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

2015年5月26日,2015貴陽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暨全球大數據時代貴陽峰會開幕,由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推出的《2015年中國大數據交易白皮書》和《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在中國大數據交易高峰論壇上隆重亮相。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由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總裁王叄壽發布。該公約由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聚合了相關大數據企業、行業協會、投資機構、科研院所、政府部門等共同制定,希望通過該公約推動制定與推行大數據交易標準、交易安全、監管監察等規則,從而推進大數據交易的發展,形成相關技術與產業的創新,推動培育世界領先的大數據技術、產品、產業和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26日
檔案全文
一、 公約總則
為了把握大數據產業革新浪潮帶來的戰略機遇,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聚合相關大數據企業、行業協會、投資機構、科研院所、政府部門等制定《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希望通過本公約推動制定與推行大數據交易標準、交易安全、監管監察等規則制定,從而推進大數據交易的發展,形成相關技術與產業的創新,推動培育世界領先的大數據技術、產品、產業和市場。
  1. 為加強對大數據交易所及其會員的管理,明確大數據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數據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公約。
  2. 本公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數據交易所所有會員。
  3. 本大數據交易所是指依本公約規定條件設立的,為數據交易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4. 大數據交易所發展理念:貢獻中國數據智慧,釋放全球數據價值。
  5. 大數據交易所發展三大要素:大數據清洗、數據建模分析、大數據交易。
二、 交易所概述
大數據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經貴州省金融辦、貴陽市政府、國家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以加快推進中國作為全球大數據聚集中心、網際網路金融中心、大數據金融中心的建設。
交易所在運營過程中將逐步實現如下十大標準及規範: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
大數據交易所本著以電子交易為主要形式,通過建立大數據的網上交易系統,搭建交易平台。
三、 交易所業務定位
大數據交易所,將積極發揮貴陽在大數據領域的政策優勢、數據清洗建模優勢、數據金融衍生品設計的優勢等等,連通大數據的供需雙方,讓全球的數據之間互相碰撞,產生核聚變的結果,服務全球,讓數據變成政府決策、企業經營的第一決策要素。
大數據交易所經營範圍是:
  1. 大數據資產交易
  2. 大數據金融衍生數據的設計及相關服務
  3. 大數據清洗及建模等技術開發
  4. 大數據相關的金融槓桿數據設計及服務
  5. 經大數據交易相關的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通過建立大數據交易所,把大數據轉換成為真正意義的資產,讓大數據資產在全球範圍流通,並產生價值,交易所將作為數據價值的權威鑑證者。
大數據交易所在大數據供需雙方充當一個百分百中立者的角色,完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擾及影響。但是我們也不會簡單的充當數據搬運工的角色,交易所將積極發揮數據質量認證、數據格式標準化、數據金融工具的作用。
大數據交易所為數據商開展數據期貨、數據融資、數據質押等業務,建立交易雙方數據的信用評估體系,增加數據交易的流量、加快數據的流轉速度。
四、加入大數據交易所會員的意義與價值
1. 交易資格:將獲得在貴陽大數據交易所進行大數據交易的資格,您單位將具備合法的數據交易資格。
2. 數據清洗:交易所將根據會員的數據內容,通過交易所的大數據清洗,建模,分析服務,協助大數據供應商將數據價值提煉出來,變成可以交易的數據資產。
3. 定製採購:數據需求方可以在交易所提出購買需求,交易所將全方位整合數據供應商的數據源,滿足購買方的一切數據需求。
4. 品牌推廣:參與交易所的各種活動並免費享受交易所統一的品牌推廣,交易所將面向全球進行推廣,提高數據資產交易活躍度。
五、 交易所交易時間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徹底實現了365天不休市的數據交易。通過交易所進行7X24交易。
六、 交易的數據類型
總計有30多個數據品種:比如政府大數據、醫療大數據、金融大數據、企業大數據、電商大數據、能源大數據 交易大數據、 交通大數據、 商品大數據、 消費大數據、 信用卡數據、 教育大數據、 社交大數據、 社會大數據等等。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交易的並不是底層數據,而是基於底層數據,通過數據的清洗、分析、建模、可視化出來的結果,徹底解決了數據如何保護隱私及數據所有權的問題。
七、 交易所的交易撮合服務
在數據買賣雙方之間,交易所可以充當交易做市商,協助雙方進行數據定價,交易結算等。
數據所有者如果擁有大量的數據資源,交易所諮詢部門可以提供數據清洗、建模、分析、可視化技術,協助數據方將數據變成可以交易的資產。
數據賣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數據清洗、分析、建模、可視化的服務費用,收費標準是數據交易金額的10%。
八、 數據交易的結果
不論你在交易所購買了什麼類型的數據,交易所都會為數據買家安裝一個大數據交易終端,終端裡面,有買方所需要的所有數據、數據模型等。也可以按照客戶的需求,提供大數據接口,直接接入買方的IT系統,將數據落地。數據產品可擷取部分提供試用或內容可供買方參考。
九、 交易所支付結算體系
大數據買方可在交易系統儲值、銀聯支付、微信支付、公司轉賬、第三方支付等。買家選擇需要的數據支付金額,交易所扣除40%的佣金後餘款進入賣家賬戶餘額。賣家可以金額放在交易所賬戶,也可以提取到公司銀行。
十、交易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保障體系
通過交易所交易的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由賣家承擔責任,交易所負責審核,如果數據賣方數據造假,則交易所及買方將追求其責任。
十一、 交易所運營體系
1. 商業模式及收益來源
數據交易與其他交易不一樣,數據交易比較核心的指標是交易頻率,而不是一類數據只交易一次。所以交易所會致力於匯集清洗質量比較高的數據,提高數據的交易頻率,而不是一味強調數據的存儲量比較大。
數據交易分成收入:
交易所與數據供應商進行分成,同時視具體數據價值,適當的對數據採購方進行收費。交易所與數據供應商之間進行分成。
數據期貨佣金收入:
數據期貨經紀通道收入,結算收入,利息收入
數據融資佣金收入:
允許數據所有者抵押數據權進行貸款,收取適當的利息收入。利用數據進行眾籌,支持大數據企業創業,而後換取公司長期的成長收益或者部分股權。
2. 客戶群體
數據品種
核心數據類型
對應客戶群體
政府大數據
政府統計數據,政府審批數據等
適用性非常廣泛
醫療大數據
病歷數據、就診數據、藥品流通
醫藥公司、醫療設備公司等
金融大數據
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個體戶數量
銀行、小貸公司、網際網路金融公司
企業大數據
中小微企業數據、外資企業數據等
銀行、小貸公司、網際網路金融公司
電商大數據
商品交易數據、商品流通數據等
適用性非常廣泛
能源大數據
石油、天然氣等所有相關的數據
能源企業
交通大數據
停車場數據、車輛位置數據等
車聯網、汽車公司、汽車後市場
商品大數據
電子標籤數據、商品物流數據等
供應鏈相關企業
消費大數據
個人消費數據、個人徵信數據等
金融機構、汽車公司、消費品公司
教育大數據
學習軌跡數據、教育消費數據
教育類機構
社交大數據
與社交相關的所有數據
適用性非常廣泛
社會大數據
與社會管理、政府管理有關的數據
政府相關部門
十二、 數據定價及交易模式
影響大數據價格的因素增多,傳統的數據銷售及採購方式受到數據不完整性的限制,已不能適應新的數據市場要求,而且目前很多數據的銷售存在灰色地帶,而且中國目前還未形成真正意義的數據交易市場環境,主要是沒有數據交易的市場存在,所以大數據交易所的設立可以有效的解決數據交易中各方的困惑,理順市場渠道,規範數據交易行為。
1. 數據價格的影響因素:
不同品種的大數據價格機制是不一樣的,實時價格主要取決於數據的樣本量和單一樣本的數據指標項價值,而後通過交易系統自動定價,價格實時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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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的價格完全取決於上述幾個因素,同時也決定了數據的交易方式。
2. 數據自動計價連續交易
交易所將針對每一個數據品種設計自動的計價公式,數據買方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每一類數據的實時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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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動成交:當數據買方應約價等於或高於賣方掛牌價時,按照交易所自動撮合成交,成交價為買方應約價格。
2、賣方選擇成交:對於不能自動成交的應約,賣方可選擇能接受的應約與其成交,成交價為買方應約價。
3、數據分拆成交規則:因為數據買方不一定需要全部的數據樣本,這個時候,我們系統將對數據設定拆分原則,系統自動報價,而後自動撮合成功成交。
3. 大數據交易系統主要界面思路
首頁登入主要顯示不同類型的大數據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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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交易市場主體體系設計
1. 數據供應商的資格認定
交易所對數據供應商實行的是“寬進嚴管法”。供應商對數據交易有興趣就能參與,有不良表現就在受到處罰,對違規或違法、數據造假、數據欺詐、數據來源不合法的供應商有三種處罰:失去資格、“交易所黑名單”、負刑事責任。
2. 數據交易席位會員的合法資格認定
交易所分兩類會員,一類是為自己進行大數據衍生產品套期保值或投機交易的自營會員,另一類則是專門從事大數據交易經紀代理業務的中間經紀公司。
要成為大數據交易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數據交易席位會員在經營範圍、運營資金、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構、人員素質等方面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一般的,會員資格應包括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地位的數據整合及數據諮詢公司;
(2)註冊資金大於500萬
(3)在組織形式、業務人員及技術風險防範方面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4)承認大數據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公司向大數據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檔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交易所的會員。
對於違反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會員,交易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單處或並處的處分,主要有: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在交易所指定報刊公開批評、警告、罰款、限制交易、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等。
3. 數據買方的合法資格確認
在2015年,暫時不允許任何個人購買交易所的數據。同時在監管不健全的情況下,外資數據買方購買數據之前需要進行資格審查。
十四、 交易所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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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大數據交易所的職能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數據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
  2. 大數據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數據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大數據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數據交易申請、安排不同數據品種的交易;
(四)組織、監督數據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數據交易對象進行監管;
(七)設立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相關主管單位許可的其他職能。
  1. 大數據交易所主要功能及職責:
(一)大數據交易對象的審核;
(二)大數據相關的金融工具設計
(三)大數據相關指數發布
(四)數據交易過程的監管
  1. 大數據交易所交易新的數據交易品種,應當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2. 大數據交易所的數據交易品種,應當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3.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範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大數據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大數據交易所董事會通過,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大數據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數據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
十六、 大數據交易所的組織
  1. 大數據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2. 會員大會為大數據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大數據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大數據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大數據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公約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1.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2.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檔案及有關情況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3. 理事會是大數據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大數據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畫;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六)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七)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
(八)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1. 大數據交易所理事會由7至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相關主管單位委派。
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1.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2.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相關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應當是理事會成員。
  3.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擔任會員大會期間的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得兼任大數據交易所總經理。
  1. 大數據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相關主管單位任免。
  2.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5年。總經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大數據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大數據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3. 大數據交易所中層幹部的任免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4. 理事會設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監察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察大數據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大數據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二)監察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察大數據交易所的財務情況;
(四)大數據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應當在大數據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
各專門委員會的經費應當納入大數據交易所的預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大數據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大數據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一)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數據交易經營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被撤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1. 大數據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聘任有不正當情況,或者前述人員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大數據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時,相關主管單位有權解除有關人員的職務,並任命新的人選。
十七
十七、大數據交易所對數據交易活動的監管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交易數據交易的種類和期限;
(二)數據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式;
(三)數據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交易數據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大數據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數據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數據交易的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
(三)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
(四)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
(五)數據交易指數及其漲跌情況;
(六)相關主管單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2.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數據交易契約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規定,並維護在本大數據交易所達成的數據交易契約的有效性。
  3.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數據交易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4.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準入制度,並根據數據交易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主管單位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數據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者的數據交易行為。除上述情況外,大數據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數據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者的數據交易買賣行為。
  5. 大數據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數據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檔案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上述檔案的保存期,並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重要檔案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
  6.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數據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大數據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查處。
  7.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數據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數據交易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相關主管單位可以要求大數據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十八、 大數據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式;
(二)席位管理辦法;
(三)與數據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督、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準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四)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
(五)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範;
(六)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七)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1. 大數據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數據交易經營機構。境外數據交易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大數據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大數據交易所章程規定。
  2. 大數據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主管單位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3. 大數據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的數量。大數據交易所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大數據交易所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4.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大數據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5.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數據交易經營機構數據交易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大數據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的數據交易自營業務實施下列監管:
(一)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數據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並採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二)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三)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數據交易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大數據交易所;
(四)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相關主管單位報送各家會員截止該日的數據交易自營業務情況;
(六)其他監管事項。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數據交易業務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下列監管:
(一)制定會員與客戶所應簽訂的代理協定的格式並檢查其內容的合法性;
(二)規定接受客戶委託的程式和責任,並定期抽查執行客戶委託的情況;
(三)要求會員每月過後5日內就其交易業務和客戶投訴等情況提交報告,報告格式和內容由大數據交易所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後頒布。
  1. 大數據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大數據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相關主管單位。
  2. 大數據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檔案、資料。
  3. 大數據交易所會員應當接受大數據交易所的監督管理,並主動報告有關問題。
  4. 大數據交易所可以根據大數據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十九、大數據交易所對數據交易對象的監管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數據交易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式以及交易協定的內容及格式;
(二)交易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交易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交易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
(五)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與數據交易對象訂立交易協定,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交易協定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2. 交易所與任何數據交易對象所簽交易協定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數據交易對象簽署特殊條款時,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交易協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大數據交易所為公司數據交易發行、交易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數據交易事務;
(四)數據交易對象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數據交易停牌事宜;
(六)協定雙方違反交易協定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大數據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交易協定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建立交易推薦人制度,保證數據交易對象符合交易要求,並在交易後由交易推薦人指導數據交易對象履行相關義務。大數據交易所應當監督交易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交易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大數據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交易推薦人予以處分。
  2.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根據相關主管單位統一制定的格式和大數據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覆核數據交易對象的交易公告書等交易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檔案,並監督數據交易對象按時公布。大數據交易所可以要求數據交易對象或者交易推薦人就上述檔案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3.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督促數據交易對象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相關主管單位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相關主管單位。
  4.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審核數據交易對象編制的臨時報告。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準予其公布。
  5.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暫停數據交易對象的數據交易,並要求數據交易對象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數據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相關主管單位依法作出暫停數據交易的決定時;
(五)大數據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設立數據交易對象的檔案資料。
  2.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數據交易對象的數據進行審核,不能直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3.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4. 數據交易對象應當建立數據交易對象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5. 大數據交易所對數據交易對象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交易協定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數據交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相關主管單位予以處罰。
  6.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交易數據交易的發行人進行監管。
二十、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
  1.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設立一個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為數據交易的發行和在大數據交易所的數據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與交收服務。
  2.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3.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數據交易市場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務,並接受大數據交易所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督。
  4.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範圍和職能包括:
(一)數據權力登記;
(二)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登記和數據交易賬戶的設立;
(三)記名數據交易的存管和過戶;
(四)大數據交易所的所有交易品種交易後的結算與交收;
(五)數據交易的保管;
  1.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職能範圍內制定和修改章程和業務規則,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後生效。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須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
  2.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為大數據交易所的數據交易的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的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有必備的電腦、通訊設備,有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數據交易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和電腦、通訊系統的安全。
  3.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可以通過簽訂協定的方式委託其他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代理交易數據交易的部分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
  4.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大數據交易所簽訂業務協定,並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5. 大數據交易所的會員為參加大數據交易所交易市場的交易而繳存的清算頭寸、清算交割準備金,應當由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專項存儲。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述資金的用途及收取標準,並對上述資金嚴格管理,嚴禁透支,不得挪作他用。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系統風險保證基金,並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保證數據交易與結算交收的連續性和安全性。結算系統風險保證金的構成和使用原則應當在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中做出明確規定。
  6.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據與數據交易發行人簽訂的服務契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數據交易發行人提供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在無紙化發行和交易的條件下,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是證明數據交易持有人權益的有效憑證。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7.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數據交易持有人本人或者委託經公證的受託人查詢;
(二)依本公約第七十三條向數據交易發行人提供數據交易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相關主管單位及其授權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進行的查詢和取證。
  1.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主管單位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本機構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並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數據交易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業務中形成的原始憑證,根據需要制定保存期,並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重要檔案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會計憑證和報表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2.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比照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3.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歇業、解散,在根據法定程式辦理手續的同時,應當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
二十一、 管理與監督
  1. 大數據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本公約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任職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
  3.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聘請地方審計局或者具有從事數據交易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總經理離任審計。交易所聘請的審計機構應當報相關主管單位認可。大數據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篡改交易數據的真實性。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交易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大數據交易所的會員、數據交易對象獲取利益。
  4.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親屬等有利害關係情形的,應當迴避。具體迴避事項由其章程、業務規則規定。
  5.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各種資金和費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並制定專項管理規則進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大數據交易所的收支結餘不得分配給會員。上述各種費用的收取標準及收取方式應當報收費主管部門備案。
  6.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財政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單位提交經具有數據交易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就業務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等向相關主管單位提交季度、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抄報大數據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本公約其他條款中規定的報告事項。
(四)相關主管單位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遇有重大事項,大數據交易所應當隨時向相關主管單位報告。
  1.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現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大數據交易所會員、數據交易對象、數據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者和大數據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發現數據交易市場中存在產生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潛在風險;
(三)數據交易市場中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未作明確規定,但會對數據交易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四)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過程中,需由大數據交易所做出重大決策的事項;
(五)大數據交易所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相關主管單位規定的其他事項。
  1. 遇有以下事項,大數據交易所應當隨時向相關主管單位報告,同時抄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交易所會員和數據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者:
(一)發生影響大數據交易所安全運轉的情況;
(二)大數據交易所因不可抗力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數據交易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
  1.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相關主管單位的要求,向相關主管單位提供數據交易市場信息、業務檔案和其他有關的數據、資料。
  2. 相關主管單位有權要求大數據交易所提供會員和數據交易對象的有關資料。
  3. 相關主管單位有權要求大數據交易所和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對其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修改。
  4. 相關主管單位有權派員監督檢查大數據交易所和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財務狀況,或者調查其他有關事項。上述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合法證明檔案。
  5. 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涉及訴訟,上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單位報告。
二十二、 數據交易的監督稽查
  1. 大數據交易所違反本公約第十二條的規定,從事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的,由相關主管單位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大數據交易所違反本公約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相關主管單位責令停止該交易品種的交易,並對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3. 大數據交易所違反本公約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公約規定的有關報告義務,由相關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後果嚴重,影響數據交易活動正常開展的,相關主管單位有權責令大數據交易所限期停業整頓。
  4. 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違反本公約規定,相關主管單位可以責令大數據交易所按大數據交易所與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的業務協定對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處罰,或者由相關主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 大數據交易所存在下列情況時,由相關主管單位對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並責令大數據交易所對有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主管單位按本公約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相關主管單位頒布的制度、辦法、規定不傳達、不執行;
(二)對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致使有關業務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不落實;
(三)對相關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報告、不及時解決;
(四)對在大數據交易所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處不力。
  1. 大數據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員有責任拒絕執行任何人員向其下達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大數據交易所有關規定的工作任務,並有責任向其更高一級領導和相關主管單位報告具體情況。沒有拒絕執行上述工作任務,或者雖拒絕執行但沒有報告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2. 大數據交易所會員、數據交易對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大數據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並且大數據交易所沒有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的,相關主管單位有權按照本公約的有關規定,追究大數據交易所和大數據交易所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 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向相關主管單位報告其會員、數據交易對象及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由大數據交易所處罰,或者按照大數據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交易協定等大數據交易所可以處罰的,大數據交易所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報相關主管單位備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相關主管單位處罰的,大數據交易所可以向相關主管單位提出處罰建議。相關主管單位可以要求大數據交易所對其會員、數據交易對象進行處罰。
  4. 大數據交易所、大數據交易所會員、數據交易對象違反本公約規定,直接責任人和與直接責任人有直接利益關係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獲利或者避損,由相關主管單位予以沒收並處以相當於非法獲利或者避損金額1至3倍的罰款。
二十三、 附 則
  1. 本公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易”是指數據交易發行人經批准後將其數據交易在大數據交易所掛牌交易。
(二)“交易公告書”是指數據交易對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大數據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於其數據交易前,就其公司及數據交易的有關事宜,通過指定的報刊向社會公眾公布的信息披露檔案。
(三)“交易費用”是指交易數據交易的發行人按照大數據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就其數據交易向大數據交易所交納的費用。
(四)“交易推薦人”是指由大數據交易所認可的、協助數據交易發行人申請其數據交易的大數據交易所正式會員。
(五)“席位費”是指大數據交易所會員按照大數據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向大數據交易所交納的交易席位使用費。
(六)“大數據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大數據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各專門委員會委員。
(七)“數據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是指由大數據交易所設立的,為數據交易的發行和在大數據交易所的數據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與交收服務的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
本公約未作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的定義確定。
2. 本公約由相關主管單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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