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經2015年1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災害防範、災害救助、恢復重建、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relief of natural disasters in Guizhou Province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
- 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政府令,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相關報導,
政府令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5年1月29日
修訂的辦法
(2015年1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5年1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救助、災後恢復重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旱災、暴雨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自然災害按損失程度、影響範圍等,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三條 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防救並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社會互助,災民自救。
第四條 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有關負責人組成的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應急指揮機構。
省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活動。省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減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工作統籌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防範與救助資金和相應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財政、應急管理、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款物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減災委員會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衛生醫療機構、專業救援隊伍的作用。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氣象、地震等涉災部門應當明確災害信息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政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自然災害防範、災害救助、災後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災害防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災害風險,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和非工程性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情信息平台和災害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
省、市和多災易災縣的減災委員會所屬的專家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防災減災救災技術諮詢、災害信息收集、分析、匯總等,加強災害信息管理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第十二條 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排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並採取防範措施,及時治理。對處於危險區域的居民應當及時組織避險轉移安置。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加強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應當設定應急避險點。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多災易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綜合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救災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緊急調運和監管體系。
市、縣和多災易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政府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完善災害風險轉移機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災害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社會參與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防災減災知識納入學校的安全教學內容,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培養學生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七條 涉災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及時將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同時向災害可能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減災委員會通報。根據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啟動預警回響,落實回響措施。
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網際網路等方式,及時發布涉災部門提供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公告避難場所具體地址及到達路徑。
第三章 災害救助
第十八條 涉災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級上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可越級上報。災情穩定前,應當執行每日逐級續報制度。災情穩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會商和評估核定工作。
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
第十九條 發生自然災害並達到特別重大等級時,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發生重大、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減災委員會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落實應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的食品、衣被、乾淨飲水、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
交通運輸部門及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應當保障救災應急物資優先通行。
經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執行應急救災任務的車輛,在通行收費公路時,免交通行費。
第二十條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的撫慰和疏導工作。對因災倒房或者嚴重損房需要重建的受災人員提供過渡性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條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受災人員冬寒和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制度。災害達到特別重大等級的,應當啟動救災捐贈預案,組織和發動開展救災捐贈工作,及時公開救災捐贈款物的數量、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按程式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提供低保、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第四章 恢復重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災害損失、救災能力、恢復重建和救災工作等評估體系。
第二十五條 災情穩定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鼓勵和組織受災民眾和企事業單位開展恢復重建。
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合理確定建設時間及規模。
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定因災害毀損民房的恢復重建優惠政策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住房與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指導。
組織實施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的民房重建,應當公平、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災區需要新建的重建工程項目選址,應當符合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隱患區,以及環境敏感區和傳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二)未採取災害防範和救助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三)未及時發布突發自然災害警報、採取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
(四)遲報、謊報、瞞報災情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款物的。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服從統一領導,擅自行動或消極執行命令,造成後果的;
(二)因違反政府採購程式,造成救災物資出現質量問題的;
(三)編造或者散布虛假災害信息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不按規定分配、調撥和使用救災款物,或者發放救災款物不公開、不透明,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負面影響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貴州省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省人民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7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二、對1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將《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隊伍”。
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民政”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民政、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修改為“應急管理、自然資源”。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相關報導
近日,貴州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雲南、江西之後,全國第三個省份出台與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規章。《辦法》堅持防、減、救並重原則,將災害救助擴展到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全過程,強化了貴州省各級減災委和民政部門的綜合協調職能。《辦法》的公布實施,對各地制定出台與《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具有借鑑意義。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應急指揮機構。省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活動。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市、縣減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資金和相應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財政、民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款物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情信息平台和災害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縣級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災害風險,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和非工程性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排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並採取防範措施,及時治理。對處於危險區域的居民應當及時組織避險轉移安置。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應當設定應急避險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將防災減災知識納入安全教學內容,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演練。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應急指揮機構。省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活動。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市、縣減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工作。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資金和相應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財政、民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款物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情信息平台和災害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縣級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災害風險,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和非工程性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排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並採取防範措施,及時治理。對處於危險區域的居民應當及時組織避險轉移安置。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應當設定應急避險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將防災減災知識納入安全教學內容,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演練。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