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已於2010年3月31日經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於2018年11月29日修正,旨在保護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修訂後《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的《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0年3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 性質:地方法規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說明,審議結果,審議意見,

條例全文

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2010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紅楓湖、百花湖(以下簡稱兩湖)水資源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兩湖流域水資源環境的保護。
兩湖流域是指兩湖全部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兩湖水資源首先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適當兼顧農業用水,逐步減少工業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兩湖流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服從前款規定。
第四條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兩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涉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兩湖流域水資源環境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貴陽市、安順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兩湖流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相關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設、農業、交通、衛生、國土資源、林業、工商、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兩湖流域水資源環境的保護工作。
貴陽市、安順市應當分別明確一個管理部門為兩湖管理機構。兩湖管理機構在兩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具體實施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兩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兩湖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條兩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二級保護區分別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Ⅱ類和Ⅲ類標準進行保護。
流入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水功能區標準。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貴陽市、安順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劃定兩湖最低水位控制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當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線時,禁止取水發電。
第十條在兩湖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及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油漬、酸液、鹼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體;
(五)在水體中清洗裝儲過油漬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六)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七)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炸魚、電魚、毒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九)採礦;
(十)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十一)在兩湖水域區域網路箱養殖、圍欄養殖、投餌養殖、施肥養殖,使用違禁漁藥;
(十二)使用未採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壞水資源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三)設定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葬墳、掩埋動物屍體;
(六)設定油庫;
(七)經營外排廢水、污水的餐飲、住宿;
(八)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九)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設定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和停靠船舶;
(三)從事旅遊、垂釣、捕撈、游泳、水上運動和其他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十三條鼓勵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使用非機動船和非燃油機動船。機動船實行總量控制,使用機動船必須經海事航務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在兩湖流域嚴格控制污染嚴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的建設。
禁止在兩湖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建設外排廢水含磷、氨氮、氟化物、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已建成的必須限期治理,達到規定標準排放。限期治理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排放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十五條嚴格兩湖流域排污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禁止無證排放。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在兩湖流域內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原經依法批准開辦的礦山所排放的廢水、堆棄的煤矸石等固體廢物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治理,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生態治理。
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廢棄礦山及其產生的礦渣、煤矸石、礦坑廢水由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兩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和鄉、鎮、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在兩湖流域推廣有機農業、綠色農業、無公害農業。
第十九條兩湖流域的城鄉居民聚居區散養、放養畜禽達到畜禽養殖場規模的,應當建設污染物處置設施。
第二十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圍湖造田、圍湖養殖及其他縮小兩湖庫容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應當加強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還草,禁止亂墾濫伐。
第二十三條兩湖流域的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制定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隊伍和配備必要的設備、裝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四條在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發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環境破壞事件時,有關責任者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兩湖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實行市、縣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兩湖管理機構對其所轄區域的水資源環境質量負責。
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重大環境保護問題;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其他有關兩湖管理的重大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第二十七條兩湖管理機構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許可;
(三)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者閒置審批;
(四)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在兩湖申請取水的,應當徵求兩湖管理機構意見,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在兩湖管理機構管理範圍內有關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的環保、規劃、水利、林業、綠化、建設、農業、衛生方面的行政處罰,由兩湖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十九條兩湖管理機構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省、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當事人對監督性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測數據之日起7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第三十條在兩湖流域的城鎮應當建設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徵收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用於兩湖流域的污水和垃圾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銷售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託的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搬遷、停產、關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中的養殖場,是指養殖戶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豬、羊,3000羽以上的雞、鴨和5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的《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十一、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1.第十條第七項修改為“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2.第十一條第八項修改為“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3.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兩湖申請取水的,應當徵求兩湖管理機構意見,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5.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刪除“第八項”;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6.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條例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紅楓湖、百花湖(以下簡稱“兩湖”)是貴陽市的主要飲用水源和黔中水利樞紐工程的一部分。其水資源保護工作,事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大局,事關流域內數百萬人口的飲用水安全。保護好、管理好兩湖,意義特別重大,是流域內各國家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和廣大民眾的共同責任。1995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發展需要對《條例》進行了一次修訂。依照《條例》規定,在全社會的支持下,流域內的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兩湖水質有了明顯改善。但是,隨著近年來貴陽、安順兩市的經濟發展、人口增長、氣候變化等,兩湖生態環境十分脆弱,保護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嚴峻。中央領導同志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有關領導同志多次對兩湖的管理和保護作出批示,提出要求。貴陽市為加強兩湖和阿哈湖水庫的水資源環境保護工作,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了兩湖一庫管理局。儘管如此,在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方面,仍然面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兩湖範圍內各級各部門之間職權交叉,職責不明,“九龍治水”但治不好水的局面並未完全改變;二是有關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和水資源環境保護需要之間的矛盾突出;三是《條例》沒有規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落實手段,難以執行到位;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後,需要調整《條例》相應條款以與上位法相銜接。因此,為切實保護好兩湖水資源,確保維繫流域內有關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命脈安全,通過重新制定《條例》,完善兩湖水資源保護的有關制度,創新與新形勢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劃清有關部門職責,進一步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7年10月30日省政府專題會議要求2008年開展《條例》修訂調研工作,並納入2009年省政府立法計畫,原省環保局開展了有關調研工作。2008年,貴陽市人大代表團向當年的省人大會議上提出了修訂《條例》的議案;《條例》的修訂被列為2008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調研項目。2009年,《條例》修訂被列為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計畫正式項目。根據立法計畫的安排,省政府法制辦、原省環保局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並邀請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與起草工作的指導。此後,起草小組赴貴陽、安順兩地多次召開有關政府和部門、企事業單位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同時,前往雲南,對滇池、撫仙湖有關水資源保護工作專門進行了調研。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後,多次召開立法諮詢論證,徵求有關省直部門和貴陽市、安順市政府意見。進入審查階段,還將《條例(草案)》文本在“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徵求社會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和借鑑兄弟省立法經驗基礎上,對文稿反覆修改,形成了現在送審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重新制定。
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計畫,均規定對《條例》進行修訂。但《條例(草案)》涉及的內容和條文變動很大。從立法技術上講,採取修訂方式已不便於處理。為此,《條例(草案)》按照重新制定的方式予以起草。
(二)關於兩湖水資源保護的基本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條例(草案)》基本上遵循從嚴保護的原則進行起草,保護的範圍有所增加,標準嚴於《條例》。《條例(草案)》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污染防治,對禁止行為的範圍作了相應調整,規定了對應的整治措施,更有利於條例的執行。
(三)關於兩湖管理體制及相關執法權的行使。
《條例(草案)》第五條和第三章,規定了兩湖管理的相應行政體制。即貴陽市、安順市分別明確一個管理部門為兩湖管理機構,在管理範圍內具體實施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對其管理範圍內的兩湖水資源環境質量負責。兩湖管理機構的管理界限清楚,職權職責明確。有關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可由地方性法規授權給兩湖管理機構行使的問題。因相關上位法對執法主體已作出明確規定,不便由地方性法規再行授權,否則,會與上位法牴觸,或者造成管理體制上的混亂。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在兩湖管理機構管理範圍內作出有關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審批決定前,應當徵求兩湖管理機構的意見,以增強了其管理方面的統籌能力。《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兩湖管理機構行使;需要集中行使的,由貴陽市、安順市制定方案報省政府批准。這些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四)關於貴陽市、安順市政府保護兩湖不同意見的處理。
總體來講,貴陽市政府要求對兩湖實施更加嚴格的管理,提高保護標準,強化管理力度;安順市政府要求充分考慮水資源保護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適度調整兩湖保護一些具體標準,提高補償等。雙方的意見有不同的角度,但訴求差異突出。為此,《條例(草案)》按照合法、合理和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處理雙方意見。如,貴陽市政府提出原批准在兩湖保護範圍內開辦的礦山,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計畫,按照規定許可權予以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關閉經依法批准開辦的礦山,應予以補償,涉及哪級政府關閉,經費來源等一系列複雜問題。考慮到不直接使用關閉手段而通過環保、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同樣能夠規範已開辦的礦山,解決貴陽市的關切。因而沒有必要不區分情形,採用“一刀切”的行政手段處理。再如,安順市政府提出兩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的範圍不宜過大,否則會影響平壩、清鎮等地經濟社會發展,我們認為相對於以兩湖為主要飲用水源的貴陽市及相關流域內數百餘萬人口飲水安全保障的基本生存利益而言,此為重,水源保護地作出一定的犧牲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同時,流域內的有些禁止性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普遍性規定,根本不能降低要求。再如,安順市政府要求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條例(草案)》的規定較之《條例》更為嚴格、標準更高,水源保護地為保護兩湖水資源作出一定犧牲,向水源保護地進行生態補償是必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關於“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規定精神,為平衡和彌補飲用水源保護地的利益,《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兩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兩湖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五)關於飲用水源保護區採礦。
對於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是禁止採礦,還是限制採礦的問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土資源部規定是限制,而非禁止。《條例(草案)》規定在兩湖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禁止採礦,理由是:上位法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是否準予採礦沒有明確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作出相關具體規定。同時,按照從嚴保護飲用水資源的角度和基於兩湖的重要性,地方性法規作出禁止性規定,有現實的需要,有操作的可能,且不違反上位法規定,並無不妥。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為進一步規範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工作,嚴格保護措施,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合理利用水資源,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和部分生產經營企業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省人大代表選擇關注的立法項目時,有68名代表選擇了《條例草案》,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文本寄送這部分代表,徵求了他們的意見;同時,召開省直有關單位和省人大常委會專家諮詢庫的專家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0年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保護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資源,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兩湖流域是指兩湖全部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2、在第二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兩湖水資源首先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適當兼顧農業用水,逐步減少工業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兩湖流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服從前款規定。”  3、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4、將第四條中的“兩湖水資源環境總體規劃”修改為“兩湖流域水資源環境總體規劃”;並在“安順市”後增加“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修改為“兩湖流域”;將第二款中的“做好對兩湖水資源環境的保護工作”修改為“做好對兩湖流域水資源環境的保護工作”;將第三款中的“對其管理範圍內的兩湖水資源環境質量負責”刪除。  6、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制定兩湖最低水位控制線”修改為“劃定兩湖最低水位控制線”;將第二款中的“當水位達到最低水位控制線時”修改為“當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線時”。  7、在第九條第十一項中的“投餌養殖”前增加“網箱養殖、圍欄養殖”。  8、將第十條第四項中的“堆置和存放”修改為“堆置、存放、填埋”;將第五項修改為:“葬墳、掩埋動物屍體”;將第九項修改為:“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築物、構築物”。  9、在第十一條第三項中的“垂釣”後增加“捕撈”。  10、將第十五條中的“本條例公布前在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修改為“本條例施行前在兩湖流域內”。  11、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兩湖管理機構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許可;  (三)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者閒置審批;  (四)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在兩湖申請取水的,應當先經兩湖管理機構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12、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兩湖管理機構管理範圍內有關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的環保、規劃、水利、林業、綠化、建設、農業、衛生方面的行政處罰,由兩湖管理機構實施。”  13、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兩湖管理機構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省、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當事人對監督性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測數據之日起7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14、將第三十一條中的“生產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生產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銷售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5、將第三十二條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貴陽代表團十五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建議將《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修訂計畫的議案,大會主席團決定交由省人大環資委辦理。環資委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認為《條例》確有重新制定的必要,並將此情況向省人大第十一屆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作了報告。省人大常委會遂將重新制定《條例》列為2008年的重點調研項目和2009年的立法項目。2009年初,環資委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並派員參加了全部起草、論證、調研工作。同時,環資委又先後10多次到兩湖及周邊地區進行調研考察,並約請有關部門就重新制定《條例》中的一些難點、焦點問題進行會商。10月13日收到《條例(草案)》文本及說明後,立即致函省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州)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廣泛徵求意見,並按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精神,專赴貴陽市人大、省水利廳、省環保廳重點徵求意見。10月23日,組織召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等18個部門以及貴陽市政府、安順市政府參加的徵求意見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10月30日,環資委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兩湖是貴陽市主要飲用水源和黔中水利樞紐工程重要組成部分。兩湖水資源環境的好壞直接關係流域內數百萬人口的飲水安全。《條例》1996年頒布並經2002年修訂以來,對於兩湖流域內的水資源環境保護以及人民民眾飲用水源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兩湖周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用水需求急劇增加,水環境質量惡化的形勢依然嚴峻,已威脅到幾百萬人的飲用水安全,此事也引起了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領導的重視,並為此作出了專門批示。2007年底貴陽市為治理、管理好兩湖水資源,成立了兩湖一庫管理局,強力開展依法治湖工作。由於有專門機構,加之專人管理、措施得力、管理到位、方法創新,兩湖水質已出現向好趨勢,改善程度明顯。為了鞏固這一來之不易的成果,各有關部門,社會力量都應群策群力,做出貢獻,而這當中重要的,就是要通過重新制定《條例》,採取更嚴厲的法律措施管理兩湖,採取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治理兩湖,僅從這一要求看,現行《條例》已明顯不能適應。我們認為,重新制定《條例》,應突出解決兩湖水功能的重新定位問題;兩湖管理機構職權相應的問題,也就是通過法規授權的方式,賦予兩湖管理機構一定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兩湖取水的科學審批問題等。使兩湖管理機構有職有權,從嚴從緊地管理好兩湖水資源和水環境。因此,為進一步規範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各項工作,進一步嚴格各項保護措施,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合理利用水資源,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條例(草案)》總體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建議  1、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即:“兩湖水資源首先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適當兼顧農業用水,逐步減少工業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應當服從前款規定”。  2、第二十六條改為:“兩湖管理機構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二)污染物達標排放許可;  (三)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者閒置審批;  (四)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在紅楓湖、百花湖申請取水許可的,應當先經兩湖管理機構同意,由水利部門實施”。  3、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兩湖管理機構管理範圍內有關兩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的環保、規劃、建設、農業、水利、林業、綠化、衛生方面的行政處罰,由兩湖管理機構實施”。  4、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兩湖管理機構對其管理範圍內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當事人對監督性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測數據之日起7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此外,還須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作進一步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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