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經2015年1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
  • 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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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號
《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5年1月29日

管理辦法

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罰沒財物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責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
本辦法所稱的罰沒收入是指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及孳息,處置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取得的款項及孳息。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罰沒財物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罰沒財物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交接、保管、處置等制度,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借用、調換、侵占、私分或者擅自處理罰沒財物。
第六條 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法機關應當將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對執法機關業務經費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經費安排不得與執法機關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鈎。
執法機關不得向被罰沒財物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七條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罰款、罰金,沒收現金,應當按照規定出具財政票據;沒收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應當按照規定出具合法憑據。不按照規定出具的,被罰沒財物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收繳和保管分離的原則,對沒收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採取以下方式保管:
(一)執法機關有存儲場所的,由執法機關自行保管;
(二)不具備自行保管條件的,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保管;
(三)不具備自行保管條件、委託條件或者不宜委託的,採取租用倉庫、就地封存等方式保管。
第九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沒收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自沒收之日起90日內集中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條 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一)一般物品,按照規定組織拍賣或者公開委託銷售單位變價處理,處理前應當經具有法定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
(二)鮮活、易腐爛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價值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項規定處置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質論價及時處理;
(三)外幣、金銀、有價證券等物品,按照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收兌或者收購;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
(五)違禁品、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照規定組織銷毀,需要特殊處理的移交國家指定機構處理;
(六)對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不構成危害的假冒偽造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價值的,經過相應技術處理後,移交有關部門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方式處置的,執法機關應當會商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處置方式。
第十一條 執法機關處置第十條第一項的罰沒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一)單件罰沒財物評估價10萬元以上的;
(二)同批次處置罰沒財物評估總價50萬元以上的。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並可以派人到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 處置可能引發市場波動、影響公共利益等的罰沒財物,由執法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償或者無償劃撥、調撥給有關單位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執法機關應當在4日內將罰沒收入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對錯判、錯罰的財物,採取以下方式退還當事人:
(一)尚未繳入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退還;
(二)尚未處理的物品,執法機關應當在10日內退還;
(三)已上繳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退庫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機關退庫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退庫;執法機關收到退庫款項之日起3日內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罰沒財物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 依法處理的罰沒財物,需要辦理入戶、過戶、登記手續的,執法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罰沒財物報表,每年向社會公布罰沒財物處置情況。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級罰沒收入情況。
第十八條 執法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罰沒財物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追償。
第十九條 無主財物經執法機關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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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陳敏爾省長1月29日發布第160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法機關應當將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對執法機關業務經費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經費安排不得與執法機關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鈎。執法機關不得向被罰沒財物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辦法》要求執法機關應當在4日內將罰沒收入上繳財政,對錯判、錯罰的財物,尚未繳入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退還當事人;尚未處理的物品,執法機關應當在10日內退還;已上繳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退庫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機關退庫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退庫;執法機關收到退庫款項之日起3日內退還當事人。
處置罰沒財物 遵守6大規定
(一)一般物品,按照規定組織拍賣或者公開委託銷售單位變價處理,處理前應當經具有法定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單件罰沒財物評估價10萬元以上的、同批次處置罰沒財物評估總價50萬元以上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鮮活、易腐爛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價值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項規定處置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質論價及時處理;
(三)外幣、金銀、有價證券等物品,按照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收兌或者收購;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
(五)違禁品、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照規定組織銷毀,需要特殊處理的移交國家指定機構處理;
(六)對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不構成危害的假冒偽造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價值的,經過相應技術處理後,移交有關部門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方式處置的,執法機關應當會商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處置方式。

相關新聞

《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按照辦法,2015年起,貴州執法機關和財政部門每年將分別向社會公布罰沒財物處置情況和罰沒收入情況。
辦法明確,罰沒財物包括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罰沒收入是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及孳息,以及處置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取得的款項及孳息。
根據辦法,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罰款、罰金,沒收現金,應出具財政票據;沒收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應出具合法憑據。不按照規定出具的,被罰沒財物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辦法要求,執法機關處置罰沒財物中的一般物品時,單件罰沒財物評估價10萬元以上或同批次處置罰沒財物評估總價50萬元以上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罰沒財物中的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按規定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
貴州省還明確,執法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罰沒財物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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