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胄遊學章程

貴胄遊學章程是清末留學教育章程之一。外務部主稿,會同憲政編查館、學部、陸軍部共同擬訂,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一日(1907年12月5日)奏準頒行。共12條。主要內容:貴胄遊學生系由王公子弟及貴胄學堂高材生中選取,使之遊學英、美、德3國,研究專門科學。應習之學科分為兩種:一政治,一陸軍。貴胄遊學生遊學年期均定 3 年;每人給川資 700兩,月給經費300兩,整裝費500兩。

每班派通洋文者 1 人充譯員,精漢文者 1 人充經史教員,均與遊學生同時前往。遊學生如帶僕役,只準以 1 人為限。遊學生應聽本國出使大臣選定學堂上課肄習,平日由本國出使大臣稽查,每屆學期按其功課品行造冊報告外務部,其譯員、教員統歸本國出使大臣節制。貴胄遊學生如有品行不端、學業無望者,由本國出使大臣隨時報告外務部調回,其尤甚者並請從嚴懲戒。貴胄遊學生如能始終勤奮、學業有成,期滿回國時即予擢用,其尤為優異者破格超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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