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2002.06.26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6.26
  • 實施時間:2002.08.01
經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的定金或房價款。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款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使用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雲岩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範圍內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的監督管理;其他縣(市)範圍內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的監督管理,由當地房產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房產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保證商品房預售款的正確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購人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的查詢;
(三)受理承購人對商品房預售款違規使用的投訴,依法查處商品房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
第六條 商品房經核准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房產主管部門到其開戶銀行辦理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手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其開戶銀行的保證金帳戶。
第八條 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應當按照工程進度並結合工程造價與預售款總額比例核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應當向房產主管部門申報用款計畫。
第九條 銀行支付商品房預售款,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手續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須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本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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