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貴州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在2003.10.09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0.09
  • 實施時間:2004.01.01
2003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素質,保證行政複議工作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貴州省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複議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並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
本省行政複議機關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行政複議人員資格。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全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全省統一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
(一)屬國家公務員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人員;
(二)取得大學專科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者大學本科以上非法律專業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
(一)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法制工作滿3年;
(二)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法制工作滿4年;
(三)45周歲以上,連續從事法制工作滿5年。
第六條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後可直接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
第七條 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一般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內容為綜合法律知識和行政複議實務兩部分。考試大綱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制定。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申領《貴州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
(一)個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
(四)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批,頒發資格證書。
《貴州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並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參加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並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貴州省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一條 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資格,並收回《貴州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
(一)不依法履行或者拒絕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
(二)對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報復陷害的;
(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貴州省行政複議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被註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不得再取得該資格。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試題的;
(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頒發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或者辦理有關考試、考核等手續的;
(三)拒絕為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或者辦理有關考試、考核等手續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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