時貴陽市的軌道交通將形成骨架網運營,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出行服務。
隨著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工作的持續推進,需要運用法治方式來規範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行為,實施有效管理,為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安全提供保障,防範和降低市場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在立法層面,目前國家僅有2005年原建設部頒布實施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是側重於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部門規章;國內建設和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大多數都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貴陽市2015年4月出台了政府規章《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側重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階段的管理。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保護等方面,相關規定不夠全面和系統,在建設管理上需要進一步加強,在運營管理上需作統籌、綜合、細化。因此,為將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及時納入法制化管理,規範各方行為和維護各方利益,更好適應城市軌道交通時代的到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範、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充分參考借鑑有關立法經驗做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條例》並使之在我市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通過和實施,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制定過程
2016年11月7 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的議案。2017年4月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初審後,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初審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52條129處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於7月1日在貴陽日報、貴陽晚報和貴陽人大網發布公告,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還向市人大各專委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市政協、市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發函徵求了意見。
7月5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澤同志率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各專委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常委會地方立法諮詢專家等到正在試運行的捷運1號線進行實地考察。7月12—18日,法工委先後召開四場專題徵求意見會,分別徵求常委會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市政府相關部門、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企業的意見和建議;7月25日,又會同市人大選任聯委組織部分在築的全國、省、市、縣、鄉五級人大代表,實地考察捷運1號線試運行情況,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經統計,各界各方面共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87條。對此,法工委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充分吸納,對《條例(草案)》又作了41條89處修改。
8月9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忠同志主持召開討論研究近期重要法規相關工作專題會,其中聽取關於《條例(草案)》修改工作情況匯報,對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了意見。8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5次全體會議,統一審議《條例(草案)》,綜合各方意見建議後又作了21處修改,形成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1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修改情況匯報,提出了審議意見。再次修改後,向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徵求了意見。
8月2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二審,審議意見不多且較為集中。會後,根據主任會議意見,常委會副主任李澤同志帶領法工委同志對車廂內禁止飲食的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提出了意見。法工委對文本進行修改後,於9月13日書面徵求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意見,9月14日書面徵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意見。9月21日,召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及省直有關部門論證會,對文本進行了論證。隨後,法工委認真省人大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再次作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三審稿》。
法制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三審稿》進行統一審議,認為文本已經成熟,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和表決。10月1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主任會議聽取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的情況匯報,決定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審議,並向市委作了專項報告。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條例》共8章56條,主要對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綜合開發和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城市軌道交通從建設到運營涉及多個部門和方方面面,既需要政府加強領導和統籌,及時解決建設和運營中的重大問題,也需要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相關部門在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監督管理職責。為此《條例》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重大事項。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投資、建設的組織實施和運營的監督檢查。還對市直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級人民政府、供電、供水、通信等單位的職責進行了規範。
(二)關於授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
《條例》中明確了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並依照條例的授權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明確授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是因為:第一,《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是大運量的城市公共快速交通系統,列車、車站等既是企業的經營場所又是公共場所;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既是企業經營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對這些公共場所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屬於“管理公共事務”。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雖作為企業,但可以視為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第二,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內容作了嚴格限制,僅限於《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第三,軌道交通線長、點多、面廣,影響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的行為隨時發生,需要及時處置,授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處理,能夠保障執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第四,借鑑國內如上海、重慶、南京、廣州、西安、南寧等城市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參考了《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關於禁止在車廂內飲食的問題
由於這個問題涉及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在立法過程中各方分歧較大,我們對此始終保持審慎態度,注意聽取各方意見,常委會主任李忠同志兩次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了研究,明確了處理意見。
在法規起草過程中,分別於2016年8月、2017年1月兩次向市民徵集“是否在車廂內禁食”的意見,贊成“禁止在車廂內飲食”的分別為90.2%和90.9%。贊成“禁食”者多,民意基礎好,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禁止“在車廂內飲食”。常委會對法規進行一審、二審時,關於是否規定禁止飲食的爭議仍然很大,審議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是建議在法規中予以規定;另一種建議在乘客守則中予以規定。對此,法工委認真研究後認為:一是對全國已開通運營軌道交通的城市的立法情況進行分析,實行“禁食”是大勢所趨。全國已經立法的17個城市,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禁食的有9個,僅在乘客守則中規定禁食的有6個,有部分城市是既在法規又在守則中規定了“禁食”,在地方性法規和乘客守則中均未禁食僅有2個城市,也即大多數城市主張在車廂內“禁食”。二是外地城市的立法教訓值得借鑑。如南京市在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之初,未規定禁止飲食,造成了管理困難,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和運營秩序,之後重新修訂法規規定禁止飲食,為了讓公眾接受禁食規定文明乘車,宣傳成本大大增加且阻力重重,造成立法、執法資源嚴重浪費。三是從我市軌道交通的實際情況來看,各站點距離較近,“禁食”的時空範圍僅限於列車車廂,未包含車站的其他付費區和非付費區,也即乘客在上車前和下車後均可進食,甚至中途下站進食後再上車,不會影響乘客的正常進食需求,限制範圍適當、可行。法工委還認為: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衛生管理、運營秩序建設維護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規中規定乘客在車廂內“禁食”,對涉及公民權利適時適度的減損及其行為活動的適當限制,是應當的,也有利於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行政管理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管理。同時,考慮特殊人群的一些特殊需求,如低血糖等特殊病人進食、病人服藥飲水等,適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以及實際操作上的發展變化,具體的禁止性規範設定不宜絕對化,應當有除外情形,留有餘地。因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在車廂內飲食,嬰兒餵食、特殊病人進食、病人服藥除外”。
(四)關於綜合開發的規定
《條例》第五章綜合開發,是本條例的特色和亮點,旨在支持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投資大、回報周期長,若僅依靠運營收入平衡運營成本已有壓力,收回投資更為困難,如果主要以地方財政資金投入,地方財政將面臨著巨大的債務風險和財政負擔。借鑑外地城市經驗,為減輕政府長期的財政壓力,通過立法明確將軌道交通沿線房地產、廣告、通信、物業管理等綜合開發給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並給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綜合開發的條件,代政府進行開發經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升城市軌道事業的造血能力,保障貴陽軌道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條例》第五章對綜合開發規劃的編制、批准程式;城市軌道交通用地範圍、關聯區域、鄰近區域和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和實施項目的綜合開發;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通過作價出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綜合開發;毗鄰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需要與軌道交通出入口連線的商業項目的接口費收取等作了規定。同時,還明確綜合開發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運輸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設施。這些規定,有助於形成軌道交通項目促進綜合開發、綜合開發反哺軌道交通項目的良性循環,最大限度實現軌道交通的可持續發展。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處罰幅度有5000元-2萬元、1萬元-3萬元、5000元-5萬元等標準,設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由於國家層面沒有關於軌道交通的法律法規,僅有建設部的一個規章,在設定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幅度標準主要是根據我市實際,結合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來設定,同時參照了北京、廣州、西安、長沙等地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儘可能合理設定,以免造成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的執法權濫用。
為了不重複上位法,凡是《條例》中規定的行為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因法律、法規已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故《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不再重複規定,並在《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一併審議。

解讀

5月11日,記者從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將於6月1日開始施行,將為貴陽市的軌道交通建設和運行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介紹,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從2005年開始啟動,目前,1號線觀山湖段已於2017年12月28日開通試運營,貴陽市已逐漸走向軌道交通時代。同時,按國家發改委批覆的建設規劃要求,到2022年,貴陽市將有5條約180公里的線路建成並投入運營,屆時貴陽市的軌道交通將形成骨架網運營,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出行服務。
為將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及時納入法制化管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範、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貴陽市充分參考借鑑有關立法經驗做法,結合實際,制定了《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並在貴陽市軌道交通1號線全線開通試運營前通過和實施。
該《條例》共分八章五十六條,對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綜合開發和應急管理進行了規範。其中,《條例》明確禁止13種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包括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標識的區域,非法攔截列車運行、阻斷運輸強行上下列車等;禁止15種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包括在車站或者其他設施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點或者擅自派發印刷品,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設施內吸菸、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便溺等。
作為一部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從法規起草開始便是廣大市民的熱議話題。為讓更多市民了解和熟悉《條例》,貴陽市將通過各方渠道對《條例》重點條款進行解讀,把《條例》內容傳達給市民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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